香港法院裁定法官要求律师因迟到支付1400港元罚款不当 | 南华早报
Brian Wong
香港法院裁定,一名法官此前因大律师在刑事审讯中迟到10分钟而判令其向其他律师支付1400港元(约合178美元)赔偿金的决定有误。
上诉法庭周四撤销了对许淑仪大律师作出的罕见讼费罚则。许淑仪表示,2024年7月31日因暴雨导致交通堵塞,致使她未能准时抵达区域法院。根据上诉法庭的裁决,原审法官叶佐文曾下令要求许淑仪在一个月内分别向控方及代表其他被告的大律师各支付200港元,总计1400港元,理由是他"须履行案件管理职能"。许淑仪在该案中代表七名被告之一。
叶佐文法官虽表示没有理由质疑许淑仪的解释或她的诚信,但仍坚持认为其理由不构成合理辩解,因为暴雨和交通事故在香港是常见情况。
上诉法庭此前将针对律师的讼费罚则描述为"惩罚性"和"严苛"的措施,仅适用于"严重不当行为、疏忽或严重失职"的情况。
撰写上诉判决书的高等法院法官薛伟成指出,许淑仪迟到造成的"轻微"延误及"极少"讼费支出显然不足以构成如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