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同法角度来分析罐油混装的责任_风闻
前益-1小时前
油车混装是司机的问题,高额医疗费是医生的问题,苛待学生是老师的问题,房价炒作是中介的问题。。。
从这次许多的发言来看,他们的思路,就不是要求全社会成本包括监管成本最小化,而是打着维护国企利益,维护国家利益的名,要让国企责任最小化。
偏要让利润薄,分散度高,极度内卷,监管成本高的对象承担责任和成本,再指望监管部门都是主动细致,严刑峻法,把这些分散度高,极度内卷,监管成本高的对象管住,这不是事倍功半,缘木求鱼?就算严刑峻法,一线内卷的底层动辄得咎入狱,轻松的上层一点责任风险不担,那不也是社会成本?
说国企好,理由就是国企更能避免市场经济的弊病,更有责任心,某某某多重要,多能保障中国人的吃。结果,具体事情,国企只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按照普通商品的民事合同来?别说进一步承担了,连法律本已规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都要推出去?
如果只按民事合同来,动不动都马桶买米,脏瓶打酱油,垃圾盒去食堂打饭。。。那你买哪家的包装食用油,你在家里为什么不检测?在家里配个实验室不更好?市场也有第三方检测公司,老百姓谁不放心,谁就去检测嘛! 你不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你就算买了哪家的包装食用油,也不是去厂里提的吧?那你是不是只能去找卖给你食品店?如果只按照民事合同来,那你就不能再往上追究责任了,同意不?
有些人不顾有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一定要从合同法来分析责任,好像天底下就只剩下合同法
那好,就从合同法入手里分析也行
下游食品工厂需要对原料,也就是上游工厂出厂的产品,进行检测验收的,罐车运到下游工厂,下游工厂要从罐车中取样检测,车辆等待,分析合格后,才能入筒仓(罐)的。
那么,罐油采购方,会接受在罐油生产方装油现场检测验收的合同条款吗?如何运作?每个罐油采购方还得在罐油生产方那里配个检测实验室?检测分析合格后,再发运?买卖双方在合同上约定货品装上车,买方在现场检测验收,验收之后,之后卖方对产品质量一律不保证了?但是采购方不可能同意这样的条款,无法运作。
如果自提自运,买方只是委托罐车到厂区装货,并不在现场检测验收,那买卖双方在合同中,会有这样的条款吗:比如说装车之后,油进入罐车之后,采购方不管在不在发运现场检测验收,质量风险完全由采购方承担了,采购方不得再提出任何质量异议?就算罐油生产方这样要求,罐油采购方会接受这样的合同条款吗?
不说这种需要专业检测分析的,就是普通的购销合同,都有“买方收货后,应在多少天内组织质量验收,未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将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卖方的,视为质量符合约定”之类的条款。
在购销合同中,质量保证条款,都会给买方留足质量验收时间,特别是这种需要专业检测分析才能得出结果,怎么可能不考虑?卖方不考虑,买方也不会同意
交付即使发生所有权转移,但由于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收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
比如甲向乙购买建材,自提自运,3月1日完成交付,但甲发现建材通不过抽样检测,有问题根本无法使用,准备3月5日去退货,3月4日发生洪水,建材灭失。建材灭失的损失,由出卖人乙承担。(民法典610条)
只要货物未经过买方检验和验收,可以说出厂质量担保一直存在,货物灭失由卖方承担的风险也一直存在,商事合同哪会跟法盲理解的那样,货物一旦装上买方的车,卖方就万事不管了?如果这中间出现质量争议,罐油生产方如何证明自己出厂质量合格?
卖方从管理角度,为了避免”说不清“的困境,也要对来自提自运的车辆进行交付控制,甚至要考虑到交付之后,质量检验验收约定时间到期之前的情况。
许多法盲从合同法来分析,也都是从罐油生产方角度出发,单方面的幻想。买方也好,运输方也好,都根本不会同意那样的合同条款。即使格式合同,提供方不合理地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也是无效的。
罐油生产方合理的作业管理设计:
车到门口,门卫检查其提货单据后,指引其开到车辆检查区。如果让一辆不合格的车进入到装油区,对装油区造成污染的风险极大,所以检查区员工必须进行合规性检查,整个检查流程在监控下进行,录像至少保留180天。如果符合相关规定则开具车辆合格通行条,指引其到装油区。如果不符合相关规定则与买方进行沟通,要求其更换运油车辆或选择卖方车辆(沟通全程录音)。整个流程必须做好台账记录,并由各方签字确认。之所以又录像又录音又做台账,就是要符合市场监督总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保留证据,保护企业,保护自己,便于追溯。
如果放进厂区,是否往车上装上食用油? 检查提货单、车辆合格通行条,核实无误后往车上装油,装完油后在车辆的装卸口贴上本厂封条(在合同上要列出贴封条的条款,并约定油运到买方处时,买方必须立刻检查封条是否完好,封条上有独特的标识,如序列号、日期等,以便于追踪和验证。如果食用油在装运过程中未贴封条,司机在中途做了手脚可能会导致责任不明确,增加食品安全风险)。与运输方在交接单上签字确认,将放行条交给运输方,全程在监控下进行,录像至少保留180天。做这些工作的原因与上相同——符合市场监督总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保留证据,保护企业,保护自己,便于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