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权利都产生在付钱之后_风闻
祝渝华-言不取苟合,行不取苟容。直行而取礼!52分钟前
我们楼栋的电梯使用时间很久了,两部电梯已经坏了一部,另一部也是带病在运行,经常出故障,关人都关了很多次,急需更换。但由于业主跟物管公司存在纠纷,部分业主不愿意出钱更换电梯。前几天与一位法律工作者谈到这事,我说如果部分业主出钱更换了电梯,可不可以不准未出钱的业主使用。这位法官说不行,因为他虽然没有出钱购买新电梯,但电梯井是共有的,所以他没有出钱也可以使用电梯。并举例说,一个共有的打谷场上,你个人出资修补了打谷场,是不是打谷场就成了你个人的了?这个例子仅仅对打谷场来说是正确的。但是如果我个人出资买个脱粒机摆在打谷场上使用,那这个脱粒机是不是应该属于我个人?
电梯井是全体的没错,如果是修电梯井他不出钱,或许他还是可以共用。但新买的电梯不是全体的,新电梯的产权是属于出了钱的业主,没出钱的就没有份。就像小区道路是全体共有的,但小区道路上的某辆车子是部分业主合资买的,那这辆车就只有出资人能共用。没出资的人不能说道路是共有的,道路上的车子也是共有的。
电梯井是全体共有,并不意味着业主可以免费使用电梯。业主享有电梯的使用权,是在依法履行购买电梯的出资义务的前提下获得的,在没有支付对应费用的情况下,业主不能主张有权使用电梯,需支付费用后方可使用。不承担购买电梯的费用却要求对电梯享有使用权,有违权利义务一致性即公平原则。
《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是因为新楼盘在出售的时候,建筑物共有部分的费用是包含在房价内的。业主付买房款的时候就支付了这部分费用,所以才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如果买房的时候,他拒绝支付房价中共用设施的费用,那他肯定不能获得共用设施的共有权,因为他连房子都买不到。这一开始就表明“共有权”是各自拿钱买来的,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十几年以后电梯坏了,灭失了,业主们对电梯这部分的共有权就都不存在了。这时候业主们就要买新电梯,建立新的共有权。如果部分业主出钱,部分不出钱,这新电梯的所有权就不是全体共有了。
“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主要体现在:如果业主愿意出资,就不能拒收,不能剥夺他可以付钱享有的电梯共有权。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都有明确规定。依法交纳更换共用设施资金是业主的法定义务。业主之所以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正是基于此。不遵守这条规定的,就应该被排除在共有之外。《民法典》第273条专门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准逃避。这说明义务比权利更重要,是第一位的,权利是由义务派生的。无论哪个商场,在你付清购物款项以前是不会允许你带走商品的。只有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才能享有权利。
在商品交换中,任何权利都产生在付钱之后。要得到电梯的所有权,就必须用货币跟电梯公司交换,所以电梯的所有权属于付钱的人。
有的人把“民法典”分割开来,只说享有共有权,闭口不谈应该共同承担出资义务。按照这种逻辑推断,就会得出十分荒谬的结论。如图中某律师事务所的人智咨询答复。
法律的真谛在于保护守法的人,让守法的人成本低,让不守法的人成本高,以确保社会的正常运转。如果让守法的人受损,让不守法的人得利。就会混淆基本的是非观和规则观念,让人们无所适从,造成扭曲的社会现实,严重损害法治环境。久而久之人们守法的动力便会减少甚至消失,不可能形成全民守法的行为惯性,所以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正确发挥司法工作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对于保障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坚持明确权利义务一致性和民事活动公平原则,才能够营造团结互助的社会环境,维护社区的和谐安定和友好的邻里关系,避免发生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