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把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列入今年立法计划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3小时前
行政长官岑浩辉前日会见立法会主席高开贤及执行委员会全体成员。估计,此次会面的内容,除了是官方新闻稿所指的,「双方就行政与立法既相互支持各自依法履行职权,又建立更有效的沟通机制交换意见,双方均认同需共同建立行政与立法之间的立法统筹工作。」之外,可能还包括了双方就特区政府今年度的法律草案拟制计划交换意见。
实际上,岑浩辉已经确定在四月间向立法会作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的施政报告。为此,岑浩辉虽然在三个月前,就已经为参选第六任行政长官,与社会各界社团代表密切接触,征询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但在今年一月间,仍然要再走一次这样的「流程」,再次走访社会各界社团代表,就拟制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施政报告征询意见和建议。
而在历年的财政年度施政报告中,都有一个「附录二」,是当年度特区政府的法律提案项目,提出当年的法案拟制计划。在经立法会「打包」审议通过施政报告后,特区政府就必须执行此法案拟制计划,并在经行政会讨论后,提请立法会审议表决。
岑浩辉「新特首,新人事,新作风」,在率领第六届特区政府组成人员宣誓就职后,除了是自己按照惯例,为拟制施政报告与社会各界社团代表会面之外,其旗下的各司司长也「开创性」地分别走访社会各界社团尤其是与自己施政范畴相关的社团的代表,就该施政范畴的施政方针征询意见和建议。
如今,岑浩辉本人更是「开创性」地,与立法会主席高开贤及执行委员会全体成员会面,讨论了包括就特区政府今年度的法律草案拟制计划在内的「共同建立行政与立法之间的立法统筹工作」的议题。这既有利于行政长官、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沟通和合作,提高立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更好地履行「一国两制」方针立好法、多立法,也是「不变形、不走样」地落实贯彻基本法所确定的政治体制。
实际上,《澳门基本法》为澳门特区确立的政治体制,是以行政为主导,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而随着「爱国者治澳」原则的落实,澳门特区行政立法关系的形成良性互动的「新常态」。行政长官、行政机关在制定法律草案的拟制计划时征询立法机关的意见,而立法机关也从自身职责角度也对立法计划提出自己的建议,这就是第六届特区政府确立的行政立法关系良性互动「新常态」。尤其是岑浩辉本人是法律人出身,也担任了二十四年的终审法院院长,对于立法效率和质量,尤其是必须尽快填补「法律空缺」,有着更深刻的体会。
本年度的立法计划,相信在经过这次交流讨论之后,行政长官、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都已经「胸有成竹」,在四月间的施政报告「附录二」就可揭盅。不过,就我们的愿景,更希望能够在「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律提案项目」中,有《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法律提案。
这是因为,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立法,不但是「不变形、不走样」地全面贯彻执行《澳门基本法》的必要,也是落实执行岑浩辉本人的「立法诉求」的需要。
实际上,《澳门基本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它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按照该条文规定,澳门特区应当与全国其它地区的司法机关相互建立司法业务联系,可相互提供司法方面的协助。由于澳门特区实行的法律制度,既不同于内地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实行的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也不同于香港特区和台湾地区实行的法律制度,澳门特区因其法律的特殊性而成为一个单独的法域。要在一国内不同的法律区域实行司法方面的协助,其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这是澳门特区与全国其它地区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不可分割的必然联系所决定的。既然不同的法域之间客观上有建立联系的必要,相互提供司法协助就有可能实现。
但是,澳门特区在已经履行《澳门基本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和授权下,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于二零零六年七月制定颁布适用于国际刑事司法互助机制的《刑事司法互助法》之后,至今尚未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立法。在澳门回归祖国已经四分之一世纪,「五十年不变」的「一国两制」也已进入「下半场」下,仍然未有制定《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这就显得澳门特区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仍然存在着「缺口」,作为「一国两制模范生」的澳门特区,就应当是「心中有愧」。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杜磊,前些年就在一篇题为《内地与港澳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初探》的学术论文中指出,近年来内地与世界各国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上发展迅速,但与香港、澳门两个特区却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上长期裹足不前,还不如海峡两岸已经先后签署了《金门协议》和《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和司法互助协议》。这既有不同法律传统和理念问题,也有司法和法律制度差异问题,重点是相互信任与尊重问题。
在香港特区发生「反修例」的非法黑暴事件之后,就更凸显了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立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值得庆幸的是,岑浩辉是极为重视及极力主张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立法,及洽签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的。他在担任终审法院院长时,几乎每年都在司法年度开幕礼上致辞时,都提到应该尽快重启《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立法工作,使司法机关及执法部门在区际刑事司法合作有法可依,同时应尽快启动与内地和香港就刑事领域的司法合作开展谈判和磋商,重点解决有关刑事逃犯移交、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被判刑人移交等问题。岑浩辉又建议着力切实推进澳门与深合区司法法律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建立完善高效的跨境商事审判、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彰显「一国两制」制度优势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区际民事司法协助体系。同时着力推进与香港特区有关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填补现存的空白。
前年八月初,岑浩辉率领澳门司法界访问北京,在参访活动中,岑浩辉主动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内地与澳门刑事方面的司法协助、移管被判刑人、完善澳门特区司法机关发出的裁判文书在内地获适当之认证等事宜,向有关领域的国家机关提出并进行深入的交流和探讨。
尤其是在岑浩辉参选第六任行政长官时,他在题为《奋发同行持正革新》的参选政纲中郑重承诺,推进特别行政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立法,加强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交流合作,推进商签刑事司法互助协议。积极推动粤澳、澳琴司法联系和相互协助,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完善律师管理制度。
因此估计,已经被拖延了近十年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立法工作,将会最快在今年「靴子落地」,而且澳门特区也将很快与内地及香港特区商签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