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车装食用油事情,中储粮无责?_风闻
前益-30分钟前
罐车不清洗装食用油事件中,不少人把卖油的,运油的,买油的,分得很清楚
甚至认为如果自提自运的话,即便中储粮不检查其运输的工具,也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
还有的说买油的是可能用作工业用途,所以自提自运用装煤制油的罐车再装,很合理。
这些观点对吗?
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四)运输和交付控制。**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包括运输和交付控制
按照解释,运输和交付控制”根据食品的特点和卫生要求,选择适宜和贮存和运输条件,必要时应配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备设施。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运输。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降低食品被污染的风险,确保交付的食品是安全的。”
怎么理解这个“运输和交付”控制,就是在交易中,交付给对方的时候,即使是对方提供运输工具,也有检查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义务。
即使对方认为用于工业用途,不需要采用食品级标准,那应该专门由对方提供证明才能免除检查的责任。
这个义务,不是来自于民事契约义务,而是来自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责任,是对社会承担的义务。
这和危化品运输的道理是通的,比如危化品生产企业,如果客户自提自运,那不符合危化品安全标准的运输工具,是否就可以装上去?
再比如,生产核材料或者产品有放射性的企业,如果客户自提自运,那不符合防护要求的运输工具,是否就可以装上去?
这里,卖方不仅仅是承担普通合同的民事义务,也有对社会而言的公共义务,这和普通商品的买卖是不同的。
这个责任也不分国企私企,食品生产企业,都要承担这个对全社会的安全责任
有了合同法,为何还有食品安全法?
从报道来看,有的粮油公司就是对进厂装油的油罐车都要进行检测,是一个必须的工序,并不管是自己雇的还是客户雇的车(而且这个行业的交易惯例似乎大多数都是自提自运),罐车司机为了通过这些检测,采用一些混过去的办法,粮油公司也不落实。但不管怎么说,有的粮油公司还是设立了这么一道“必须的工序”的。
对于罐车司机来说,如果明知运输食品,比如面对检测,采用一些混过去的办法,可以推定明知,那也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
如果无法证明罐车司机明知运输食品,比如并没有设立检测是否符合食品级标准的装车程序。。。那么正像一些人说的那样,罐车司机又如何知道自己运输的液体,是不是食用?会不会用于工业用途?会不会在运输后进行再处理?所以他就不用承担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