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头乐的治理,和犬只管理一样,属于典型的治理失灵,算黑色幽默范畴了_风闻
枫火流岚-敢于斗争,敢于胜利。24分钟前
【本文来自《高手长文:违规三四轮取缔了,纯低速电动车合法化的呐喊仍然响亮!》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春节假期,看来准老头乐仙人闲得够呛,在家手搓好几篇长文了。 不爱聊这破事,因为和犬只管理一样,属于典型的治理失灵,算黑色幽默范畴了。就当写个政策背景了,有不足的回头再补充:
5年多以前,工信部、发改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六部委《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主要包括三项举措:一、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二、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三、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结果是所谓“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根本贯彻不下去,《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低速电动车管理体系压根没建立起来,生产、销售、保险和使用管理等环节具体管理措施压根没有形成全国统一,只好各地立法发文规范,那不乱才奇怪了。
源头管不住可以看去年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市监局对区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关于规范低速四轮电动车市场的提案答复:
……经查询“四轮低速电动汽车技术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仅在2021年6月出台了征求意见稿,该标准目前仍在制定阶段。因国家强制性标准还没有出台,所以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低速电动车现在暂无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生产、使用、监督各方立场可以参考去年扬子晚报报道《四轮低速电动车要不要禁?该不该限?江苏召开立法听证会各方激辩140分钟》
人大法制委的审议结果的报告也体现出争议太大了,大家得过且过吧。结果就是禁售和限制使用都没体现在成稿中。
四、关于车辆登记和上道路行驶的管理要求
……**相关方面反映,我省四轮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数量较大,在城郊和农村地区使用者众多,如果禁止生产、销售和上道路行驶,将对相关产业和用户造成重大影响。基层管理单位则反映,这类车无法上牌、脱离监管、存在很大安全隐患,给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在立法听证会上,相关各方围绕“条例是否需要明确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四轮低速电动车”“如果不明确禁止生产、销售四轮低速电动车,是否需要对其上道路行驶做出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这两个重点问题,各陈己见、激烈辩论。结合征求意见、立法调研和听证会情况,法制委、法工委会同有关方面对机动车注册登记和上道路行驶管理问题作了重点研究论证,对相关条款提出修改建议:
1.……需要说明的是,机动车的生产、销售及其监督管理是国家事权,“四轮低速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删除这一表述并不意味着我省允许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的“四轮低速电动车”,我省也无权允许其生产、销售。
2.……考虑到基层管理和执法的需要,建议在修订草案中进一步明确机动车登记的管理要求,在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进口的机动车,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不予登记。
(第二个修改建议未被正式文件采纳:《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修订后的《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处理交通事故、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涉及车辆类型和驾驶证、行驶证、号牌真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