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会成为下一个上市的中国律所?_风闻
法律先生-法律先生官方账号-从这里,连接全世界53分钟前
作者 | 看同行的
来源 | 法律先生

「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是令人佩服的,不是勇士,谁敢去吃它呢?」
在法律界,第一个动了资本市场「餐盘」的勇士并不来自英美,而是澳大利亚的斯莱特和戈登 (Slater&Gordon)。
这家成立于1935年的律所,在2007年通过澳大利亚交易所(ASX)上市,被视为全球首家上市的大型国际律所。
斯莱特的确像「勇士」一样,开启了律所资本化和国际化的道路,并在传统律所运营改革道路上披荆斩棘。
而如今,距离斯莱特上市已经17年了,这位「勇士」怎么样了?在出海浪潮下,谁会成为中国律所中的「勇士」?

从天堂坠落到谷底

华尔街日报当年报道
千禧年后,一些具有创新精神的欧美律所,在各种可能性中极目远眺,希望能在传统的律所经营模式中找到一个突破口。
**2007年5月,斯莱特行动了,**登陆澳州证券证交所(ASX)当日,股票猛涨40%,筹集了3500万澳元(约1.7亿人民币)的资金。
一夜之间,斯莱特成了股市耀眼的新星,在全球法律界引起不小的躁动。
这个原本驻足于澳大利亚的律所,一时风光无两,开始了海外扩张。
2012年,斯莱特以9660万澳元(约4.8亿人民币)的价格,收购了多家英国律所杀入当地法律市场。
然而,就像所有野心家一样,「赢」过一次就认为自己永远都会有好运。

面对多元化的市场,斯莱特望继续扩大规模,来巩固在英国市场的地位,却忽略了注重提升「差异化」的竞争力。
2015年,在斯莱特以16亿澳元(约80亿人民币)股东集资的方式,收购了英国Quindell旗下的法律服务部门。
结果,却发现因为会计夸大了Quindell的市场价值,导致股价暴跌17.2%,市值从36亿澳元跌到3200万澳元,蒸发了近90%。
面对巨大的损失,股东们向斯莱特发起了集体诉讼,政府金融机构对其进行严格监管,律所陷入了巨额债务、会计账目欺诈的一片混乱中。
不少人唱衰他们,说斯莱特和戈登「命不久矣」。

死里逃生的「负债者」

面对巨额债务,斯莱特决定将英国的部门独立运营,并对律所进行资产重组,将95%股权转让给一批收购了对冲基金的债权公司。
在资产重组的两年期间,斯莱特虽然负着债,却照常支付所有律师和员工的工资和奖金,真是良心。
2017年,资产重组成功斯莱特「死里逃生」,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经历破产、债务重组,还能继续运营的大型律所。
可实际上,斯莱特的债务情况,比下方表格中任何一家倒闭的律所都要严重,但只有他们存活下来了,为什么?

截止2019年6月破产的欧美大型律所
不幸中的万幸,他们是一家归投资者所有的上市律所。
设想一下,如果斯拉特和戈登是一家合伙制的律所,在并购Quindell失败的时候,律所主任向合伙人们宣布:
为了还债,接下来的10年里律所将不再分红。
虽然有很多人学法是为了理想,但律师也得养家糊口,愿意为律所打10年免费工的人应该不多。
2023年4月,澳大利亚私募股权公司Allegro Funds以每股0.55美元的价格,收购了斯莱特97.42%的股份,并将其从ASX名单中移除。
这也意味着,斯莱特从「上市」再次变回了「私有」状态。
在身先士卒16年后,斯莱特证明律所上市这条路,并没有那么好走。
但无论如何斯莱特的经历都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因噎废食总是愚蠢的,有许多律所已经或是正在上市的路上,包括中国律所。


上市 or 不上市
That’s the question

2015年,两家中国的律所——山东德衡和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分别在青岛蓝海和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正式敲锣上市。目前,他们依旧处于挂牌的状态。
对于律所上市,很多人对此抱着质疑的态度,他们认为律所应该专注于专业和业务。
律所一旦上市,向公众出售股票时,一方面要对其代理的客户有保密职责,可作为上市公司,律所又必须按照证监会的要求披露资料。
当具有司法与社会属性的律所,需要向商业投资合伙人做汇报时,是否会有损于律师的独立性呢?

辽宁股交中心发布的公告中
还专门提到了斯拉特和戈登
2007年,斯莱特和戈登的招股书中的风险部分,就提到了这一责任冲突问题,意译:忠孝难两全。
律所的根本在于,律师首先必须对法庭负责,其次必须对客户负责。这可能导致本所律师依据上述责任所做的行为可能会与其他公司责任、股东利益或公司短期利益相悖。
Conflict of duties - Lawyers have a primary duty to the courts and a secondary duty to their clients. These duties are paramount given the nature of the Company’s business as an Incorporated Legal Practice.
这的确是律所上市后,需要处理的一个重要问题,但绝不是不能上市的理由。
在资金回报这一方面,律所上市的确有不少优势。
传统律所运营模式中,通常不会增资,合伙人或股东都是通过出资获得股权,收取回报。
回报的模式有两种,一是按出资比例分红,另一种是按合伙人的贡献决定回报。
第一种类似于大锅饭,没有激励;第二种有了激励,但合伙人会偏向于短期利益,可能影响律所长期利益,也不利于整体的协同发展。
如果可以结合两种方式,既可以有按投资,也有按贡献拿汇报的合伙人,岂不两全。
要是退休后依然选择继续持股,那么,这跟引入外部投资差异也不太大。
投资必然带来风险,投资上市律所的风险在于,上市律所可能基于法律或客户的利益,而损害投资者的短期利益。
但这反过来也凸显了律师在其领域的专业性,这样的专业服务必将给客户和投资者带来长远的利益。
在内卷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律所想要做大做强,必然要通过各种方式不断提升竞争力,你认为,上市会不会成为未来中国律所国际化之路的热门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