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人类的宪政、法治、政制不是天上掉下的林妹妹_风闻
天淡云闲-6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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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要“治”什么?怎么“治”?我等百姓关注的是,中国是怎么“治”出来的、为什么“治”成这个样子?
上文探讨了中国是怎么“治”出来的,本文则探讨为什么“治”成这个样子。
古希腊就是西方的《桃花源记》,而中国的《桃花源记》是尧舜禹,只不过尧舜禹是存在的祖先,而古希腊是不存在的神灵,就像上帝。
《桃花源记》是什么?其实就是诗和远方,是美好愿望。但回到现实,居家过日子、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
合伙人齐心协力盘下一家公司,怎么干?没有七件事那么复杂,其实就三件事,定制度、行规则、建机构。定制度是确定各人股份和责任范围、避免权力混乱,即治权;行规则是颁行规章制度、奖罚条例,即治人;建机构是设立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以及员工招录办法,即治事。
老子说“治大国如烹小鲜”、俗话说“干坏事也要有章法”,无论大小,其实意思都一样,就是怎么干。
三大暴君完成了四大统一,但如此一个广土巨族,如何才能长治久安,历万世而不倒,这是一个天大的难题?
解决方案是:宪政、法治、政制三项思想创新和制度性安排。三管齐下,三管都是中国首创,宪政独有,法治、政制传至西方后,他们学的好不好两说,但学得似是而非都不像。
以“宪”治权、以“法”治人、以“制”治事。或者说,以宪镇国、以法治国、以制理国。总之,人之灵魂在社会、国之灵魂在规范。
周公开创了人类的宪政思想,即用制度代替神灵,为社会提供确定性,并规范权力。
管子开创了人类的法治思想,即以规则来规范个人的行为。管子将周公的“德治”发展为“法治”,将“礼乐制度”发展为“礼法制度”,开创了齐法学派,即“礼”是原则、“法”是措施、“刑”是保障,其有礼之法的思想一直延续至今,仍是当今最先进的法治思想(没有之一)。
隋炀帝开创了人类的政制思想,即设立机构的职责和约束,并对行使公权的官员的选拔、培养,实现制度化、专业化的规范化管理。
▲中国的宪政
汉文化认为社会才是人的存在方式,但为什么社会能够取代神灵?
其一,神灵不存在,不存在的东西没有用。
其二,神灵没有给过我们什么,但人给了。燧人氏给我们火、神农氏给我们粮食和医药。也就是说,给我们文明的,不是神灵,而是三皇五帝,即那些我们的祖先。
其三,帮助我们克服困难的不是神灵,是有组织的人,即社会。洪水面前,我们没有乘船逃离,而是在人(大禹)的组织之下,战胜灾难、重建家园。
但问题是,神权的确定性由神提供,大家放心。神不会抛弃你(信仰),就像父母永远也不会抛弃你;但人会,就像朋友随时可能离你而去。
试图取代神权的人权(周王室),其确定性又由谁来提供呢?如何让大家放心?周公想到一个天才的主意,即用明确的社会“制度”来保障确定性,这就是礼乐制度,我们的汉文化也因此被称为礼乐文化。礼乐文化的内容虽早已湮没于历史,但其思想至今仍主导着人类的发展。
那么,什么是“礼”?用今天的话说,“礼”就是宪法、“乐”就是春晚,即“礼”规范权力、“乐”凝聚人心,礼乐制度就是人类最早的宪政制度。
“礼”就是一套成文的制度性安排,让掌握政权者明白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同时也让民众清楚将会面对什么,以做好自己的安排。简单说就是,让全社会所有人都生活在可预期的社会里,而非今天不知明天会发生什么难以理喻的事。
这也就是现代宪政理论所说的,用制度约束国家权力、规定公民权利,并建立与宪政的基本要求相统一的宪法基础、政权结构及其保障机制等构成的体系。
我们不能约束神,但我们需要约束人,我们就用制度代替神来约束人。什么是宪政?不谈学术专业,简单通俗地说,其实就是用制度代替神灵,对社会提供确定性。
人类从此进入宪政时代。
这里需要说明,宪与法是截然不同的,不能混为一谈,区别在于:宪管权、法管人。
