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天主教慈善机构威斯康星州裁决是宗教自由的胜利——彭博社
Stephen L. Carter
名称说明了一切。
摄影师:Armando L. Sanchez/芝加哥论坛报/论坛新闻社 via Getty Images
早在1959年,美国长老会首席行政官就警告称,由于免税地位,教会掌握了过多的"经济权力"。除非宗教团体像其他机构一样纳税,否则国家可能很快面临"对教会财产的革命性征用"。
然而,针对教会的革命尚未到来。但监管的逐步侵蚀仍在宗教自由的边缘试探,各州不断将某些活动判定为并非真正宗教性质,从而需要征税。
彭博社观点西海岸港口正承受关税闹剧之痛SNAP削减计划针对的是一个实际有效的联邦项目没有啤酒的米切拉达酒还那么香甜吗?英国军事言论与财政现实不符典型案例:威斯康星州试图强制天主教慈善局向州失业税基金缴费,而该基金原本对符合特定标准的宗教组织是免税的。尽管存在明显迹象——如该组织名称及其由当地天主教主教管理——州政府仍裁定天主教慈善局宗教性质不足,不能免税。周四,最高法院一致确认威斯康星州的行为违反了第一修正案——但理解其中缘由至关重要。
本案涉及的豁免条款适用于宗教团体运营的非营利组织,只要它们"主要服务于宗教目的"。令人震惊的是,天主教慈善机构却因此条款陷入困境。原因何在?首先,该组织并未将服务对象局限于同宗教信徒;其次,他们未向受助者进行传教活动。换言之,该团体仅从事纯粹的慈善工作,不求任何回报——这正是天主教传统所要求的。
对此,州政府实质上提出了质疑:“这算什么宗教行为?”
正如威斯康星州在法律意见书中指出的,许多其他州法院在解释本州失业补偿法时,都通过考察宗教实体的活动而非动机来决定其服务是否符合豁免条件。但索尼娅·索托马约尔大法官代表最高法院发表的简短而尖锐的意见明确表示:威斯康星州——以及其他各州——都错了:
“要求传教或仅服务同宗教信徒的豁免条款,实际上是根据宗教教义对不同宗教实行差别对待。”
而这正是第一修正案所禁止的。
从宪法角度而言,本案判决轻而易举。真正困难的是,政府各部门不断受到类似威斯康星州做法的诱惑:宣称某些宗教活动根本不属于宗教行为,从而蚕食其资产。
尽管如此,即便最高法院的裁决显然正确,这一决定仍可能在未来引发耐人寻味的挑战。以非相关商业所得税(UBIT)为例,根据联邦法律,当宗教团体(及其他非营利组织)的创收活动与其免税宗旨"无实质性关联"时,该税种就会生效。人们可以——不是必须,但可以——将索托马约尔大法官的意见解读为:涉及宗教团体时,UBIT应尽可能从窄适用。
我理解许多人认为宗教不应获得区别于其他人类活动的特殊待遇。但宗教活动的监管豁免权可追溯至建国时期。无论宪法是否要求此类豁免,当立法机构创设宗教豁免条款时,最高法院已多次 予以 支持。
这让人不禁想起杰出法学家鲍里斯·比特克1969年对当时盛行的"宗教捐赠征税论"的温和嘲讽。比特克指出,该理论基于"乞讨即商业行为“的荒谬前提。他是对的:乞讨绝非商业——正如本周裁决所示,无偿提供慈善服务不会使宗教活动世俗化。相反,对多数信仰而言,行善正是神的旨意。政府最不该做的,就是对善举施以惩罚。
如果不提及克拉伦斯·托马斯大法官提交的协同意见书,那将是一种疏忽。他完全赞同索托马约尔的观点,但另撰文详细梳理了天主教会的等级制度与教义体系。这些细节阐述似乎主要服务于一个论点:若不进行如此深入的研究,任何机构或法院都难以判断一个表面"独立"的实体如何融入宗教架构——进而确定其是否应受监管。托马斯的核心观点(我认为是正确的)是:政府必须尊重宗教团体对其内部组织实体职能的自我界定。
有人可能反驳说,这种"教会自治"原则会让各种虚假宗教团体通过虚构架构逃避税收。这种担忧不无道理。但政府的职责并非确保无人能钻法律空子,而是在权衡取舍时优先保障绝大多数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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