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治理中的权力边界亟待厘清 ——德理进化服务集团合伙人 董超_风闻
咨询姬-昨天 16:30
在当前中国资本市场加速法治化、规范化的大背景下,“依法合规经营”已不再是一句口号,而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然而,一个令人深思的现象是:尽管监管体系日益完善、合规要求不断强化,上市公司违规事件仍屡见不鲜。这背后,除了外部监督不足,更值得警惕的是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中“自主权”的滥用——尤其是在公司章程这一看似技术性、实则战略性极强的制度文本中。
公司章程常被视作企业的“宪法”,它既承载着法律强制性规范的要求,也容纳了公司根据自身特点进行制度创新的空间。这种“他治”与“自治”的二元结构,本意在于兼顾统一监管与个性治理。但在实践中,部分企业过度倚重“自治”条款,赋予管理层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反而为机会主义行为埋下隐患。
我们的观察发现,当企业通过章程修订大幅扩充管理层在人事任免、战略决策、风险承担等方面的自主权限时,其违规概率显著上升。这并非偶然。一方面,权力扩张往往伴随责任压力的陡增,若激励机制未能同步优化,管理层可能因薪酬落差或业绩焦虑而铤而走险;另一方面,自治空间越大,监督盲区也越容易滋生。尤其在内部控制体系尚不健全的企业中,管理层甚至可借“制度创新”之名,绕过有效制衡,将个人意志嵌入公司规则。
更值得警惕的是,高能力管理者在获得更大自治权后,反而更容易合理化其激进行为。他们凭借专业判断和过往业绩,将高风险操作包装为“战略探索”或“股东价值最大化”,从而在心理上消解违规的道德负担。这种“精英式越界”,隐蔽性强、危害更深。
相比之下,那些严格遵循法律强制性规范、通过章程明确约束管理层行为边界的企业,其违规风险并未显著增加。这说明,并非权力本身导致违规,而是缺乏制衡的权力才构成风险源。强制性条款如同“制度护栏”,虽限制了灵活性,却有效压缩了灰色操作的空间,与内控机制形成协同效应。
值得注意的是,外部环境对这一机制具有显著调节作用。在司法效率高、法治环境完善的地区,章程自治带来的违规冲动会被有效抑制;同样,在儒家文化深厚或宗教传统浓郁的区域,诚信守约的非正式规范也能起到“软约束”作用。这提示我们:合规治理不能仅靠企业单打独斗,而需构建“法律硬约束+文化软引导”的双重生态。
面向未来,《公司法》持续修订释放出鼓励公司自治的信号,但“放权”不等于“放任”。企业应在章程设计中审慎平衡自治与他治:一方面,保留必要的经营灵活性以激发活力;另一方面,对涉及利益输送、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高风险领域,应主动嵌入强制性合规条款,甚至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
对监管层而言,亦需警惕“形式合规”陷阱——即企业虽完成章程备案,却通过模糊措辞或复杂架构规避实质约束。建议加强对章程关键条款的穿透式审查,尤其关注管理层权力变动背后的治理意图。
归根结底,真正的企业治理现代化,不是简单地“多授权”或“强管制”,而是在法治框架下实现激励与约束的动态均衡。唯有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同时让笼子本身具备适应性与韧性,企业才能在合规的轨道上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