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砸记者设备事件,Deepseek这样告诉我,大伙怎么看?_风闻
与方方同龄-47分钟前
7月15日,长沙出了个爆款视频,内容是一个小电线电缆企业主,怒砸记者拍摄器材,出于好奇,我问了一下Deepseek,它这样告诉我:
1.问:中国有哪些法律法规规定,记者有权纠集多人,私闯民宅、办公楼、工厂讨说法?如果没有,他们的行为够成什么性质的违法犯罪?
**Deepseek这样告诉我:**在中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赋予记者或其他人员“纠集多人,私闯民宅、办公楼、工厂讨说法”的权力。相反,此类行为可能涉及多项违法犯罪,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一、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
《宪法》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即记者无权以采访为由强行进入私人场所。
《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若纠集多人强行闯入并扰乱秩序,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若扰乱单位(如工厂、办公楼)秩序,可处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拘留。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记者采访应出示证件,不得借采访名义从事与职责无关的活动,更不得违法介入纠纷或煽动冲突。
二、涉事行为的违法性质
若强行闯入民宅/私人场所: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刑事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若纠集多人扰乱单位秩序: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条款。
若存在威胁、辱骂、毁坏财物等行为:可能叠加故意毁坏财物罪、侮辱罪等罪名。
三、例外情形
唯一合法进入私人场所的情形是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如公安持搜查令、法院强制执行等),但:记者无执法权,无权强行进入;即使有舆论监督需求,也需通过合法途径(如联系相关部门介入)。
四、维权建议
若遭遇此类行为,可采取以下措施:
立即报警(110),明确要求警方制止非法侵入行为;
保存证据(录像、录音、证人信息等),用于追究法律责任;
向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举报(如记者滥用职权,可投诉至国家新闻出版署或地方局)。
总结
记者的采访权不高于公民的住宅权、财产权,任何以“舆论监督”为名强行闯入私密空间的行为均属违法,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涉事人员需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2.问:媒体传播违法犯罪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Deepseek这样告诉我:**在中国,媒体传播违法犯罪行为可能构成多种犯罪,具体取决于传播的内容、目的和后果。以下是相关法律分析:
1.传播违法犯罪信息本身
《刑法》第295条(传授犯罪方法罪):如果媒体以教学、示范等方式向公众传授具体犯罪方法(如制作毒品、诈骗技巧等),即使未直接参与犯罪,也可能构成此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刑法》第120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传播暴力恐怖、极端主义思想或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可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2.煽动或教唆犯罪
《刑法》第29条(教唆罪):
通过媒体公开煽动他人实施特定犯罪(如颠覆国家政权、暴力抗法等),可能构成教唆罪,按被教唆之罪的共犯论处。
《刑法》第103条、105条(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若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可能构成更严重的罪名。
3.传播违法内容
《刑法》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书刊、影片等,情节严重的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牟利则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3条)处罚,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刑法》第291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等并在媒体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处3-7年有期徒刑。
4.网络传播的特殊规定
《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媒体平台未尽审核义务,允许违法信息传播的,可能被责令整改、罚款,甚至吊销许可;直接责任人可能被追究刑责。
《刑法》第287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媒体发布违法犯罪信息(如诈骗、制毒等),即使未实际实施,也可能构成此罪。
5.其他关联责任
帮助犯责任:明知他人利用媒体实施犯罪(如诽谤、诈骗)仍提供技术支持或传播协助的,可能构成共犯。
单位犯罪:若媒体机构集体决策传播违法内容,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均可能被处罚。
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因素
主观故意:是否明知或应知内容违法。
社会危害性:如引发群体事件、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等。
传播范围:点击量、转发量等影响量刑。
3.问:在中国,发生故意犯罪行为,导致的因为反击这种故意犯罪而发生的犯法,公安和法官一般怎么处置?
**Deepseek这样告诉我:**在中国,对于因反击故意犯罪行为而导致的犯罪,公安和司法机关的处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关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定。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款,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条件:防卫行为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结果:如果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则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撤销案件,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判决无罪。
特殊情形(无限防卫权):《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防卫过当(可能减轻或免除处罚)
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则构成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第2款)。
处置原则: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但需结合具体情节(如侵害的紧迫性、防卫人的主观意图等)综合判断。
法院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尤其在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
3.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因素
公安和法官通常会重点审查以下情节: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防卫行为必须针对现实的、正在发生的侵害,而非事后报复。
防卫必要性:是否必须采取相应手段制止侵害(如对方持刀攻击,防卫人用工具反击可能被认可)。
双方手段对比:防卫工具、强度是否与侵害行为相当。
主观意图:防卫人是否以制止侵害为目的,而非故意伤害或杀人。
4.常见处理流程
公安机关:初步调查后,若认为属于正当防卫,可能不立案;若存疑则移送检察院。
检察院:审查是否符合正当防卫条件,决定是否起诉。
法院:最终认定性质,判决无罪(正当防卫)或酌情量刑(防卫过当)。
注意事项
证据关键性:防卫人需尽可能保留证据(如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以证明侵害行为和防卫的适时性。
避免“事后防卫”:若侵害已结束仍实施反击,可能被认定为故意犯罪。
中国司法近年来强调“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趋于宽松(参考“昆山反杀案”等典型案例),但具体案件仍需结合事实和证据综合判断。建议涉此类情况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
结语
不论视频中的“电线电缆厂”有没有产品质量问题,貌似大白天组团闯入“电线电缆厂”所谓的“讨说法”是违法行为。为什么会这样子?
个人认为,朴素的平民看法是,只有皇帝,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视频中的记者显然把“无冕之王”的头衔“皇帝”化了,披着“舆论监督”的皇帝外衣,以为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看看他们组团私闯小规模电缆生产场地,看看他们“义正词严”指责私人企业主,都是在发“皇威”。可惜,包括中国在内,人类文明的发展路径,皇帝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教派,都只有一个。中国有19万多新闻记者,相当于有19万多“无冕之王”,如果大部分都过一把“皇帝”瘾,把自己的言行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个国家这个社会会是什么样子?
可以肯定,即使有人会对他们喊一声“我皇万万岁”,其他的老百姓,只会摇头,因为,这么多“皇帝”,中国第一条村规民约答案是“不成体统,不得民心。(微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