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不应与收入混为一谈——《华尔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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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美国最高法院所在地华盛顿。图片来源:Drew Angerer/Getty Images摩尔诉美国案于去年12月进行辩论,是最高法院一个世纪以来最重要的税务案件(《最高法院与财富税》,评论与展望版,12月6日)。政府在口头辩论中首次提出的一个论点值得额外关注。
尽管摩尔夫妇未获得股票分红,他们仍在2017年因一家外国公司虚构财产分配被征税。其主张是:根据宪法第十六修正案要求,我们并未实现任何收入。在口头辩论中,副检察长暗示本案可能通过认定公司已实现收入可被"归属"给股东来裁决,但正如大法官尼尔·戈萨奇所指出的,政府在任何场合的诉讼摘要中均未提出此观点。
我推测政府未在书面文件中采用此立场,因其与相关法规相抵触。所谓强制汇回税(MRT)“视同"受控外国公司向特定股东进行了财产分配。但法规只字未提将公司收入归属股东之事。
尽管MRT参照公司1986年后累积收益与利润来核定财产分配价值——这听起来像收入——但该数字包含早已成为公司财产的收益。将1987年的再投资收益与利润定性为2017年的公司收入,就如同把公司1987年建造的工厂称作2017年"收入”。这很荒谬。公司本身在2017年仅因持有财产并未产生收入,若公司无收入,自然无收入可归属股东。
税法中没有任何其他条款——包括那些规范合伙企业、S型企业和F分部收入的条款——声称在一个实体本身没有当期收入的情况下,对其所有者征收“收入”税,除非确实或推定有财产分配给了所有者。国会对收入征税的权力并不允许将再投资的资本——即财产——称为收入。
埃里克·M·詹森荣誉教授
凯斯西储大学
克利夫兰
刊登于2024年1月5日印刷版,标题为《不应将财产与收入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