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 | 针对纳吉布夫人案件失败,安瓦尔不应受指责 | 南华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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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些信件或新闻的其他方面有强烈看法?请通过电子邮件将您的读者来信发送至[email protected],或填写此谷歌表格。投稿内容不得超过400字,并需提供您的全名、地址及验证用电话号码我谨就文章《两年过去,安华清除马来西亚腐败的承诺是否面临现实考验?》(12月20日)发表看法。我同意作者观点,担任马来西亚总理实属不易——即便前第一夫人罗斯玛赫·曼苏尔因吉隆坡高等法院裁定指控存在缺陷,而被宣判十余项洗钱和逃税罪名不成立时,最终责任仍由总理承担。事实上,总检察署才应承担未满足法律要求的起诉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明确规定指控规范:第163条指出每项独立罪行应单独起诉,并举例说明:“若A在某次犯盗窃罪,另一次致人重伤,则必须分别指控并分开审理。”
因此,盗窃和造成严重伤害是两种不同的罪行。
不同罪行出现的场景多种多样,但有三种明显的情况:罪行分别属于马来西亚刑法典或其他刑事法规的不同条款;属于同一法律条款但在不同时间或不同场合实施;或针对不同的人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