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量避免堕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4小时前
立法会第一常设委员会上周二首次讨论《小贩管理制度》法案,会上关注法案适用范围以及市政署管理范围,及发出准照、公开竞投、续期、准照持有人的义务等方面。委员会主席李静仪指出,经分析及对比,法案与《公共街市管理制度法》相似,如准照持有人的义务上规范需持续、亲身经营业务,以及协助人的经营义务等规定,与「街市法」的规定一致。但有议员反映街市是室内空间,持续经营的条件较好,受天气影响较少;而小贩则在街边经营,容易受暴雨等恶劣天气影响,希望政府充分说明小贩持续经营、亲身经营的概念。而一些委员也关注到违例罚金及转名设期限太严苛等问题。
而这些问题,在当年民政总署就《公共街市管理制度法》及《小贩管理制度法》进行公开谘询期间,就有不少小贩业者提出质疑。可能正因为是涉及数百民小贩的生计利益,民政总署及其后身市政署较为慎重,因而在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日至五月二十八日对该两个法案进行公开谘询后,直到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立法会才通过《公共街市管理制度法》。在《公共街市管理制度法》与《小贩管理制度》具有较高的重迭性的情况下,行政会也是再过了三年才完成讨论《小贩管理制度》法律草案并送交立法会审议。立法会也是在六月十八日一般性通过该法案。创下了回归后从公开谘询到立法会审议法案所需时间最长的记录。实际上,许多政治敏感性较强的法案,从公开谘询到立法会开始审议,只是需要几个月的时间;而《小贩管理制度法》的政治敏感性是偏低的,但也经历了六年的时间,可见特区政府和市政署对这个涉及不少人的生计利益的法案,是慎之又慎。
目前澳门特区所适用的小贩管理制度,沿用于一九八七年颁布、适用于澳门半岛的《澳门市小贩、手工艺者及收卖旧货者市政条例》,及于一九七四年颁布、适用于澳门离岛的《海岛市自治规约》,制度已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及需要,尤其在行业发展、进场机制、经营管理、违规监管、行业存续等方面,都急须进行调整、变更,甚至创新。随着小贩区由过往被用作迁置街道小贩的功能,逐渐改变成提供多元服务,配合社会发展的市政设施,全澳十八个小贩区成为公共街市以外,另一项集中小贩服务的市政设施;随着社会发展及旅游蓬勃,「特色市集」更有条件成为传统小贩行业的未来出路,因而特区政府及市政署拟制了该项法案,以求进行规范管理。
而从小贩从业者的忧虑看,可能是担心该法案立法后,对小贩业的管理过于严苛,丧失了小贩业所特有的灵活性。实际上,在九八七年的《澳门市小贩、手工艺者及收卖旧货者市政条例》实施之前,尤其是一九七八年至一九八零年间,大批主要是来自广东省的新移民来澳定居之后,一时找不到固定的工作,就「灵活就业」,晚间在十月初五街等旧商业街区设档摆摊,出售衣服、录音带、各种杂物等,还有售卖糖水、小吃的,令到这些街区相当繁华。而且因为引来的人流也将会进入正规店铺「瞄一下」,让正规店铺也承受了「隔离田车水,我也得益」的好处,因而对在自己店铺门前摆摊的小贩采取容忍以至欢迎的态度。而经营小贩者,有不少是内地较为「高端」职业的人士,包括著名粤剧演员、中学教师等。这些小贩的经营,不但减轻了当局的失业率压力,而且也解决了新移民的就业出路。当时笔者以「正规市场的补充辅助」来形容,工联总会负责与小贩互助会联系的秘书,对此「定位」颇感兴趣,与小贩互助会会长唐啤商讨。
在三年疫情期间,中央提出了「灵活就业」的概念,与澳门七十年代尾八十年代初的「街边小贩」现象有点类似。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灵活就业」是与正规就业相对而言的就业状态,主要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灵活就业」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其一是非正规部门就业,即劳动标准、生产组织管理及劳动关系运作等均达不到一般企业标准的用工和就业形式。例如,家庭作坊式的就业。其二是自雇型就业,有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其三是自主就业,如自由职业者、自由撰稿人、个体演员、模特、独立的中介服务工作者等。其四是临时就业,如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而其中的「街头小贩」,就相当于当年澳门的街边小贩。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支持多通路弹性就业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十三部门也发布《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指出:大力发展微经济,鼓励「副业创新」;同时还指出,要强化灵活就业劳动权益保障,探索多点执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也曾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和农民工就业创业相关举措情况。
我国「灵活就业」形势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从业人员规模二亿人左右。在解决劳动者生计的同时,缓解了城镇就业压力,成为吸纳就业的「蓄水池」。在当前就业形式严峻复杂的背景下,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具体举措,是激发劳动者创业活力和创新潜能的有效手段,也是解决低收入群体就业的重要途径。
「灵活就业」人员中,小商小贩多、生活服务业就业多、大龄失业人员多,抗风险能力弱,受疫情冲击更直接,此外还面临着资金筹集难、场地支持难、服务保障难、能力提升难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意见》重点提出三方面的支持措施:一是拓展弹性就业发展管道,加大对自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的支持;二是优化自主创业环境,从放松限制、取消收费、场地支持等方面创新举措;三是加大对弹性就业保障支持,在新职涯发展、针对性训练、人力资源服务、权益保障等方面强化扶持。
在三年疫情过后,澳门特区的就业市场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出现了一些「就业不足」甚至是「失业」的现象。如果能够参考国务院「灵活就业」的决策,可能会纾解部分这种现象。但无可讳言,经过四十年的发展变化,尤其是外卖及网购等形式的出现,当年十月初五街夜间小贩的繁华盛况,已经一去不复返。
但即使如此,也有小贩甚至立法会议员认为《小贩管理制度法》的管理较为严苛,不利于「灵活就业」。其实,立法管理正是依法行政及实行法治的表现,但也适宜较为人性化,根据小贩业的特性,实行较为宽容、宽松的管理。当然,宽容、宽松并不等于「管而不理」,更不等于「放任自流」。总之,切忌「一管就死,一放就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