厄尔·沃伦与平权法案——《华尔街日报》
Alan M. Dershowitz
1963至1964年间,我曾担任自由派沃伦法院大法官阿瑟·戈德堡的书记员。近六十年后,保守派占多数的罗伯茨法院裁定大学招生中的种族优待政策违反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我相信沃伦法院也会做出同样判决。
当时经典自由主义观点认为,政府行为体在宪法层面不得以种族因素作为考量依据。戈德伯格年轻时曾亲身遭受反犹配额制度伤害,他向我明确表示:宪法绝不认可任何导致种族配额或目标的招生制度。
我曾亲耳聆听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阐明其立场——在涉及个人权利时政府必须保持色盲。当时收到质疑跨种族婚姻禁令合宪性的诉状后,我向戈德伯格提交建议受理此案的备忘录。经其与其他大法官磋商时,我有幸参与会谈。
沃伦向戈德伯格透露,十年前他撰写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判决书的终极目标,是建立政府决策中彻底剔除种族因素的色盲社会。虽认为当时审理跨种族婚姻案时机尚不成熟(该案三年后在弗吉尼亚州诉拉文案得以解决),但他坚信平等保护原则终将禁止政府决策中任何种族考量——这一立场表露无遗。
当伯格法院在20世纪70年代处理大学招生问题时,两位沃伦法院大法官曾就此撰写过意见书。在德富尼斯诉奥德加德案(1974年)中,大法官威廉·O·道格拉斯对驳回下级法院裁决的多数意见提出异议。他希望给予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为其招生标准辩护的机会——但他强调校方必须证明这些标准是"种族中立"的。他认为招生决策可以考虑经济等其他个人因素,但不应考虑种族。在巴基诉加州大学案(1978年)中,大法官波特·斯图尔特与三位同僚持相同立场,认为1964年《民权法案》第六章禁止任何种族优待政策。
第五张赞成票可能来自大法官雨果·布莱克,这位南方出身的法官坚持对宪法进行字面解释。他的种族观点较为复杂,现有档案未显示其对此问题的明确立场。但对平等保护条款最严格的字面解读,必然排斥基于种族的决策。另一位可能促成多数意见的是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哈伦,其祖父曾因在普莱西诉弗格森案(1896年)中发表著名异议而青史留名。
必须承认,这只是推测。我们无法确知历史人物会如何裁决当今案件。但有一点我可以肯定:沃伦法院的大法官们都是坚守宪法原则的自由派,他们始终忠于自己理解的宪法精神。
德肖维茨先生是哈佛法学院荣休教授,著有《狙击特朗普:公民自由、正当程序与宪法法治面临的威胁》一书。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图片来源:贝特曼档案馆刊登于2023年7月12日印刷版,标题为《厄尔·沃伦与平权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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