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力推商保年金发展 加快补齐第三支柱养老短板
【环球网保险综合报道】10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了《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商业保险年金(以下简称“商保年金”)的概念,并提出了一系列推动业务发展、加强监管的举措。此举旨在引导保险公司发挥其在精算技术、长期产品开发和长期资金管理方面的优势,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养老保障和跨期财务规划服务。

商保年金作为保险公司开发的第三支柱产品统称,具有养老风险管理和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包括保险期限5年及以上、积累期或领取期设计符合养老保障特点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商业养老金等。
在推动商保年金发展方面,《通知》提出了“大力发展各类养老年金保险”和“积极发展其他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的具体要求。同时,为了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通知》明确将按照“成熟一家,开展一家”的原则,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
此外,《通知》还强调了优化个人养老金产品供给的重要性,要求开发适应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新产品和专属产品,并择优确定资本实力较强、合规审慎经营的保险公司,创设兼具养老风险保障和财富管理功能、适合广泛人群购买的商保年金新型产品。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将以《通知》发布为契机,推动保险公司加快补齐第三支柱养老短板,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不断优化产品和服务,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求。
尽管近年来商保年金产品快速发展,个人养老金保险、商业养老年金保险等产品快速扩容,但我国的商保年金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市场认知度有待提高、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挑战。对此,保险公司需要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以确保产品的稳健运行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养老保障需求的上升,商保年金市场的发展潜力巨大。金融监管总局此次发布的《通知》,无疑为商保年金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和规范引导,有助于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未来,随着更多政策的出台和市场的不断完善,商保年金有望成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全面、多样的养老保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