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严防「团结工会」借壳上市又淘汰「僵尸工会」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4小时前
行政会上周五讨论完成《工会法施行细则》行政法规草案。据行政会发言人张永春表示,为充实第6/2024号法律《工会法》的规定,特区政府制定该行政法规。法规订定工会及工会联合会的登记及注销登记的程式、机关据位人的委任通知、豁免机关据位人具备雇员身份的许可申请及修改章程等变更登记事项的程式。此外,法规规范工会及工会联合会加入或退出澳门特区以外设立的组织或团体,以及参加或合办活动的相关通知和预先许可的程式。同时,订定劳工事务局发出证明书的程式、过渡期内的登记安排。法规将与第6/2024号法律同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有关处理工会登记申请事宜的条文则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至此,已经喧嚷了二十多年,有议员曾经连续多次提交法案但却在立法会一般性讨论及表决中被否决的《工会法》,在由特区政府主导下,终于「靴子落地」。不过,《工会法》和《工会法施行细则》只是呼应了「劳动三权」中之一的「团结权」,规范工会的成立、组织、会员、财务、监督等问题;如果能够更进一步,呼应「劳动三权」之二的「团体协商权」,进一步完善《核准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之组织法》,明确化团体协商的协商方式、协商内容、协商结论的效力,以及协商效力的期限等问题,并呼应「劳动三权」之三的劳工所享有的「争议权」(也有说是「罢工权」),制定《劳资争议处理法》,处理有关如何调解、仲裁、裁决及争议行为的行使方式、违法的罚则,就将更为完美,完全符合《澳门基本法》第四十条有关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澳门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的规定。
《工会法》和《工会法施行细则》既参考了国际劳工公约的系列规约,也根据澳门特区的实际情况,尤其是澳门特区所实行的「一国两制」方针,及负有维护国家安全和本地政治安全的责任,而拟制的,并由代表澳门民意的立法会「背书」——审议通过,因而是具有澳门特色的《工会法》。
在立法会对《工会法》法案进行细则性表决时,有曾经多次提出《工会法》法案的个别直选议员投了弃权票,并声称政府拟制的《工会法》法案与现时澳门民间社团组织幷无大区别,只是给予具工会性质的团体增加加入社协的机会,但却受到更严厉的监督。其实,其人更「痛心疾首」的是,其最强调的「罢工权」,没有写进《工会法》中。
实际上,其过去在多次提交的《工会法》法案中,就规定工会团体享有下达「罢工命令」的权利,这显然是把西方的「普世价值」搬到澳门特区。但「罢工」有狭义和广义的两种解释。狭义指劳动法意义上的罢工,即一个企业内的全体或多数受雇人,为了维持、改善劳动条件或者获得其它经济利益的目的,与雇主发生争执而又不能协商解决时所采取的共同停止其劳动的举动;广义的则除包括劳动法上的罢工之外,还包括政治罢工、革命罢工等。而在不少国家和地区,则规定禁止纯粹政治性的罢工,而且还规定,在调解与仲裁程序中所作临时性罢工限制,或在团体协约存续期间或罢工预告期间届满前限制罢工。如能在公正与快速的调解与仲裁程序下使劳资争议相关人员获得适当补偿,则限制对多数人民的生存与福祉关系甚为重要的公务机构公务员的罢工。
实行什么样的工会制度,应当要适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出工会应当享有「罢工命令权」的议员,完全没有顾及到《澳门基本法》设定的政治制度,是行政长官主导的合作制,幷非西方的「三权分立」,因而西方基于「三权分立」下的《工会法》的「罢工权」,就不适用于澳门特区,而且将「罢工」为作为政治斗争的武器,更不能容许。何况,雇员在面对「罢工」的倡议时,固然是有参加罢工的权利,但同样也有不参加罢工的权利。如果工会享有对罢工的「命令权」,等于剥夺不参与罢工活动的部份雇员的自由和权利。而且,由何人主持对「不服从罢工命令」的雇员的处罚?工会作为民间团体,是不拥有任何的处分权的,否则就是「动用私刑」,这是法治社会根本不能运行的。
当年通过天主教会接受美国、梵蒂冈等国家资金和设备的支持,同时将波兰国内的右翼天主教徒与信奉天主教的工人、自由主义者、持民族主义立场的反苏人士及少数反波兰统一工人党的左翼人士结合,而成立的波兰「团结工会」,在推翻合法政府的「和平演变革命」中,所使用的其中一个重要工具,就是行使「罢工权」,让波兰经济雕零,资金外逃。因此,《工会法》没有写入「罢工权」,也是为了严防滋生类似波兰「团结工会」的「颜色革命」机构。
也曾经有直选议员不满《工会法》对澳门特区的工会组织参与国际组织活动作出较为严谨的规范。其实,这是为了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需要。实际上,目前在国际社会上,有关劳工领域的国际组织是蛇龙混杂、鱼目混珠、泥沙俱下。既有属于建制性质的联合国属下的国际劳工专门机构,及中国政府认可的政府间国际劳工组织,也有非政府间的国际劳工组织,甚至是受到美国中央情报局资助金控制所谓「压力型」非政府国际劳工组织,后者更是专门从事颠覆他国国家政权的勾当,成为推动某些国家「颜色革命」的重要力量。美国政府就有很多机构直接从事海外推进民主计划,其中一些就与劳工领域密切相关,如「美国国际发展署」及「美国国务院民主、人权和劳工局」等,可见在西方的「普世价值观」中,是把劳工议题与所谓西方式民主捆绑在一起的。而在此之前,澳门特区就有某些以新兴工会形式现世的反对派团体或人士,积极参与某些带有政治色彩的非政府间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幷出席其会议。对此,不得不慎。
《工会法》为尊重澳门的历史事实,充分肯定爱国爱澳工会所作出的贡献,专门设立过渡条款,让已依法设立幷登记的工会团体,在符合法律规定下,可沿用其原有名称、保留其在身份证明局的社团登记,幷可豁免根据《选民登记法》对其界别确认进行重新评审。这一点,受到属于澳门工联总会的直间选议员的高度肯定。
而与之同时,某些已经依法登记的「新兴工会」,同样也可以循此规定成为《工会法》规范下的工会,而且也有权要求参与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的工作,并享有立法会选举间选中的雇员团体界别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至是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中「劳工界」的选举。当然,其所推出的参选人,必须通过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资格审查。
而爱国爱澳工会在依法进行工会登记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麻烦」,那就是某些行业如炮竹、神香、造船……等,已经退出澳门的产业舞台,而且其行业工会的成员也逐渐离开人生舞台,几乎等于是「僵尸工会」,看来就不宜乘坐「直通车」登记为《工会法》规范的工会。当然,仍然可以保留为《社团法》规范的普通社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