西方过去用上帝提供确定性,现在逐渐在用资本替代上帝提供确定性,试图用资本来解决人类面临的困惑、担忧,这就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底层逻辑。因为西方没有超越神的文化,但有超越神的资本。
因此,中国的宪法是“宪”,西方的宪法是“法”、不是“宪”,他们的“宪”是《圣经》、是资本。
顺便一说,西方顶礼膜拜的所谓“大宪章精神”,其实就是没有“宪”的宪政、就是必须并如何保护贵族的权力,与老百姓无关。事实是,英国没有成文宪法,这是洋人与狗全力回避的问题。
神用于取代图腾、宪用于取代神,西方有神,所以没有、也不能有宪。作为国家、社会、族群生存发展的主心骨(镇国神器),图腾文化里是图腾、宗教文化里是神、而社会文化里则是“宪”。
▲中国的法治
世界上有三大法系,习惯法(大陆法系)、案例法(海洋法系)、成文法(中国法系)。
有何区别?来个段子。
某人生病寻医问药,得到三个方案:
其一,案例法。听说印度人生病喝牛尿,能包治百病,先生不妨一试。
其二,习惯法。咱们村习惯上山采草药煮水喝,管用。
其三,成文法。上医院,按国家标准规范检查治疗,靠谱。
成文法的关键,就是在国家层面、自上而下制定的统一标准和规范。
➤中国开创了人类的法治
有人说中国没有法治,要么非蠢即坏,要么压根就不是中国人,因为中国的小孩都知道一个成语“作法自毙”,商鞅变法的故事更是妇孺皆知。商鞅连自己的命都被法“治”了,还要怎样才叫法治。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商周到明清三千多年,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清晰、有因有革、内容丰富。中国历代都立法,自国家出现后,统治者就开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经过几千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治思想起于管子“修礼制法”,经晋法与齐法之争,法治思想逐渐被广泛认可,成为国家治理的统一标准和对所有人的行为规范。
战国时期李悝著《法经》,形成了完整成熟的法制思想和理论,作为人类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理论,成为后代法典的理论基础。秦国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秦律》。从此,中国历朝都以前朝法律为基础,不断改进、增补、完善,形成自己的新法律,由此延续两千多年。(敬请参阅拙文“09 为什么法学及制度起源于中国?”、“10 为什么中国才是真正的法治国家?”)
要点有三:
其一,以法治国。西方宗教文化的法治思想是基于个人层面的,法源于个人需要,是对个人契约的再确认,目的是保护个人利益。而中国的法治思想是基于社会层面的,法源于社会要求,是保障社会稳定和谐的措施,目的是保护社会利益,即通过保护社会中所有人的利益,来保护具体的个人利益,法律并不保护损害社会利益的个人利益。以法治国首先治的是国、是社会,而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特征,就是首先规范的是代表社会的国家机构、以及机构责任官员,以此规范国家治理的方式和行为。其次才是规范个人,以服从国家管理、社会要求。
这就是“以法治国”,而不是西方的“以法治人”再“以人治国”。
其二,成文法制。商周时期,中国实行过案例法和习惯法,但李悝之后,基于社会要求,改进为由国家强制颁布的成文法。
两千五百年前,战国时期李悝《法经》的出现,标志着人类法制思想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避免了案例法缺乏统一性而伸缩性过大的致命弱点,杜绝了执法者的“操作空间”,也避免了习惯法混乱无序且适用范围窄的弊端。
其三,有礼之法。法从何来?管子认为“法出于礼”。
礼出自以道为基础的仁义,因而礼讲求的是灵活性,顺天应时、与时俱进,不断调整自己以适应变化。法则讲求的是确定性,要求稳定,不能朝令夕改。问题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充满了变化和不确定性,所以国家治理、社会治理都讲求灵活性和原则性并重。而灵活性体现在礼,以适应变化,原则性体现在法,以长期稳定。
