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清理联合国文件有关「中国」定义的文件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35分钟前
台湾当局「国安局长」蔡明彦上周一在前赴「立法院」「外交及国防委员会」作《因应中共两会召开及年底美国总统大选,就国际及两岸局势发展之研析》专题报告及备质询时声称,鉴于两岸关系定位特殊,过往谈论「国军」「第一击」或自卫反击权时,甚少扩及至国际法层次;时值金厦海域大陆「三无船舶」翻覆事件,加上共军机舰「扰台」常态化局势,外界关注「国安」与「国防」体系,援引国际法论述自卫权的法理基础。因此,「国防部」基于相关国际法、《联合国宪章》,一旦中国有任何侵略国家主权或领海、领空行动,必须要有自卫权。
蔡明彦所指的「联合国自卫权」,台湾地区一些亲绿学者解读为《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项:「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而「国防安全研究院」国防战略与资源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杨长蓉则分析认为,武力使用只有在两种例外情况可能为「合法」,即《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关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所授权的行动,以及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国家的「固有」自卫权。
《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的条文内容是:「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但她也承认,「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行动」,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已取代「中华民国」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两岸若真爆发战事,联合国授权的武力介入将遭否决。
不过,「国策研究院」副院长郭育仁却另持异议,声称第五十一条是例外,是各国或集体防卫的法源,若台湾遭受中国「侵犯」时,援引《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行使单独自卫权力,其他国家亦同样可援引第五十一条,行使集体自卫权力协助台湾。
至于外界或质疑,「中华民国」现在不是联合国会员国,能否适用《联合国宪章》。郭育仁表示,事实上《联合国宪章》时至今日,在第二十三条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组成国家名单,以及第一百一十条宪章批准生效国的国名中,都还是「中华民国」,并未更改。郭育仁还声称,「中华民国」是台湾目前的「正式国名」,《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成为「孙悟空头上的紧箍咒」,让中国投鼠忌器。
蔡明彦和郭育仁等人的谈话内容,凸显了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之前,联合国文件中涉及中国定位的内容,都仍然维持「中华民国」的字眼。虽然二七五八号决议已经对中国的定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按照国际惯例,因为是于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之前是由台湾当局窃据中国席位,在此之前的联合国文件中而标注「中华民国」,但均应当执行二七五八号决议的精神,自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文件,则按照「政府继承」的原则,也自动改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但台湾当局却是要「捉字虱」,钻此「法律罅」,拿二七五八号决议之前的文件用词来「说事」。
因此,中国政府驻联合国代表应当提交一份决议提案,建议清理联合国文件中有关中国定位的文字,申明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之前的「中华民国」一词,应当修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并进一步申明,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按照联合国二七五八号决议的精神,及「政府继承」的原则,自动继承了当时「中华民国」的一切权益。而且,还要抢在坚守「一个中国」原则的古特雷斯卸任联合国秘书长之前完成,以免此后「夜长梦多」。
现在,「台独」势力总是要在联合国文件中「钻空子」,甚至意图在第二七五八号决议上大造文章,声称该决议未有提到台湾地区的归属问题。因而陈水扁曾连番去信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及安理会轮值主席,声称第二七五八号决议只是解决中国代表权的问题,并未写上「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份」,也未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代表台湾二千三百万人民的权利;并以此为由,认为已经「事实主权独立」的「台湾」,不必受第二七五八号决议的管辖,而是有权按《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会籍普遍性」原则,申请加入联合国并成为其会员。
台湾民进党当局的这一诡论,当然是不经之谈。实际上,联合国第二七五八号决议已经在政治、法律和程序上彻底解决了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而联合国是由主权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作为中国的一部份的台湾地区,根本没有资格以任何名义和借口参与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工作和活动。
尤记得,在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美国总统克林顿访问中国,在上海发表「新不」:即美国「不支持」台独、「不支持」一中一台、「不支持」台湾参加以「国家」为会员资格的国际组织之后,笔者就曾经先后撰文,认为应当「趁热打铁」,分别在联合国提出补强第二七五八号决议的提案,及与美国洽签含有克林顿「新三不」内容的第四个《中美联合公报》。如果中国政府当时提出这两个要求,相信美国将不会阻扰,因而成事的机率较高。
实际上,一九七一年阿尔及利亚等二十三国提案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时,中国幷没有参与起草提案,只能在大洋彼岸安静等待。而那些第三世界国家的朋友,只凭一腔热情,而一些表述也不够严谨,如「蒋介石的代表」就是政治语言,不是法律语言。而且还是要以快打慢地阻击美国提出的两个「反制」提案,因而难免有所疏漏,不够全面。这就给「台独」势力找到某些「借口」。如今,虽然「克林顿后」的美国不可能赞同补强第二七五八号决议的主张,但按照二七五八号决议,清理联合国文件中有关中国定位的文字,这在法律上是无懈可击的,美国没有理由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