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粮不是粮油店_风闻
前益-昨天 20:49
中储粮不是粮油店,谁都能进去打两斤油。
中储粮作为由食品生产企业组成的产业链的源头原料供应商,其业务关联单位必有资质,包括承运方。
换言之,中储粮有义务拒绝接待不具备资质或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包括罐车。
只要中储粮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合格的罐车进不了中储粮的门,或者进不了装货作业区
如果中储粮不履行或敷衍履行这个义务,那么所有罐车都会倾向于不专用和不清洁。所以要想保障国人以后不再吃化工油,必从督促源头单位严格履行义务上入手
食品生产企业,是生产特殊商品,除了营业执照外,都要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时候,都要提供设备布局图和工艺流程图,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等方面的规定。
工厂都有根据相关规范,制定内控制度,对来访车辆,对来访人,进行管理的权力,比如来访者去食品厂,工厂能不能要求来访者换他们工作服,才能进入作业区?对来访车辆的管理权力类似。难道可以开车进食品厂随便溜达吗?
生产毛油的食品工厂,对于来装货,进行灌注作业的车,对外来作业车辆,不管是谁雇的,按照食品安全法和技术规范,制定管理制度,实施控制要求。发现不符卫生标准的,拒绝其进行灌注作业,这是为了保证产品不受污染,也是为了保证出厂质量。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企业都要进行交付控制,保证出厂质量
什么叫做出厂质量?通俗的打比方理解,工厂以内,都要产品质量合格,哪怕已经装到买方雇的车上。
在工厂内,产品质量都要一直保证合格,出了工厂大门,才是买方的事情了。
在工厂内,都是工厂方在对交付作业过程进行管理,这就叫做交付控制。
不出工厂大门,质量是否合格,都是工厂的责任,哪怕是乙方的罐车装过化工油,造成产品被污染,那也是甲方的产品质量责任,属于”出厂质量“不合格,没有进行交付控制,没有保证”出厂质量“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需要报上去的“产品检验等方面的规定”,应当是从食用油灌注到罐车中,要从罐车中取样检验,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那才叫做出厂质量合格,如果只从贮罐中取样检验,那叫做”出厂“质量合格吗?
产品质量合格,在工厂大门内,都得保证,即使顾客的车进工厂来装货,结果他还没出工厂大门,产品质量就被污染,即使是他雇的车造成,那也仍然属于工厂产品的”出厂质量"不合格,工厂没有进行交付控制。
一辆罐车装几十吨,货值也不少了,难道工厂没有留样管理记录制度?要是有质量争议怎办?买方要求退货怎么办?这也是申请许可证报上去的管理制度中所必须设置的。
比如某次来的罐车不符合标准,装过化工油,甚至有剧毒,污染了灌注设备,管道,甚至贮罐,那下次的来的罐车是合格的,结果下次装的油,也受上次影响被污染了。如果罐车的油有问题,怎么证明不是灌油的连接管道有问题,或灌油过程因其他原因造成罐车污染?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必须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食品安全法原话),食品工厂就要把控制环节提前,拒绝任何不符卫生标准的来进入灌注作业区作业,这是工厂必须做的,是食品工厂根据相关规范保证产品出厂质量的义务,是食品生产企业承担的从源头控制、全过程控制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跟来装货的车辆,到底是谁雇的无关。
食品安全责任,是高于民事合同义务的,即使民事合同规定买方承担一切污染的责任,污染谁都是我来负责,甲方你别管,那也是不能免除卖方的这些食品安全责任的,这是对公众的责任,食品安全责任是在先的。
这就像有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卖票的时候在票上写明,场馆不负安全保障责任,进场者一切生死自负,那也是无效的,不能免除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对公众提供安全保障的责任。
买家买油用于工业,也得用食品级来装,否则也可能造成上述所说的污染, 除非卖方自己就准备两个储罐,一个专门装工业用的,一个专门装食用的,分区隔离分区装运。食用油那个储罐,还是不允许不符合食品级标准的来装。
没有建立这样符合规范的健全的管理制度,没有这样合理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拒绝颁发或者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某些人要怪罪买油的乙方,如果甲方没有建立符合规范的健全的管理制度,没有合理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那又从哪去找出那个有责任的乙方?来装货的车那么多,怎么知道是哪一辆车的责任?指责某辆车,他说我的车是合规的,都是甲方或者上一辆车造成污染的,何言以对?
那当然只能找甲方的责任,那个无良企业乙,到底是谁,甲方都无法追溯,无法确定,那不都是甲方的责任?
食品安全法本来就是按照源头控制,全过程控制的原则合理分配了食品安全责任,上游毛油精炼企业不管是不是中储粮,还是金龙鱼从那买毛油的河北辛集宏润油脂,中纺粮油东莞,都是一视同仁,责任最大。谁没有建立符合规范的健全的管理制度,没有合理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不能保障产品出厂质量,那就要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承担对公众的食品安全责任。民事责任是另外的事情,那是他们双方之间的事情,而且要是甲方无法证明是到底是哪辆车造成污染,也索赔无方。
现在的根本目的不是要解决吃煤油的问题么?
说国企好,理由就是国企更能避免市场经济的弊病,更有责任心,中储粮多重要,多能保障中国人的吃。
结果,具体事情,国企只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按照普通商品的民事合同来?
别说进一步承担了,连法律本已规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都要推出去?
国企只需“合理合法”的要求所有下游企业自提自运,就可以把风险和责任全撇了出去,自己只管拿大头,自己当不粘锅一样,好处他拿,责任都是在一线卷到死的私企甚至个体户来背。
别说现在的制度不是这样定的,就算是,那难道就很合理?
某些人一定要把责任推到利润薄,分散度高,极度内卷,监管成本高的司机的头上,再指望监管部门都是主动细致,严刑峻法,把这些分散度高,极度内卷,监管成本高的对象管住,这不是事倍功半,缘木求鱼?就算真的可以管住,一线内卷的底层,动辄得咎入狱,轻松的上层一点责任风险不担,那不也是社会成本?
油车混装是司机的问题,高额医疗费是医生的问题,苛待学生是老师的问题,房价炒作是中介的问题。
专车专用,油罐清洗,这一靠法规约束,二靠部门监督,三靠企业合规,最后才是司机的执行操作。
一家企业想买火药,或者具有放射性的材料,如果客户自提自运,那不符合标准的运输工具,是否就可以装上去?关系千家万户国计民生的食用油安全难道重要性不如那些产品?作为政策性任务的源头垄断国企,难道不能从由食品生产企业组成的产业链的源头,承担食品安全最大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