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种地要交钱”这事,跟法治的关系其实挺复杂_风闻
尘盐-1小时前
内蒙“种地要交钱”这事,跟法治的关系其实很复杂
原创 尘盐的评论 尘盐的评论 2024-04-24 22:59 北京
又歇业了好长一段,打开发现又涨了三个粉。还是要坚持更哈
今天聊聊内蒙古开鲁的“种地要交钱”事件。
一
关于种地要交钱这件事本身的前因后果,当地官方媒体今天有了一个比较清楚的交代:开鲁县关于近期网民关心关注问题调查情况的说明
其中主要内容引用一下:
双胜村委会与张某柱于2004年3月20日签订了5600亩荒沼草甸子土地租赁合同,明确约定该地块用于兴建奶牛养殖场和用于饲草料种植,土地租赁费用为每亩每年4元……
由于多年私自开垦耕种,其中的4650亩地块“国土三调”调查认定为耕地,实际改变了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造成合同标的物性质发生变更。
在试点工作中,村集体考虑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同意张某柱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样适用每亩新增耕地收取200元有偿使用费的收费标准。
经过了解,张某林已将其中大部分地块转租给别人经营,每亩每年租金700元以上。按村集体决议,虽多次与张某柱、张某林沟通,但其始终不愿缴纳费用
这种原本的草甸子土地并没有承包到户,跟村集体只是租赁关系,对此政府政策是:
对“国土三调”新增加且未确权的耕地,原则上不再承包到户,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
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承包经营关系稳定,开鲁县主要按两种情形分类处置:
第一种是对拱地头、平水坝、填沟渠等新增的过于分散、短期内无法整合使用的耕地,优先交由原承包户经营,村集体收取有偿使用费。
第二种是对较大规模的单独新增耕地地块,依据《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条款,由村集体与承包户协商变更合同,协商不成的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收回统一管理。
这样就很清楚:
张某柱占的这块地并不是承包地,而是跟村集体长期租赁的土地;
当年按照草地的用途来租的,租赁费极低;
其后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变成耕地,且将集中大部分转包他人,租金很高。
二
严格按照法律,这个张某柱这已经是单方面违约了,因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且进行转包。这种情况下,按法治精神,村集体就可以解除合同,重新租出去。按市价,每亩租700元应该没问题。
当然,张某柱可以主张,现在政府承认这块地变成耕地了,而在将草地变成耕地的过程中,自己投入了改造费用,还形成了一些原先作为草地没有、变成耕地才有的基础设施(如地下水井),可以要求村集体进行补偿。
但另一方面,你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获得的收益是合法的吗?要不要返还给村集体?
我对法律懂得不精准,不知两方对补偿和返还的主张如果相对抗,最终应该哪方有优势。但显然村集体是有权解除合同,重新出租的。
可是政府的姿态却很弱,不是强势解除合同,而是要适用“情势变更”的原则。这明显是误用。
“情势变更”原则指的双方都正常履约的情况下,由于客观情势的变化,导致原合同现在执行起来“显失公平”。比如原来耕地每亩50块钱一年出租,现在市价都涨到700了,再执行下去就“显失公平”了,就应该调整。早些年我在区县待过,农村里这种土地超长期低价租赁的情况很普遍。
可是这里不是正常履约,而是承租方擅自改变标的物用途。完全不需要用“情势变更”这种弱理由,直接用对方违约,重新签合同的要求来施加压力,让他乖乖提租金。
三
可见,政府和村集体加租不仅是维护集体利益,而且法理依据是非常强的。那么镇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村支书等基层干部因此事被曝光、被通报处分冤吗?
一点也不怨。不懂法,不知道利用法理来做群众工作,一手好牌打得稀烂,还公开蔑视法律,往自己和政府头上扣屎盆子。(村书记那个“上级让我敛钱”的幸灾乐祸样子,合理增加集体收入他还不乐意,我都怀疑他跟张某柱有一腿。低价租村里这么多地,逢年过节不得孝敬着点儿?)
但深想一层,这也不只是基层干部素质的问题。现在整个社会、包括政府的法治意识、法治生态都越来越差了。前一段还出现连续几任司法部长被证明是罪犯、司法职业资格证被迫取消司法部长签字的事。

上级都不认真想着用法治手段解决问题,凭啥要求基层干部懂法治?
再者,按照我说的思路,可能真有一些承租户会等着村集体告他,这一审二审的,终审判决下来得几年?镇长、县长、市长都得换了好几拨了吧。那还搞个锤子的土地高效利用试点啊。
真要靠法治的思维搞好这件事,就不能真的靠司法,需要市委、县委协调司法机构、宣传机构,做好针对性普法、调解,典型宣传等等,需要“综合治理”。现在的地方政府,哪有这个水平、哪有这个精力?各个口的台账、督促检查都应付不完呢。
还得是把法律丢在一边,用官威来解决问题比较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