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散播谣言?福建龙岩上杭多人被公安机关处罚!
近日,上杭多名网民将一则关于“50万重金寻人启事,王永军5岁儿子在官庄小学附近被拐走”的文字信息转发聊天群组中,信息中含有*“转发一次即可获得200元红包奖励”*的诱导性文字,引发网民的热议和恐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经核实,该“寻人启事”为虚假信息,请大家切勿相信和盲目转发。


目前,邓某、阙某、谢某等人对自己在微信群中散布谣言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杭县公安机关依法对邓某、阙某、谢某等多名网民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在对应的微信群进行辟谣。


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法律关于网络谣言的责任,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行政违法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辟谣课堂
*(一)提高辨别能力。*面对网络上的各种信息,首先要保持冷静,不轻易被情绪左右。对于未经证实的信息,应通过官方渠道、权威媒体或可靠的第三方平台进行核实。不要轻易相信来源不明的信息,以免误导自己和他人。
*(二)理性分析与判断。*对于突发热点敏感事件,应及时关注事件发生地或有关方面发布的官方信息,防止被不实信息误导。同时要进行理性分析,判断其是否符合常识和逻辑。对于专业领域信息难以判断的,可以向有关专家咨询。
*(三)自觉抵制与举报。*发现疑似谣言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平台举报,共同打击谣言的传播。一旦确认是谣言,应自觉抵制,不参与传播。避免在社交媒体上转发、分享不实信息,以免扩大谣言的影响范围。
*(四)加强法律意识。*应提高自身的媒介素养,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网络谣言的危害,以便更好地应对网络谣言。切勿轻信并转发任何未经证实的信息,避免成为网络谣言传播的“二传手”。
来源:“平安上杭”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