故此,必须礼引领法,因为礼处理的是社会的变化、是不确定性,确定化后的礼才能变成法,没有礼引领的法就只能削足适履,用确定的法来制约不确定的社会。也就是说,礼是活的,法是死的,法要有礼做其灵魂,法才有生命力。
洋人与狗认为现在西方的法制思想如何先进,但在本人看来,西方的法也许还不如我们二千年前就淘汰了的晋法,那个无礼之法,毕竟晋法也是成文法。
➤成文法才是法
李悝的法经,标志着人类进入了成文法时代。其思想基于法治维护的是社会利益而非个人利益,并有两个显著特点:
一是立法与执法严格分离。立法者不执法、执法者不立法,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这是中国摒弃原始的案例法的重要原因,也是人治与法治的关键区别。也就是说,法官判案的唯一依据是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条文(成文法),而不是执法者(法官)自己的创造(案例法),因而有效避免同事不同罪、同罪不同罚。成文法体系中,法官只能执行法律条文,所以是法治;而案例法体系中,法官及陪审团是根据自己个人的理解和意愿判案,所以是人治。
二是**国家级顶层系统设计、全域统一执行,防止被地方利益(习惯法)绑架。**因此,与国外现行的海洋法系(案例法)和大陆法系(包装为成文法的习惯法)相比,中国的成文法思想和体系,至今仍保持着相当的先进性和实效性、合理性、公正性。
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由乡规民约汇集而成,属习惯法,尽管做过许多规范,但仍属自下而上形成的法律条文,条理有所不足。至于英美的案例法,不客气说,就是如同儿戏,因为其违反了秦律的首要原则“人人都清楚后果”,而在英美违法后果并不取决于法律、而是取决于律师引用什么案例来辩护。
▲中国的政制
人类现代化的行政管理制度起于隋炀帝开创的“三省两司科举制”,迄今一千四百年,仍是像点样的国家普遍采用的政制。
➤三省两司制·五权对立统一制度
隋炀帝将政、军分离,政府设置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三个行政机构,负责行政管理;设置都察院、大理寺两个监督机构(司),负责三省的权力和官员的监督和查处。
其中,中书省是决策机构,门下省是审核机构,中书省的决议,只有通过了门下省的审核,并加盖国玺,方才生效,这就是民间所说的圣旨。注意,国玺是在门下省,而门下省有封驳权,门下省不同意的,不论是中书省的决议,还是皇帝的旨意,都有权驳回、拒绝用印。没有门下省加盖的国玺、只有皇帝自己的私印,那不是圣旨,称为中旨,不是法定文件,只是皇帝的私信,可以拒绝执行。
经门下省加盖国玺的“圣旨”,由尚书省执行,具体事务由尚书省下设的六部(吏户礼兵刑工)负责实施。
这就是三省六部制。
但三省之外,还有独立的其它机构,重要的有两个,即监察司、大理寺,可称为两司。监察司是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其它机构、官员个人的公务行为,凡官员违法、机构渎职皆有权查处;大理寺是司法机构,也就是现在的法院。
因此,三省两司相互独立,都是国家一级机构,也就行成了中国古代五权分离、相互制约、避免误政的制度。即,中书省掌立法权、门下省掌审核权、尚书省掌行政权、监察司掌监查权、大理寺掌司法权。
有的人对中国古代法制了解有限,误以为皇帝是最高统治者,就能说一不二。其实不然,在满清之前,皇帝的实权仅限于中书省,门下省有权封驳皇帝的旨意,尚书省有权拒绝执行未经门下省同意的旨意,监察司的言官有权批评皇帝(当然有时要冒死),大理寺也有权拒绝执行皇帝违法的旨意。
当然,皇帝掌有人事权,可以换掉不听话的官员。但问题是,如果换上的官员不循规矩,往往引来监察司言官的弹劾。因而三千年来,中国的朝政就是这样,处于动态平衡之中,平衡协调得好就是盛世,否则就是乱世、甚至亡国。
三省两司制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程序分工、二是人事分离,既能防止差错、又能降低内耗。
中书省决策、门下省审核、尚书省执行,事务程序的分工制约、而非机构相互的权力制约,三省对事程序分工、两司对人监察制约,这是非常先进的政治理念和行政措施。
遗憾的是,满清入关后,拒绝了五权分离的制约体制,皇帝撤销门下省、收缴国玺,独揽决策权和审核权,他自己的旨意自己加盖国玺,自己就能制造圣旨,从而形成独裁统治。
