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爱国者治澳」成果选举指引可以更明确完备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3小时前
昨日出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出行政长官岑浩辉发布的第8/2025号行政命令,订定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四日为澳门特区第八届立法会的选举日。岑浩辉还作出第34/2025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各候选名单在第八届立法会选举的开支限额为三百五十四万九千六百二十二澳门元。此显示,经修法明确将「爱国者治澳」原则引进《立法会选举法》后的首次立法会选举亦即是第八届立法会选举的程序,正式开始。
为此,已经于去年十二月三十日宣誓就职的澳门特区第八届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成员,昨日与廉政公署举行第三次的联席会议。选管会主席盛锐敏表示,选管会将严格根据《立法会选举法》规定,按部就班持续推进各项选务工作,尤其从执行层面上贯彻新选举法旨在进一步落实「爱国者治澳」的原则,依法依规高质量做好各项选举事务,缔造更为公平、公正、廉洁的选举环境,并为合资格的选民踊跃参与选举创设更好条件。
为此,选管会在成立之后,主要就新《选举法》中有修订和新增的条文,调整选举相关工作,并在回顾往届选务工作的基础上,持续优化本届选务工作。选管会还积极约见了多个部门,就不同选务工作进行交流,共商合作;并与廉署代表进行了三次会面,达成了共识要携手全力预防和打击选举违规和贿选行为,包括向公众开通举报热线和网上平台,并在部门合作上建立实时通报机制。廉署也已成立了选举监察小组,将全方位监察与选举相关的各项活动,绝不姑息任何贿选行为,并将会积极开展系列宣传工作,让市民及团体加深了解选举法的相关规定,致力确保今届选举的公平廉洁。
选管会在昨日的会议中,还议决了第1/CAEAL/2025号指引,并予以公布及执行。盛锐敏指出,这份指引是在上届选举一号指引的基础上作出优化,当中的精神和理念一致,同样对竞选宣传、选举开支、中立义务、保密义务及投票方式定出系列标准及规范。为确保选举在公平、公正、廉洁的环境下依法及顺利进行,任何人都应遵守指引内容。他表示,今届指引的内容更为细化,部份规定更为明确,尤其是罚则方面,对各种违规行为都列出相应的罚则,并明确指出哪些情况会构成加重违令罪。此外,指引中亦引述了选举法中相关条文规定,更加一目了然。
不过,选管会仍然适宜根据以往的经验教训,或是借镜邻近地区的一些情况,进一步提出更明确更完备更精细的指引,在忠实执行「爱国者治澳」原则的同时,让第八届立法会选举更为公平、更为公正、更为廉洁,而且也要防备「有心人」假借「廉洁选举」而进行诬告,达致干扰选举之目的。
指引在遵守选举中立义务方面,规范公共实体及等同实体须履行中立与公正无私义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竞选活动,亦不得作出使某一候选名单以任何方式得益或受损而引致其它候选名单受损或得益的行为,以及有关实体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保持中立。
其中的「等同实体」,是否包括「公共事业机构」,以及与特区政府签署各类专营合约的企业,如博企、水电、电视、海陆空公共交通、电讯、商贸等企业?倘答案是肯定的话,应当对此作出明确的指引。因为不排除这些企业将会有人公派或自行参加立法会选举的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而这些参选人则以其任职的有利条件,在自己任职的企业内进行竞选宣传及拉票活动。另外,可能也会有其它企业的参选人,以与这些企业具有商业等领域合作的关系,进入这些企业进行竞选拉票活动。毕竟,这些企业的就业人员,占了过半的澳门劳动力,而且大多具有选民的资格,是一个巨大的「票库」,这些「选票资源」被各路参选人士人「虎视眈眈」。
在昨日的选管会与廉政公署会见传媒的过程中,有传媒关注,有意参与选举人士可能与社团有密切关系。选管会主席盛锐敏强调,参选人出席的社团福利活动不应牵涉竞选成分,他举例「派福包」活动中如有宣传口号,接收福包的市民或会被混淆,参选人需清晰法例规定和限制,有敏感度和意识相关行为属于禁止。他同时指出,只要参选人没有在活动上提及参选信息和政纲,纯粹出席会务工作等,没必要「瓜田李下」禁止出席。但候选人如于竞选活动期至选举日参加法人举办的福利性非竞选活动,就须依法事先作出申报,并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这就是既是「老生常谈」又是在落实「爱国者治澳」原则后遇到的「新问题」。在对被认定为「不拥护、不效忠」者实行「DQ」其参选资格的制度后,传统团体参加直接选举的比例就自然地「被提升」,而这些传统团体又多拥有社团福利的习惯,因而如何避免将社团福利如「派礼包」、赠送小礼品等,与竞选宣传混合起来,就是一项考人的功夫。否则,就可能会被「DQ」参选资格者拿来作为诋毁「爱国者治澳」原则的「相骂本」。另外,在团体内以捐助竞选经费的多寡来作为参选人的排名次序依据,虽然并未抵触现行的《选举法》,但严格来说,还是与公平、公正及廉洁选举的精神有所悖逆的,不利于让「贤能爱国者」胜选参政,这也是必须注意的。
在进一步于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上落实「爱国者治澳」原则,完善和优化立法会选举的管理流程,以确保选举的公平、公正及廉洁性之下,也应当注意避免在竞选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扰乱选举公平性的情况,尤其是抹黑或恶意攻击行为。由于竞选时间短,但透过司法渠道起诉的时间长,可能会有参选团体使出「奥步」手段,造谣其竞争对手违反《选举法》甚至是提告,让竞选对手的声誉受损而告落败。因此,廉政公署在接到相关提告甚至是侦查怀疑贿选案时,适宜遵循「无罪推定」及「司法保密」原则,避免公布涉案参选团体及人士的名字,并对选团与选团之间的抹黑及攻击,及时介入制止。
在各种新媒体极为发达之下,某些掌握计算机技术的参选团体,可能会利用新媒体的强大而又迅速的传播效力,及澳门与珠海只有一关之隔,但澳门特区的司法管辖权并不及于珠海的特殊条件,进行各种违法选举活动。过去,虽然对此有所警觉,但只是规范旅行、聚餐,及馈送礼物等属于物质贿选方面,而忽略了以新媒体手段进行违法竞选宣传方面。尤其是在「冷静期」的最后冲刺阶段,当大多数参选团体都老老实实地停止竞选宣传时,仍有参选团体在境外架设网站,或利用微信、脸书群组等新媒体手段,进行竞选宣传活动。对此,应要有加强打击力度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