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武纪公告:前高管梁军起诉索赔近4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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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该公司被2022年初已离职的原副总经理梁军起诉,法院已立案受理此案,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尚未开庭审理。
原告梁军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17年10月18日至2022年2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请求被告赔偿股权激励损失4286624448元(原告间接持有寒武纪股票11523184股,单价根据2024年1月2日至起诉时寒武纪股票最高价372元确定)。原告要求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寒武纪公告称,本案案由为劳动争议纠纷,涉案金额仅为梁军起诉状所载诉讼请求的金额,不代表法院最终审理结果。

本案中,原告列举的事实与理由包括,2017年7月3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入职意向书》,双方协商原告于2017年11月30日之前入职被告处,并约定了原告年薪、股权授予等内容。原告自入职被告后担任首席技术官岗位,并获得被告股权激励。被告于2020年7月20日在科创板成功上市,原告间接持有被告股票11523184股。
原告称,2022年2月10日,被告未履行《入职意向书》的约定,且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原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2024年1月2日,其间接持有的寒武纪股票解禁。原告曾提出减持申请,被告不配合减持。
寒武纪说明称,在梁军离职前,其并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019年,梁军与其他参与公司持股计划的主体共同签署了《持股计划》。本次诉讼,梁军诉讼请求中提及的“股权激励”,系其本人签署的公司《持股计划》中约定的持股权益,对应公司股东暨员工持股平台北京艾溪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的出资额25067.4元,以及员工持股平台天津玄算九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额27574.1元。《持股计划》明确约定,持股主体在持股权益不得被处分的期间内离职的,触发回购条件,其持有的持股权益应按约定被回购。
寒武纪方面称,梁军因与公司存在分歧,于2022年2月10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因梁军离职时间处于其持有的持股权益不得被处分的期间,其在员工持股平台的出资额及对应的持股权益被要求按照《持股计划》约定转让给指定的股权激励相关主体。此前,梁军自公司离职后,公司依据其本人签署的《持股计划》已执行回购安排,但梁军拒绝配合办理回购手续。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主体已于2023年起诉梁军,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梁军配合完成回购所涉工商变更登记,回购案件已开庭审理,正在等待法院判决中。
寒武纪公司委托的律师经分析认为,梁军于2022年初自公司离职,离职时间处于持股权益不得被处分的期间,依据梁军本人签署的公司《持股计划》的约定,梁军持有的持股权益应按照约定的程序和价格被回购,梁军现起诉要求赔偿“股权激励损失”,与其已签署的《持股计划》的约定不符。
寒武纪公告中还列举了梁军其他相关案件败诉情况。在本次诉讼前,梁军自公司离职后,因持股权益被依据《持股计划》的约定回购,其先后提起两起案件,均以梁军败诉结案。
寒武纪还在公告中称,关于梁军在本次诉讼起诉状中提及的《入职意向书》里股权激励的约定,生效仲裁裁决书认定,不论《入职意向书》自身应作何种解释,双方均可合意进行变更,梁军在签署《持股计划》时已经了解其基本内容,并同意根据该内容来确定自己接受股权激励的具体条件,应受其后续签署的相关文件的约束。
寒武纪公告称,基于上述,因回购案件正在等待法院判决,同时本次诉讼仅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尚未开庭审理,公司预计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没有影响,对期后利润的影响尚需依据前述案件的法院生效裁判结果进一步评估。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开资料显示,梁军,男,出生于1976年,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通信与信息系统硕士学历。2000年至2003年,梁军就职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研究所,任工程师。2003年至2017年,就职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基础业务部、深圳市海思半导体有限公司,历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主任工程师、技术专家、高级技术专家。2017年起为寒武纪公司服务,后任寒武纪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技术官。
2022年3月,寒武纪发布公告,梁军“因与该公司存在分歧”离职。
彼时,寒武纪方面专门回应了梁军的离职原因,称双方分歧主要集中在公司未来发展方面,公司希望“聚焦产品广泛落地以及抢抓机遇期,而梁军想在技术方面进行更多投入和钻研”。
今年初,梁军在个人朋友圈中发文称,其已遭寒武纪公司起诉,要求分别以2.50674万元,2.75741万元转让其所持有的中科寒武纪合计11523184股股票,案件于1月23日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

梁军朋友圈
当时,梁军表示,他也向海淀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寒武纪赔偿其股权激励损失,共计42.87亿元。
梁军在朋友圈写道:“我本人基于陈天石先生(寒武纪创始人、CEO)签署的我的入职意向书中有关股权激励属于劳动报酬的相关约定,已经于2024年10月14日向海淀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请求海淀法院裁定我本人与中科寒武纪2017年10月18日至2022年2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请求中科寒武纪赔偿我的股权激励损失4286624448元(单价根据2024年1月2日至起诉时中科寒武纪股票最高价372元(2024年10月10日)确定),正等待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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