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道德准则驳斥批评者——《华尔街日报》
David B. Rivkin Jr. and Lee A. Casey
如果将最高法院新颁布的《行为准则》视为对国会和媒体中反对大法官人士的安抚之举,那么这一尝试完全不出所料地失败了。但从实质内容来看,该准则是对批评者的有力回击。“国会必须继续努力确保司法系统承担责任,“参议院多数党领袖查克·舒默在推特回应中如此表示。
该准则及大法官们的配套说明明确指出,国会并不具备此类权限。大法官们阐述了最高法院在美国宪政体系中的独特地位,并重申了若干重要原则:
• *最高法院不仅是司法体系的一部分,更是其核心。*宪法规定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规定设立的下级法院”。正如某些议员所主张的,国会既无权让最高法院接受下级法院监督,也无权授权联邦官员审查和推翻总统决定。
此外,除弹劾权外,宪法既未赋予国会,也未赋予最高法院整体对个别大法官的纪律处分权。国会对最高法院司法职能的唯一实质性权力,是对其上诉管辖权制定例外条款和规约的立法权。
• *法官回避案件的裁决属于"固有的司法职能”。*因此,这构成最高法院宪法职能的关键部分,政治分支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干预。
• *大法官负有"在席义务"。*这意味着大法官仅因便利或回避争议而退出案件审理是不恰当的。正如大法官们在注释中所言,这项义务对他们而言比下级法院法官更为严格:“一名大法官的缺席可能导致最高法院因平票而维持下级法院判决——这可能会阻碍最高法院就重要议题提供全国统一的裁决规则。”
• *“必要裁决原则"要求大法官在多数或全体成员依准则本应回避时仍需审理案件。*当遵循回避规则将剥夺诉讼当事人本应获得的司法裁决时,回避要求必须让步。
值得注意的是,九位大法官均签署了该文件。此前塞缪尔·阿利托大法官7月接受《华尔街日报》采访时称国会无权监管最高法院,法律界曾推测其他大法官可能持不同意见。如今全体大法官明确表明他们对宪法角色和权限的基本理解是一致的。持异议者本可提出反对意见,因此该准则及注释具有与全体一致判决同等的制度分量。
该准则清楚表明大法官们认识到道德约束的重要性,同时也维护了法院的独立性——包括大法官个人的独立性——使其免受国会近期试图通过削弱司法权来扩张自身权力的影响。
里夫金和凯西先生在华盛顿从事上诉和宪法法律实务。他们曾在里根和老布什政府时期的司法部及白宫法律顾问办公室任职。
位于华盛顿的美国最高法院。摄影:凯文·沃姆/路透社刊登于2023年11月18日印刷版,标题为《大法官道德准则回击批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