问题是,中国的法治有两千多年历史,期间有法治之下的人为操作,视为糟粕也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君主法外施恩,那是君主特赦权的问题,现在西方国家的总统也有特赦权;如果君主滥杀无辜,那是法制执行的问题,现在西方国家也有许多冤假错案;如果君主不受制约,那是民主的问题,美国小布什总统愚蠢的独断专行也没有被制约掉。这些都不是有没有法治的问题,现在洋人与狗仍幻想用满清破坏法治的独裁,来抹黑中国三千年的法治史,这是必须正本清源、拨乱反正的大事。
➤科举制·官员选拔、培养制度
中国官员的选拔,经历过世袭制、推举制、察举制、科举制几个阶段。隋炀帝开创、武则天定型、宋朝成熟的科举制,其本质在于,官员的资格在于个人的专业能力、而非个人形象和背景资源。简单说就是,选贤而非选秀、任能而非任势。
科举制开创了人类的第三类关系,即血缘、资本之外的智慧。
☯科举制的目的是选贤任能
何为贤能?简单说就是,以民为本是贤、知人善任是能。多说一点就是,道为性、儒为贤、法为能、释为心。
何为性?道法自然。“治大国如烹小鲜”,不能瞎折腾、不能劳民伤财,凡事顺其自然、不可逆天而行。
何为贤?以民为本。“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如何民本?三大原则。公权不私用就是不结党营私、不以权谋私;贫富不悬殊就是不助纣为虐、不巧取豪夺,阶层不固化就是不欺上压下、不嫌贫爱贵。
何为能?知人善任。简单说就是专业,善用法术势。法为精通法典,熟悉典章制度,知道何事必行、何事能行、何事不能;术为经验技巧,宽严有致、缓急有序,否则好心办坏事;势为大局全盘,“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要搞清形势、推动发展,才能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当然,能创造形势,那就是高手了。
何为心?正心诚意。精神不振、心态不端、心术不正、性情怪诞,则做人不易、做官更难。
并非历史上所有官员都能又红又专,后世人注朱者赤、注墨者黑,纷争不断。官员个人则能力有优劣、用心有好坏,十个指头还不一般齐呢。但是,科举制使得官员的选拔和培养有方向、有目标、有标准、有努力,有不一定做得好、但没有一定做不好。
☯科举制的方式是考核培训
中国科举考试经历过三个阶段,考文化、考策论、考素质。
早期主要考核文化,最起码要能识文断句、读写公文,毕竟起步阶段要摸石头过河。中期主要考核策论,对市风事态的观察和处理,是官员的必修课。后期主要考素质,官员的能力和经验是需要长期锻炼和积累的,遴选好苗子才是最重要的。
自古文无第一、武无第二,如何遴选?标准化考试,这就是“臭名昭著”的八股文。实际上,标准化、格式化的八股文,考的不是才能、而是素质,是观察、分析、处理问题的方法。就像今天的高考选择题,四个答案选一个,这就是标准化、格式化,因为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公平、公正、客观、统一地评判。
除非个案,进士录取者并不能直接授官,先到翰林院学习三年,由老翰林教授行政基础课,考核合格后再分配至专业岗位,学习专业课、实习实作,合格后才能上岗。这是一套科学完整的选拔培养制度,并非民间传说、影视作品里那样如同儿戏。
☯科举制的结果是专业和稳定
如果说推举制举出了贵族、察举制举出了士族,科举制则举出了寒门。不是说举出的都是寒门,但主要是寒门,因为古时教育资源相对均衡,固然是名师出高徒,但教材是标准化的,就是朱熹编注的《四书五经》,因而寒门子弟虽概率不大、但人数众多。
这就导致了公务员队伍阶层丰富,要想维护特定阶层的利益非常困难,权贵的门生故吏也不可能清一色,经年累月,结果就是官员平民化了。
官员不是平民,拥有免赋税徭役的特权,但特权是自己的、与他人无关,因而取利于民并非正途,从而更易做到对百姓公平公正,毕竟自己就来自于百姓。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官员平民化后,决定自己前途的主要就是业绩。如何获得希望的业绩?机遇、专业、稳定。
机遇在天、做事在人,作为事业、做官职业化,而且希望是终身职业。于是,专业和稳定就成了官员的内在需求。个人的需求自然就形成了群体的共同需求,因此中国官场是容不得政客的。即便是皇帝的宠臣,也要做实事、出实效、获实绩。
