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大法官如何在平权法案上针锋相对——《华尔街日报》
Brent Kendall
最高法院以6比3的裁决禁止高等教育中的平权行动,不同阵营的大法官之间展开了超过200页的论战,这场冲突反映了社会关于种族不平等、历史歧视及解决方式的广泛争论。以下是部分要点。
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代表多数方意见
首席大法官撰写了法院的主导意见,代表六位保守派大法官的多数立场,裁定大学招生中考虑种族因素违反了宪法保障的法律平等保护原则。
罗伯茨在其40页意见书的前半部分回顾了哈佛大学和北卡罗来纳大学的招生实践,以及自1978年以来最高法院关于平权行动的判例。
裁决的核心内容出现在中段,首席大法官指出最高法院从未打算让大学招生中的种族偏好永久存在。罗伯茨提到,尽管2003年格鲁特诉博林杰案中法院支持了密歇根大学法学院的种族意识招生政策,但该判决同时指出种族分类具有危险性。
罗伯茨还援引了2003年判决中一段关键的理想性论述,当时大法官桑德拉·戴·奥康纳表达了法院的希望与期待:25年后将不再需要种族优惠政策。
首席大法官承认,哈佛大学和北卡罗来纳大学在其招生计划背后阐述了值得称赞的目标,例如通过多样性更好地教育学生、促进思想的活跃交流、培养未来的领导者以及增进跨种族理解。但罗伯茨表示,这些学校无法清晰而准确地将这些目标与他认为有时像粗糙刻板印象的种族意识招生政策联系起来。
罗伯茨说,这种方法贬低了一个人的尊严和价值。
首席大法官对法院三位持异议的自由派大法官表示,他们的立场“在许多方面都经过深思熟虑”,但基于一个有缺陷的核心论点。
罗伯茨在法院意见书的结尾表示,这一裁决并不阻止大学申请者在他们的文章中谈论种族问题,学校可以考虑这些个人故事,只要他们不是以此作为后门手段来延续法院认为非法的种族意识招生。
持异议的索尼娅·索托马约尔大法官
索尼娅·索托马约尔大法官在一份69页的异议意见书中表示,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确立了种族平等的保障。她说,最高法院早就认识到,在一个不是、也从未是色盲的社会中,这种保障“可以通过种族意识的手段来执行”。这包括1954年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禁止公立学校种族隔离的裁决。该异议意见书得到了法院另外两位自由派成员埃琳娜·卡根大法官和凯坦吉·布朗·杰克逊大法官的联署。
索托马约尔表示,内战后批准的第十四修正案旨在保护黑人群体在经历世代种族压迫后的基本权利。
索托马约尔指出,最高法院的裁决刻意回避了种族不平等在美国教育体系及整个社会仍普遍存在的事实。
索托马约尔认为,法院不当以自身偏好取代大学管理者的判断,且未能认识到种族身份塑造了部分学生的生活经历。
索托马约尔警告称该裁决将产生破坏性影响,并蔓延至全社会。
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附议意见
托马斯大法官在58页的附议书中强调宪法必须保持色盲原则,所有基于种族的歧视(包括平权法案)都具有危害性。
大法官凯坦吉·布朗·杰克逊异议意见
杰克逊大法官在29页的异议书中历数历代歧视性政策与实践,指出其影响延续至今,导致美国人在健康、财富和福祉方面存在"鸿沟般的种族差距"。
伊丽莎维塔·加尔金娜和斯蒂芬妮·斯塔姆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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