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应给予天主教慈善机构税收豁免——彭博社
Noah Feldman
本质上是否属于宗教组织?
摄影师:Armando L. Sanchez/芝加哥论坛报/论坛新闻社
天主教慈善会是否因其宗教性质而应免除缴纳州失业税?
最高法院周一就此事听取了口头辩论,法院批准豁免的可能性很大。但裁决方式至关重要。狭义裁决将维护宗教组织从事世俗活动时仍需遵守就业和非歧视法的基本原则;而广义裁决则可能赋予宗教组织无视普通法的特权,即便其履行与世俗机构相同的职能时亦然。
彭博社观点专栏巴西与阿根廷应将对抗留在足球场上福特汽车如同苹果派般美国化?还是说本田才是?共和党人亦可鱼与熊掌兼得:减税与福利并行即将到来的经济衰退将是自作自受本案天主教慈善会诉威斯康星州劳工与产业审查委员会,源于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的裁决——该法院近期因意识形态色彩浓厚的摇摆席位选举激战备受关注。争议焦点在于州失业法中参照联邦就业法条文制定的豁免条款,该条款规定"主要出于宗教目的运作"的组织可获豁免。
在威斯康星州及其他地区,教会属于此类并因此无需缴纳失业税已是既定法律。如果天主教会直接拥有天主教慈善机构,该机构便可免除这些税款。
但天主教慈善机构是作为独立注册的501c3非营利组织运作的,并非教会的正式组成部分。本案中涉及的特定天主教慈善机构分支,其公开使命是“通过为贫困和弱势群体提供服务,践行天主教会的社服事工”。其运营由一名主教掌控,所有董事会成员也由其任命。
天主教慈善机构认为,由于其组织性质及活动目标均旨在完成宗教使命,该机构“主要服务于宗教目的”,应依据州法律获得豁免资格。
威斯康星州法院判定,关键法律问题在于该慈善机构的活动是否“本质上以宗教为主”。法院将“宗教活动”定义为宗教实践的“典型”形式,如礼拜仪式、传教和宗教教育,并考量活动是否对其他信仰者开放。根据这些标准,法院认定天主教慈善机构的活动不具备宗教主导性,因其面向各类贫困人群提供全方位援助,而直接由教会负责的礼拜、祈祷及教育等事务并不由其经手。
周一的口头辩论中,所有或几乎所有大法官似乎都认为威斯康星州法院的判决曲解了法律。我赞同他们的观点:法律要求界定宗教目的,却要评估出于宗教目的开展的活动具有多少宗教性,这种逻辑实在难以成立。
此案的棘手之处在于,即使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的理解有误,根据制度设计,对州法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州最高法院而非联邦最高法院。因此天主教慈善会无法直接要求联邦最高法院否定州法院的判决,转而主张第一修正案赋予其豁免权。
崇尚明确界限的尼尔·戈萨奇大法官指出,按威斯康星州法院的解读,法律将区别对待两类宗教团体:开展慈善活动时不传教的天主教慈善会,以及进行传教的宗教团体。埃琳娜·卡根大法官的表态显示她支持这一观点。
依此裁决既能授予豁免权,又可避开天主教慈善会试图援引的争议性"教会自治"原则。若适用此原则,所有教会相关实体都将获得普通法律的广泛豁免。
实践中,宽泛的教会自治裁决将允许任何自称宗教团体的组织豁免于州法律约束——不仅包括失业保障法,更重要的是反歧视法,甚至可延伸至宗教团体声称反对的任何行为规范。仅天主教医院系统在美国就拥有超过75万名雇员。
据我所知,制宪者们从未认可这一教义,也无法从第一修正案先例中推导出该观点。这种由圣母大学法学院教授理查德·加内特(我敬重的保守派学者)提出的理论,源自中世纪天主教倡导"教会自由"(libertas ecclesiae)的教义。换言之,这是天主教治理理念的美好愿景,而非源自宪法的、值得最高法院采纳的论据。
值得注意的是,同样曾任圣母大学教授、与加内特共事过的巴雷特大法官指出:当教会已自主选择将天主教慈善会单独注册,且未被迫从事违背意愿之事时,教会自治原则在此案中可能并不适用。
一项狭义的反歧视裁决可以凸显:威斯康星州将"宗教行为"狭隘定义为传教或服务同信仰者的做法有失偏颇。许多宗教都致力于惠及教外人士,而非仅限信徒。没有理由在慈善事业上厚此薄彼。事实上,在当今两极分化的环境下,我们越能秉持宪法精神,公平对待天主教慈善会这类开放包容的慈善模式,社会就越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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