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篇再聊聊_风闻
皇城根下刀笔吏-知名法律博主 -3小时前
拜登只能赦免他儿子在联邦层面犯下的罪行,不能赦免在地方层面犯下的罪行。
美国的联邦制,是一套跟中国的大一统体制,非常不一样的体制。
简单来讲,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在行政级别上,是平级的。州长不需要向总统汇报,总统对州长也没有行政管辖权。
州长和总统之间,属于同级官僚。
假设在现实中发生州长不鸟总统的情形,不是因为州长多么不惧权威,而是因为他跟总统之间是平级的,不需要鸟。
总统只能管到联邦管辖范围内的事情,管不到州政府管辖范围内的事情。
总统的赦免权,也只是限于联邦管辖范围之内的事项,无法延伸到各州政府管辖范围内的事项。
只有当拜登儿子触犯的是联邦政府管辖范围之内的罪行时,拜登才能进行赦免。如果他儿子触犯的是某一个州政府管辖范围之内的罪行,则拜登无权进行赦免。
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之间,主要是根据事项进行职责划分。
从宏观角度而言,一个国家内部在治理结构层面,有很多事项,比如铸币、移民、边境安全、公共卫生、教育等。
中国的宪政体制是,所有的事项都归中央政府管,中央政府再按照层级往下授权。不同的地方政府对属地涉及的这些事项,也有管辖权,但是在管理时,需要向中央政府汇报,接受中央政府的领导。
美国则是直接把这些事项给拆了。
比如,铸币、移民事项,归联邦政府管,地方的公共卫生事项则归地方政府管。
拆完后,地方政府无权管理铸币、移民事项,联邦政府则无权管理地方的公共卫生事项。
大家直接按照事项拆分,拆完后,各管各的。
在行政级别上,联邦政府和地方州政府之间处在平级的状态,没有谁高谁低的说法。
双方只是按照不同的事项,各管各的,在行政级别上并不互相隶属。
如果各方之间因为事项拆分,产生分歧或争议,则双方到法院去打官司,由法官来评判,到底某一个事项,是该归联邦政府管,还是该归地方政府管。
法官的审理和评判依据,主要是宪法。
因为宪法规定了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各种事项权限划分。
除了上面提到的事项划分外,还有跨省案件的执行,一般来讲也归联邦政府管。
在美国联邦制体制下的各州各省,都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本州本省的执法机关,只能在本省范围内执法,不能跨省执法。当一个案件横跨不同省份时,则执法权一般来讲归联邦政府所有。
基于这种情况,美国有两套执法、司法体系。
一套是,各州各省的执法、司法体系,另外一套是,联邦层面的执法、司法体系。从法院的角度来讲,不但有州法院,还有联邦法院,各管各的案件。
我当年在加拿大学习他们的三权分立体制时,最开始有点恍惚,后来仔细琢磨后,才搞明白他们的这个架构逻辑。
因为中国是大一统体制,千百年来都只有从上到下的一套体系。
如果你不把脑洞放大一点,对于中国读者来讲,有时很难完全明白他们的这套架构逻辑。
美国的各州各省,不但有自己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还有自己的武装力量,即俗称的国民警卫队。
当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在某些事项上,产生极端争议且无法解决时,有些州长可能会威胁要出动本州的国民警卫队,来进行对抗。
比如,移民和边境安全问题,归联邦政府管,但在民主党执政期间,民主党掌控的联邦政府,不断放水,让大量非法移民从墨西哥边境进入美国的得克萨斯州。
由于非法移民太多,得克萨斯州受不了了,于是它在跟墨西哥的边境交接地带,设立了很多铁丝网,试图阻止非法移民进入。
由于有些非法移民在翻越铁丝网时,不幸身亡,左派民主党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抨击得州,并试图跑去拆除得州设立的铁丝网。
联邦政府执法人员,和得州政府执法人员,在这些边境铁丝网区域,发生很多冲突。
得州政府后来跑到法院起诉,要求阻止联邦政府拆除边境铁丝网的行为。
最开始,得州政府败了。
因为法官认为,移民和边境安全问题,归联邦政府管,得州政府无权干涉。
得州州长后来怒了,说他喵的要再判我败诉,我就出动本州国民警卫队,来进行升级对抗。
上诉法院后来判定得州政府胜诉,说得州政府设立铁丝网的行为,不是要干涉联邦政府的移民和边境管理问题,而是为了保护本州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不违宪。
这事当时闹得很大。
国内一些吃瓜群众当时一度认为,美国是不是要打内战了?
后来得州胜诉后,本可燎原的“星星之火”,没了~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美国法官也不好当哈。在这些涉及严重冲突的案件上,万一判决不当,自己可能会成为引发美国内部武装冲突的罪魁祸首,呵呵。
换句话说,法官也需要做好平衡的艺术。
基于这样的一种体制现状,美国非常注重宪法和法治。因为各州拳头都很大,如果大家不讲宪法和法治的话,很快便可能陷入互殴的状态。
法官在写判决时,经常洋洋洒洒写几十页或几百页,试图通过自己的各种分析和解释,把道理讲清楚,让各方服判。因为如果不服判,大家对法治信任不断流失的话,则后果可能会有些严重。
回到开篇这个话题上来,虽然拜登贵为总统,但其实只管了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他只有权在他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作出赦免,超出后便无权赦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