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是新货币 - 《华尔街日报》
Christos A. Makridis and Joel Thayer
美国的反垄断政策仍停留在20世纪80年代。当时法院和监管机构开始依赖所谓的"消费者福利标准"。这一标准由罗伯特·博克在1978年著作《反垄断悖论》中提出,取代了主要关注促进竞争的传统反垄断分析。按照该标准,法院和监管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多种消费者利益,包括更低价格、更多创新和更优产品质量。
但学者、法院和监管机构忽视了博克提出的多维测试标准,固执地仅关注价格因素。四十年后的结果是,少数科技巨头得以垄断市场。问题在于,它们提供的免费服务给衡量反竞争损害和消费者福利带来了新挑战。如果仅以价格为标准,很难论证免费服务对消费者有害。
法律分析人士即便面对基于观点的内容审查、向应用开发者和广告技术商收取租金等垄断行为证据,或是隐私侵犯、数字商品转嫁成本等实际消费者损害证据,也难以将非价格因素应用于科技公司。
这些科技平台实现了即时通讯、电子商务、信息检索和政治参与。作为交换,用户提供了数据。我们在新发布的工作论文中指出,数据已成为这些巨头资本化的新型货币。每一次点击、互动和交易都在滋养数字经济。
从这个角度看,免费服务的概念具有误导性,因为消费者实际上通过提供个人数据支付了代价。更糟的是,他们往往在不完全理解后果的情况下就交出了数据。这些事实要求我们重新调整消费者福利标准,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并促进市场竞争。数据不仅仅是数字足迹,更是科技公司用来积累控制权和财富的资源。在这种交换关系中,权力动态始终不平衡,消费者往往意识不到自身数据的价值。
部分法院和学者认为这类损害具有推测性且难以量化。但我们有一个指标可以更准确地衡量科技公司是否真正服务于消费者福利:即它们为提供免费服务所收集的数据量。我们的论文阐述了多种数据价值评估方法,特别是基于金融市场和结构分析的方法。总体而言,这些方法着眼于数据在商品服务生产过程中扮演的角色。
以谷歌为例,1997年推出搜索服务时仅需用户提供极少数据点。如今它几乎持续获取用户的定位信息、消费习惯及在其他网站的停留时长。法官可以评估谷歌是否在任意要求用户提供更多数据——类似于提高产品价格——仅仅为了获取广告收入和市场份额。这种行为将构成反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在其他任何领域都不允许此类行为存在。
每当科技公司从消费者那里窃取更多数据时,消费者承担着风险却几乎得不到新利益。即使它们获取的数据量增加,服务质量却几乎毫无改善。这些公司在收集数据时几乎未设防护措施。由于收购或合并其他公司,它们已不存在任何实质性的竞争对手。
实际上,科技巨头已将数据变成新型货币,成为许多大型科技公司商业模式的基石。面对当今数据驱动的数字市场,数据即货币这一事实应促使我们重新审视对反垄断损害的理解,以及什么才构成具有竞争力的科技市场。
马科里迪斯先生是斯坦福大学数字经济实验室的研究员,也是金融科技初创公司Dainamic的首席执行官兼创始人。塞耶先生是数字进步研究所所长,专注于隐私、反垄断和网络安全问题的律师。
2021年11月17日,一家谷歌商店的标识在纽约。图片来源:ANDREW KELLY/Reut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