因此,科举制就产生了一个专业且稳定的官员群体,这个群体如何称呼,至今未有定论,姑且称之为精英集团。
这个群体,周代称为士大夫,既承担文化又承担行政,战国时士大夫分化为士人和文吏(大夫),王充在《论衡》中分析了区别,“取儒生者,必轨德立化者也;取文吏者,必优事理乱者也”。儒生能光大道德、教化百姓,文吏则长于行政、善处纠葛。
秦朝时用文吏、抑士人(因当时儒生要求分封),西汉时儒生和文吏逐渐融合,到东汉学者(儒生)兼为官僚(文吏)的士大夫政治基本形成。宋朝科举制成熟后,选拔培养的就是儒生和文吏复合的官员,既选拔儒生、并培训为文吏。
因此,科举制举出的就是一个儒吏合一官僚集团。
本来,官僚指的是官员和其幕僚组成的领导团队,但民国时被大师们污名化了,这里只好改称精英集团。
也就是说,两千年来,中国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一直就是专业的精英集团,与现代西方民选的政客集团,是不一样的。
▲西方政制是“三省两司制”的猴版
西方政制依葫芦画瓢学中国,却学成个四不像。
➤民选的政务官是祸源
十八世纪以前,欧洲最常见的文官制度是“恩赐制”和“世袭制”。启蒙运动后,英国率先引入科举制,建立了西方的现代文官制度,官员由内部选拔、考核、任免、升迁,独立管理政府各项事务,与民主无关,这就保障了无论民主如何折腾,政府都始终保持能够正常运转。
但西方现代政党制度和职业政客的出现,西方的文官制度产生了一个科举制度没有的奇葩,就是画蛇添足设立政务官,让非专业的政客(政务官),作为一顶帽子硬扣在专业官员(事务官)的头上。事务官是文官,负责行政事务;政务官民选产生,以体现民主,但不干实事,只是政府的“民主面具”。但问题是,政务官理论上是“一把手”,有决策权,却由于缺乏专业素质和训练,成为了西方政府低效、短视、瞎折腾的罪魁祸首,同时也是行贿受贿的重灾区。
关于西方政务官的那些事,有兴趣可看看英国电视剧《是,大臣》,挺有意思的。
➤“三权分立”是猴版
☯英国的“四权分立”
中国的五权传到英国后,被简化为四权,即由下议院掌决策权、上议院掌审核权、内阁掌行政权、最高法院(从上议院独立)掌司法权。
但是,监察权没有了,因为英国“万事皆法”,认为监察应归属司法,不能单独设权。
西方人至今都不明白,中国的监察权首先监察的是权力、而不是官员。官员违法由司法处理,这没有问题,但权力呢?
问题在于,监察权是宪政权力、司法权是法治权力,即“宪”管权、“法”管人。监察权主要监察权力的滥用和不作为,处罚权力的代表人,即便其本人并未违法。但司法权只是法治权力,不能监察权力、更不能处罚渎职者,只能处罚违法个人。
法制只能管人、不能管权,管权是宪政的事,但西方没有宪政,因而管权成为空白。因此,西方没有渎职罪,只要官员不犯法,不论滥作为还是不作为,法律都无权处罚,顶多就是不再竞选连任。
西方没有社会意识,因而没有公权意识,权力都是私权,比如总统、州长、市长等的权力是支持的选民赋予的,并不代表全体人们,因此只接受选民的监督,任何机构都无权监察。
由于西方只有法制、没有宪政,因而没有行使宪政的监察机构,致使渎职官员无人可管,只要不违法,法院也无权处罚,唯有选民能够处罚,唯一的处罚方式就是下次不选。渎职所得不是违法所得,大可安心享用,至于渎职造成的损失,只能由老百姓买单。
理论上,监察司的御史有权弹劾任何官员(包括皇帝),只不过对皇帝不叫弹劾而叫冒死进谏,至于皇帝是否下旨议罪,那是另一回事。
☯美国的“三权分立”
传到美国后问题更大,审核权也不要了,只剩立法、司法、行政三权,美国贴金为“三权分立”。
西方普遍采用两院制议会。英国的上议院也称贵族院,由拥有勋爵及以上爵位的人士组成。少部份(越来越少了)是世袭贵族,大部份是专职机构选出的专家学者、社会名流,由国王授予勋爵爵位,成为上议院议员。因此,英国上议院能够较好地履行咨询审核职责,重要事项有否决权。不过遗憾的是,英国上议院中,民选的非专业议员比例不断增加,上议院咨询审核的能力正逐渐丧失。
美国似乎更相信群众、而不是专业人士,将上议院改为参议院,民选议员代表地区利益,从而无法承担咨询审核的重任。由于没有了专业化的咨询审核机构,国会能够通过许多荒诞的议案,这就不足为奇了。问题是,不审核了,但咨询总是必要的,毕竟议员都是政客、而非专家学者,大量民间智库、游说组织也就应运而生了,于是院外游说、权力寻租就此泛滥。
英国学习中国,学得有些走形。而美国学习英国,将专业民粹化,则是走火入魔,开启了否决模式,撕裂了社会、迟滞了发展。
