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将最终裁定"收入"的定义——《华尔街日报》
Hank Adler and Lacy Willis
最高法院将于周二听取几十年来最重要的税务案件的口头辩论。摩尔诉美国案将回答国会是否可以根据第十六修正案,将未实现的资本利得视为收入征税的问题。
此案引发了大量法庭之友意见书,其中多数为税务征收方站台。许多意见书直截了当地主张:根据宪法本意,对纳税人征收所得税并不要求利润必须已实现——通常指通过出售资产获利。
摆在法官面前的案件事实清晰。2006年,查尔斯与凯瑟琳·摩尔夫妇以4万美元投资获得某外资企业11%的股权。2006至2017年间,该公司持续盈利但将所有收益再投资于业务。因此摩尔夫妇未从该投资中获得任何股息或其他收入。
但根据《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摩尔夫妇须缴纳名为"强制汇回税"的新联邦税种,该税适用于海外企业投资者。新税法将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应归属于股东的部分视同股东实际取得进行征税。该税具有追溯效力,涵盖自摩尔夫妇初始投资起至2017年的整个期间。其税率设置也非同寻常——并非固定税率,而是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流动性浮动的动态税率。
法律争议的核心在于:上述征税如何能被认定为符合宪法意义上的所得税?联邦所得税虽具合宪性,但当初正是通过宪法修正案才确立其地位。宪法要求联邦政府征收的直接税必须按各州人口比例分摊,确保五十个州的人均税负相同。所得税显然无法满足这一要求,故第十六修正案成为对个人所得征税的必要法律依据。
2018年,早在听闻摩尔夫妇案之前,我们就在一篇题为《百年来最恶劣的法定先例》的文章中指出强制性汇回税的违宪性。我们主张该税种并非针对收入征税,因此属于违宪的直接税。我们质疑国会能否追溯至1986年对公司未分配利润征税——这正是该法律的实际操作。我们注意到其税率基于流动性设定,使之并非所得税,而是一种资产负债表税。
最终结果——非控股股东因企业流动性被追溯征税十余年,针对未分配利润纳税——使得强制性汇回税在极端程度上构成违宪。
最高法院大法官同意审理摩尔夫妇上诉案令人振奋。此案缺乏通常促使高院受理的关键因素:巡回法院之间不存在判决分歧,且摩尔夫妇的应纳税额(14,729美元)并非重大金额。受理决定很可能表明,至少四位大法官意识到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维持该税种所确立的恶劣先例。如果"实现"不再是应税收入的必要条件,那么"所得税"在宪法中将失去边界,国会将可直接对财富征税。
在支持该法律的法庭之友陈述中,多份文件转而讨论《国内税收法典》其他条款,而非论证强制性汇回税的公平合理性。他们声称若摩尔夫妇胜诉,可能导致《国内税收法典》其他条款受到质疑——甚至包括合伙企业或S章公司征税这类根深蒂固的判例。
这是一个转移注意力的说法。无论是合伙企业还是S章公司都不缴纳所得税,它们仅作为合伙人或股东的穿透实体,由后者对其收益份额承担纳税义务。未立即穿透的收入显然归属于合伙人或股东,因此不产生实现问题。
即便本案判决结果确实引发对税法其他条款的质疑,大法官们仍有义务聚焦于该项税收是否合宪。最高法院很可能在六月前作出裁决。对"收入"进行审慎、周密且清晰的定义,这一判决至少迟到了一个世纪。如果在此过程中我们还能厘清追溯性征税违宪的判定标准,纳税公众将因此受益。
阿德勒先生是查普曼大学副教授,威利斯女士是该校助理教授。
图片来源:凯文·沃姆/路透社载于2023年12月5日印刷版,标题为《最高法院终将界定"收入"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