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特朗普想成为议长,他需要一个众议院席位——《华尔街日报》
Michael Ellis and Greg Dubinsky
本周,在议长凯文·麦卡锡被罢免后,一些观察人士表示,众议院应从自身队伍之外选出一位新议长。他们声称任何人都可以被选为议长。众议员玛乔丽·泰勒·格林甚至提出让唐纳德·特朗普担任议长的想法,并在一封筹款邮件中宣称,这位前总统“刚刚确认他会接受这一职位”。但仔细研读宪法就会发现,议长必须是众议院议员。
关于任何人都可当选议长的理论,其依据是宪法中看似遗漏的规定。第一条指出,众议院“应选举其议长及其他官员”。由于该条款未明确规定议长必须是议员,支持者便推断任何人都可以担任议长。
但单一条款的文本沉默是薄弱的证据。既定的惯例、历史和宪法结构都指向相反方向。根据长期以来的惯例,每位议长都是议员,这一传统可追溯至第一届国会(1789-91年)。正如国会研究服务部所指出的,首次有记录的对非议员担任议长的投票发生在1997年,而自那以后,在议长选举中从未有非议员获得超过零星票数的情况。
这一先例对选举非议员担任议长的合宪性问题具有重大影响。正如最高法院在NLRB诉诺埃尔罐头公司案(2014年)中所解释的:“政府长期以来的‘实践’……可以阐明对法律含义的确定。”这与詹姆斯·麦迪逊的观点一致,即“常规的惯例过程”能够“澄清和确定”模糊宪法条款的含义。
立法机构自行推选议长的做法至少可追溯至14世纪的英格兰,当时议会为争取独立性而与王室角力,最终确保了从议员中自主选举议长的权利。这一权力斗争延伸至殖民时期的美国,总督们试图通过指派殖民地议会议长来控制政治辩论。在此背景下,1780年《马萨诸塞州宪法》明确规定州众议院"应自行选举议长"。作为美国宪法前身的1781年《邦联条例》也明确指出,国会有权"从其成员中指定一人主持议会事务"。虽然宪法第一条表述更为简练,但必须结合美国建国时期对议长角色的历史认知来理解。
宪法结构同样表明议长必须是众议院成员。宪法第六条规定仅参议员、众议员、州议员及所有联邦与州行政司法官员需进行就职宣誓。若豁免非议员身份的议长宣誓义务,将与这一条款精神相悖。此外,宪法第一条将所有"立法权"赋予参众两院,而众议院由"每两年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与议会选举产生的书记官、警卫官等"其他官员"不同,议长履行立法职能。根据法律规定,议长必须在法案呈交总统前签署登记,并主持新议员宣誓仪式。由非立法者签署的登记法案可能面临法律挑战。
如果议长并非议员身份,还可能引发其他法律问题。设想众议院决定选举另一政府分支的成员担任议长,这显然违背了宪法第一条第六款的精神——该条款禁止"在美国政府中担任任何职务者"(即特定行政或司法官员)“在任期间成为国会两院议员”。若禁止最高法院大法官担任国会议员,却允许其出任权力更大的议长,这无疑自相矛盾。
若众议院罔顾宪法选举非议员担任议长,是否有救济途径?尽管联邦法院要求原告证明其具备诉讼资格且不裁决政治争议,但任何因非议员议长签署的法案而利益受损者均可质疑该法案效力。例如受新联邦法规约束的企业,便可主张非议员参与议长选举违反宪法第一条。
关于"任何人都可当选议长"的设想或许能为脱口秀提供谈资,但既定惯例、数百年历史沿革及宪法架构均表明:议长木槌必须掌握在众议院议员手中。
埃利斯先生2016-17年曾任众议院常设情报特别委员会总法律顾问,2017-20年担任总统高级助理法律顾问;杜宾斯基先生为霍威尔·舒斯特&戈德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3-14年担任安东尼·肯尼迪大法官助理。
1月7日,华盛顿,众议员凯文·麦卡锡当选众议院议长后,议长木槌放置在讲台上。图片来源:Win McNamee/Getty Images刊登于2023年10月6日印刷版,标题为《若特朗普想成为议长,需先获得众议院席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