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卫·韦斯应辞职——《华尔街日报》
William McGurn
在一个更理想的世界里,本不该有特别检察官的存在。虽然不像独立检察官那样对宪法构成危害,但特别检察官同样带有某些自负的假设——尤其是那种认为自己能神奇地独立于总统之外的观念。但如果必须任命一位特别检察官,大卫·韦斯绝对是这个职位最不合适的人选。
这位特拉华州的联邦检察官一直在调查亨特·拜登的海外商业交易。尽管多年来一直有人呼吁任命特别检察官,但司法部长梅里克·加兰直到本月才正式任命韦斯——就在这位检察官因与亨特·拜登达成的认罪协议在联邦法庭上公开破产而蒙羞后不久。协议破裂的原因是当法官提出一些基本问题时,检方根本无法为其辩护。
现在面临两难困境:认罪协议只是对亨特的最新优待。更严重的争议是让2014至2015年(想想布里斯马公司)的犯罪行为过了追诉时效。如果韦斯现在回头以更严重的罪名起诉亨特,人们必然要问:他当初为何会同意如此优厚的认罪条件?
更关键的是,按照司法部自己的标准,韦斯的任命堪称厚颜无耻。相关规定明确指出:“特别检察官应从联邦政府外部遴选”。需要外部检察官的根本原因在于,设立特别检察官的前提是司法部存在"利益冲突"——本案中表现为起诉司法部长顶头上司(即总统)的儿子。而韦斯自身的利益冲突更为明显。
“真正的问题在于韦斯在调查自己时面临的利益冲突,”曾在司法部和白宫法律顾问办公室任职的宪法律师大卫·里夫金指出。
“他必须查明此前是否存在阻挠亨特调查的行为,但他无法做到这一点,因为他要么参与了这种阻挠活动,要么至少是重要见证人。”
这包括对韦斯的副手莱斯利·沃尔夫的质疑。两名国税局探员作证称她如何破坏调查——比如曾向亨特的团队通风报信,透露他们计划搜查的储物柜信息。《纽约时报》刚刚不带讽刺地报道称,沃尔夫女士与亨特的首席辩护律师保持着“融洽关系”。我确信确实如此。
司法部长可以豁免特别检察官必须来自政府外的规定,正如加兰先生在此案中所为。但选择韦斯先生非但不能恢复公众信任,反而会削弱它。每当被问及他所拥有或寻求的权力时,韦斯先生总是给出措辞谨慎的声明,这些声明引发的疑问比解答的还多。
安德鲁·C·麦卡锡也持怀疑态度。这位前联邦助理检察官再次指出韦斯未能就乔·拜登担任副总统时期的指控起诉亨特。他表示这项任命是个“笑话”——但若认为这只是为了让实质性指控消失的最新举措,那就说得通了。
“韦斯始终顺从地充当着拜登司法部的工具,使总统及其儿子免受可信调查,”麦卡锡在《国家评论》中写道。
对举报人所指证阻碍行为的最善意解读是,韦斯先生是个正派人,试图履行职责却处处遭遇政治干预。
但如果韦斯先生认为司法部上级让他无法开展工作,体面的回应不该是退居一旁任其摆布,而是辞职并公开说明原因。这至今仍是他最体面的选择。
上周五在戴维营,当被问及对特别检察官任命的看法时,拜登总统准时说道:“我对任何正在进行的调查不予置评。“正如许多人预料的那样,特别检察官为乔·拜登提供了拒绝回答任何问题的挡箭牌。
一直呼吁任命特别检察官的共和党人咎由自取。但追究亨特的刑事责任并非真正的挑战,关键在于通过让公众知晓司法部是否对总统之子徇私舞弊,以及揭露乔·拜登作为副总统时与儿子商业伙伴往来的全部事实,来实现政治问责。
值得注意的是,众议员詹姆斯·科默并未参与共和党人呼吁特别检察官的行动。相反,他利用监督委员会迫使拜登白宫希望掩埋的材料公之于众。正确运用国会权力——传票权、藐视国会决议、弹劾调查——仍是实现必要透明度以恢复公众信任的最佳途径。
没有人应该指望韦斯先生带来政治解决方案。但尽管监督过程令人沮丧且冗长,我们仍可能通过国会获得答案。
请写信至[email protected]。
美国检察官大卫·韦斯于2018年5月3日在特拉华州威尔明顿。图片来源:Suchat Pederson/The News Journal/美联社刊登于2023年8月22日印刷版,标题为《大卫·韦斯应当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