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决辩论动议或另有「避免为他人作嫁」之意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4小时前
前日澳门立法会全体会议的一项议程,是林宇滔演员分别就本澳应有「网约车」,解决「搭车难」老问题,以及要求政府尽快就兴建永久性火葬设施提出辩论动议,但两项动议均被大多数议员投反对票而被否决不获通过。另外,对这两个动议投了赞成票的高天赐议员,本来是也在事前提交有关派发「消费卡」的辩论动议案的,但在前日全体会议的正式议程上,并没有该项动议案,据说是高天赐议员自行撤案。
本来,《澳门基本法》第七十一条赋予澳门特区立法会行使的职权,就有一项是「就公共利益进行辩论」。公共利益问题涉及到澳门广大居民的利益,立法会作为合议机关,不仅代表和反映社会不同阶层的利益,同时也关注社会公共利益问题。具有一定代表机关性质的立法会对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有利于充分反映澳门的居民的意愿,使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实际上,立法会曾经就各种议题进行辩论,就在澳门社会产生了较大反响。因此,通过对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提出问题,唤起政府和社会各阶层的注意,探讨解决问题的思路,可以在政府施政和群众利益之间、各种不同利益诉求的群体之间,取得最大的公约数,从而不断推动社会各领域的事业向前发展,更有利于维护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发展的利益的治理澳门基本宗旨。
可以说,按照《澳门基本法》的政制设计,辩论权与质询权、调查权一道,组成立法会所行使的监督权。辩论权是议员与政府共同讨论公共政策的制定,通过辩论,监督政府的政策制定。辩论可以要求政府制定一项政策,也可以对政府拟议或制定的政策进行讨论。《立法会议事规则》第二章第二节「公共利益问题的辩论程序」对辩论的内容和程序作出了规定:立法会得应政府和议员的要求,专为辩论公共利益问题召开全体会议;在议员提出公共利益问题辩论申请后,由全体会议决定是否进行辩论;如立法会全体会议议决进行辩论,立法会主席须通知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最少于五日前通知召集全体会议专门进行辩论,但事先须征询执行委员会、申请办理的议员的意见;如须有政府代表出席,亦须征询政府的意见;在辩论进行前,应提供议员所要求的一切资料和作出解释。在辩论的第一阶段,如有政府代表出席,则由其回答议员提问代表问题;在辩论的第二阶段,议员进行互相辩论,但不妨碍政府代表发言。辩论的全体会议不设议程前阶段。
澳门存在不少社会关注的公共政策是可以辩论的,适当进行辩论并增加辩论的次数是可以做到的。但是,立法会应该形成一种文化,议员也应该自律,尽量避免提出以谋取团体政治利益或以取悦部分选民偏好的辩论议题,因为对这种辩论议题议员之间本身也不易达成共识,最终妨碍立法会辩论的效果。
实际上,尽管由议员提出的辩论申请,大部分确实是属于公共利益,也虽然民选议员具有一定的民意代表性,但无可讳言,出于种种原因,个别议员出于博取见报率以维持「民气」,甚至为了提前进行「舆论种票」等原因,却又较少掌握公共政策的专业理论知识,而盲目提出辩论申请。这种情况在台湾地区最为严重,「新科」青年「立委」,尤其是民进党「新科立委」,和脱胎于「太阳花学运」的前「时代力量」「立委」,在「立法院」开议并进入质询期后,所发生的「岳飞打张飞」式等的荒腔走板现象,就暴露了他们并不了解公共行政的专业知识甚至是基本常识,令人啼笑皆非,也遭到媒体社论和学者撰文批评。
就以澳门立法会前日全体会议的两个辩论动议案为例,其实其内容本身还是可以进行辩论的(那个「消费卡」辩论动议案则极为明显地含有提前进行「舆论种票」的用意)。其中有关本澳寻找适当地点建置永久火葬场的议题,笔者也曾经多次「鼓与呼」,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肆虐之际。但在这次,笔者还是认同多数议员的投票抉择,尤其是马志成议员在讨论时所说的,每次政府提出建火化设施计划,都挑动居民情绪,他认为要小心处理,而不是贸然发起,更提议应深化珠澳合作简化程序和减低收费;及张健中议员所说的,火化设施不论选址哪个地方都会引起极大争议,考虑本澳难以寻找合适地方,现阶段未具备可行性。
实际上,在目前阶段,不适宜发动争议性较大的辩论。一方面,第六任行政长官选举在即,虽然尚未确定行政长官的选举日期,但已经有自称「若是论能力,我一定不会输给他(按:指现任行政长官贺一诚)」的人宣布参选;可能在此「蝴蝶效应」下,还将会有满腹「纸上谈兵」经纶的人士出来凑热闹。倘立法会就某些具有较大争议性的议题进行辩论,这些人就可能会「食住条水上」,大造偏离行政长官选举原意的舆论,就会对行政长官选举产生一定程度的滋扰。
另一方面,明年将要进行第八届立法会选举。某些以「为反对而反对」为职志的直选议员,是到了提前「舆论种票」的时候了。由于今后的立法会选举都将坚定不移地执行「爱国者治澳」原则,在报名参选程序时,可能会有某些被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认定为不拥护《澳门基本法》或不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员,其提名将会被「DQ」,因而虽然是「反对票」但经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甄审获得「入门券」的被提名人,就正好以「被DQ者」的「替代人」的角色,攉取那些「被DQ者」的支持者的选票。因此,现在籍着对有争议性的社会议题进行辩论,就可达到提前进行「种票舆论」之目标。而高天赐议员之所以撤回议案,可能是感觉到自己的票源与或将会「被DQ者」的票源的同质性不高,不具重迭性。而且在疫后恢复得较为顺畅下,再提专门针对疫情的「消费卡」,反而会引发「潜在支持者选民」的反感,得不偿失。
其实,就是否兴建火葬场的议题,高天赐议员就曾经有过「自我否定」的失态表现。实际上,在第四任行政长官竞选期间,高天赐及其搭档梁荣仔陪同殡仪业商会的人员,到崔世安竞选办公室递信,希望崔世安在连任行政长官后,能尽快设立公共灵堂及火化场。随后,高天赐又在电台的节目中批评特区政府不兴建火葬场,是为了保护既得利益者的利益。而梁荣仔也曾向特区政府提出质询,质疑澳门作为一个国际旅游城市,发展至今时今日庞大的经济规模,竟然连一个火葬场及烧骨场也没有,实在十分可笑。但二零一八年前民政总署计划在凼仔沙岗坟场兴建火葬场时。其人却利用附近居民强烈不满的事态,发动居民上街游行表达反对态度,用而转移人们对其一对儿子因为贩毒而被司警拘捕的视线,并向特区政府和司法机关施加压力。
走笔至此,笔者很有兴趣:当年在反对兴建火葬场的游行中,已经有过参加立法会直选经历的林宇滔,是否也是游行队伍中的一员甚至是指挥者之一?倘答案是肯定的话,其今次提出要求政府尽快就兴建永久性火葬设施提出辩论的动议,就是明显的「两面人」所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