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3.55亿美元罚款符合纽约州法律——《华尔街日报》
Steven M. Cohen
2月16日,利蒂希娅·詹姆斯在纽约就针对唐纳德·特朗普的民事欺诈审判裁决举行新闻发布会。图片来源:贾斯汀·莱恩/Shutterstock法官亚瑟·F·恩戈伦上周裁定唐纳德·特朗普需支付数亿美元罚款并不令人意外。这起由纽约州总检察长利蒂希娅·詹姆斯提起的民事诉讼,早在9月26日恩戈伦法官认定特朗普多项商业行为构成欺诈时便已基本定局。从政治角度看,这一裁决对当前舆论影响有限:民主党与特朗普批评者将视判决为正义伸张,而MAGA阵营则会将其作为民主党籍法官与蓝州检察官联手迫害特朗普的新例证,进一步强化司法体系腐败的叙事。
公众可能忽略的是,此案背后鲜为人知且常被误解的纽约州《行政法》第63(12)条发挥了关键作用。该民事法规授权州总检察长对"商业活动中持续或反复实施的欺诈或非法行为"进行调查,可向法院申请禁止令、追缴违法所得、判处赔偿金,必要时甚至可吊销纽约州公司注册证书。本案中,詹姆斯女士不仅实现了这些目标,更基于衡平原则成功令特朗普及其集团吐出全部不当得利——金额高达3.55亿美元。
法官的裁决与特朗普先生的抗辩凸显了该法律的奇特之处:恩戈伦法官明确指出,“实质性”——即特朗普的陈述具有重要性并被依赖——并非该法律的构成要件。这一观点可能在涉及该法律的既往判例中已确立,但与欺诈案件的普遍规则相悖。正如恩戈伦法官所解释的,根据该法律,相关行为只需具备“欺骗的能力或倾向”即可构成违法。
这意味着特朗普的银行家是否真的受其误导并不重要——至少可以说这种设定相当怪异。只要特朗普的行为具有“欺骗倾向”——即便未实际造成欺骗——就足以认定其违法。唯有将该法律理解为本质上旨在保护公众免受“持续性欺诈或违法行为”的消费者权益法规,这一逻辑才成立。但本案针对的却是成熟商业实体之间的交易行为。
同样反常的是,该法律不要求证明损失存在。本案并非要追回受骗第三方或不知情消费者群体被诈取的资金。相反,法院批准詹姆斯女士的追缴令,只因银行和保险公司接受了特朗普虚高的评估报价,提供了超出合理范围的更大额贷款和更优惠承保条件。鉴于本案似乎不存在受害者,这一判决更显吊诡。正如特朗普所辩称,其所谓的“受害者”——银行与保险公司——根本未受损害。这些机构与他合作多年,深知其夸张作风,仍自愿与其交易。法庭的回应是:根据《行政法》第63条第12款,这些事实无关紧要。
我们许多人都乐于看到特朗普先生得到应有的惩罚。我们认为他的"交易艺术"不过是长期骗局的变体。如今詹姆斯女士证实了这一点。她创造性地有效运用了一项被他人忽视的现有法规,取得了大快人心的结果,这值得赞赏。但值得思考的是,在追查特朗普的过程中,我们的许多公职人员是否正在以某种方式曲解法律——这些影响将远超过针对这位前总统的案件本身。
我并不认为司法部长的案件与纽约现行法律相抵触。但我确实质疑:在没有实际损失且重要性被视为无关紧要的情况下,援引消费者欺诈法规是否具有令人信服的政策依据?
我们难道不该思考:这是否是证明该案件的适当法规和正当程序?我们难道不该担忧:这项法律的进一步扩展可能会带来悔之晚矣的后果?特朗普掀起的漩涡持续扭曲着——即便尚未摧毁——那些试图约束它的制度机构。
科恩先生是Blue Raven LLP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兼任纽约法学院客座教授。他曾任联邦助理检察官(1991-98年)及纽约州总检察长安德鲁·科莫的幕僚长(2007-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