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曾是“美国官员”吗?——《华尔街日报》
Michael B. Mukasey
除了针对唐纳德·特朗普的四项刑事起诉外,那些试图以非选举手段终结他总统之路的人,似乎越来越寄希望于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三条——即所谓的"叛乱条款"。但这种信任恐怕严重错付了。
该条款明确规定:凡宣誓"作为美国官员…拥护美国宪法"后"参与针对合众国的叛乱或暴动"者,不得担任"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总统选举人,或合众国任何文职或军职官员"。当前争议的核心在于其文本适用性。
目前大量讨论聚焦于2021年1月6日国会山事件是否构成"叛乱或暴动",以及特朗普是否"参与"其中。但在解决两个前置法律问题前,这些讨论都是无本之木:总统职位是否属于"合众国管辖下的官职"?特朗普2016年1月20日宣誓拥护宪法时,是否属于"作为美国官员"宣誓?
后者较易解答。宪法其他条款中"美国官员"的表述仅指任命官员,不包括民选官员。1888年"美国诉穆亚特案"中,最高法院裁定"除非政府服务人员…通过任命获得职位…严格来说不属于美国官员"。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在2010年"自由企业基金诉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案"中重申:“人民不投票选举’美国官员’"。
宪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参议员、众议员及“合众国所有行政与司法官员”需宣誓拥护宪法。然而总统宣誓条款却独立规定在第二条第一项末尾——若第六条概括性条款已涵盖总统宣誓要求,此单独规定便显冗余。特朗普先生是依据第二条而非第六条以官员身份"进行的总统宣誓。由于叛乱条款仅适用于曾宣誓"作为合众国官员"者,该条款不能禁止他以任何身份担任公职。
关于前一个问题,在列明禁止叛乱者担任"国会参议员、众议员或总统选举人"后,才提及禁止其担任"合众国管辖下的任何职务”。若"合众国管辖下的任何职务"范围足以涵盖总统职位,则必然更足以包含参议员、众议员及选举人职位。如此解读将使前述具体职务的列举失去存在意义。
第十四修正案起草者可能特意列举参议员、众议员和选举人,却将总统与副总统职务隐含在"合众国管辖下的任何职务"这一笼统表述中吗?需注意原文使用"任何职务"而非"任何其他职务",暗示前述列举职位不属于"合众国管辖下的职务",因为这些职位通过选举而非任命产生。
但这一结论并不确定。宪法正文中还有四处提到“美国下属职位”这一表述,其中至少有两处——一处禁止公职人员接受外国头衔或报酬,另一处禁止任何被弹劾并定罪的人担任此类职位——很可能适用于包括总统在内的民选官员。此外,如果“美国下属职位”持有者与“美国官员”含义相同,为何不使用相同措辞来明确?
这或许令人困惑,但就特朗普先生而言并不相关,因为——重申一次——他并未以“美国官员”身份宣誓就职,因此也就没有违反相关誓言,故不能被第十四修正案禁止竞选连任。
即便是刑事定罪也不能阻止他竞选并赢得总统职位。宪法仅规定竞选者需年满35岁、为本土出生公民且在美居住满14年。若要阻止特朗普先生上任,必须采用传统方式——就像2020年那样——通过选举击败他。
穆卡西先生于2007-09年担任美国司法部长,1988-2006年担任美国地区法院法官。
2021年1月6日,特朗普总统向支持者发表讲话。图片来源:布伦丹·斯米亚洛夫斯基/法新社/盖蒂图片社载于2023年9月8日印刷版,标题为《特朗普是“美国官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