▲中国政府是无限责任政府
汉文化传播到欧洲后,最让欧洲学者困惑的问题,就是无法理解“仁义”的真正含义,因为仁义是基于社会层面的,而社会是西方狩猎宗教文化所没有的。
顺便一说,汉文化是八维文化,自然层面的道德、社会层面的仁义、个人层面的礼法、精神层面的觉悟,四层立体结构、认识论和方法论齐备,是唯一先进、完整的文化体系。(敬请参阅拙文“纲举目张——认识和理解汉文化的路线图”)
狩猎经济只需要个人层面的自发组织,对个人而言,那是主动的、自由的。而农耕经济才需要社会组织,以应对自然灾害,那是被动的、强制的。
而另一方面,对于宗教文化,人与上帝(自然层面)之间更不可能有一个中间环节,哪怕是基于个人层面的、个人与上帝之间的桥梁——教会组织,也被认为是多余的,500年前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给废除了。他们不能理解、也更不能容忍的是,个人与自然(上帝)之间存在一个中间环节(社会)。
至于人的精神层面,那就更不存在了,因为在那里,只允许存在对上帝虔诚的信仰。如果有例外,那也只允许有一个,就是赎罪。
因此,基督徒面对复杂的世界,只会、也只能考虑两个因素:神和契约,即个人层面的契约、其他层面的归于神。
西方也有人群的意识,因为客观存在,但那叫群体、而非社会。
社会与群体的区别,就类似兄弟与朋友的区别。社会中,兄弟之间的关系是客观的、被动的、是不可选择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哪怕是打得头破血流、哪怕是成为仇人,都得一锅吃、一炕睡,必须包容、没有自由。而群体中,朋友之间的关系,则是主观的、主动的、是可以选择的,和则聚、不和则分,充满了自由。
没有社会意识,关于人类的存在和组织形式必然发生扭曲,这才有了法国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这个“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即:个人让渡部分权力和自由给国家,换取国家对个人的(有限)保护。
这里插一句,《社会契约论》里的“社会”,英文是Social,意思是群居、人群,当年日本人自作聪明地误译为“社会”,遗患至今。
也就是说,“现代民主制度”下,政府是基于个人授权产生的,政府的“合法性”取决于个人(选票)授权,政府对个人的责任是有限的(个人层面的契约范围之内),个人(选民)关注的,是政府是否损害个人权利(根据契约),而不是政府能否对自己提供充分的保护。
个人让渡有限,政府责任自然也是有限的。
正因为如此,那个连教会组织都不要的新教国家——美国,政府对个人承担的责任着实“有限”,比如说2005年,美国最高法院对石城镇冈萨雷斯案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警察在提供警察服务时不对任何一名公民有任何公共责任规定下的具体责任”这一原则。
什么意思?警察的职责叫做执法,即保证破坏法律后的追诉责任,但是对具体的侵害则没有任何保护的义务。换成人话就是:美国警察有保护死人(犯罪证据)的责任,而没有保护活人(犯罪目标)的义务。
这就像过去欧洲人的决斗,一定要在现场的法官、警察,其责任是保障决斗的过程符合契约,而当事人的生死结果并不在其责任范围之内。
这就是基于个人契约的、有限责任的政府,即西方的小政府。
中国的政府不是基于个人契约、个人授权的,其合法性不取决于个人。中国政府是基于社会要求、社会授权、由社会精英选拔组建,对社会中的每个人承担无限责任,其合法性取决于社会所有成员对其尽责结果的认定、而不是其产生的过程。也就是说,在汉文化中,社会是个人的存在方式,作为社会的管理机构(政府),必须“以民为本”,对所有人的生存和发展负责,这就是基于社会的、无限责任的政府,即大政府。
正因为如此,所以中国警察的首要责任是保护社会每个成员的人身安全,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
也正因为如此,中国将土地、矿产资源等属于全民所有的财富以及关乎国计民生的产业纳入国企,为全民的未来托底。而政府更要倾全力扶贫济困、防灾减灾,保障所有人的生命、健康和幸福。
这就是基于社会要求的无限责任政府,和基于个人契约的有限责任政府之间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