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种族平等的一座里程碑——《华尔街日报》
The Editorial Board
周四,最高法院迎来了其最辉煌的时刻之一,它以逻辑严密且强有力的方式重申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美国基本原则。通过禁止在大学招生中使用种族因素,六位大法官组成的多数派从可能导致制度固化的种族巴尔干化风险中大幅后退。
这两起争议案件是由"学生公平录取组织"分别针对私立机构哈佛大学和公立北卡罗来纳大学提起的。两校的招生程序都以牺牲其他族裔——尤其是亚裔美国人——为代价来偏袒某些申请者。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在多数意见书中明确裁定,根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这些招生程序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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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和北卡的招生方案无法与平等保护条款的承诺相调和,“他写道,“两个方案都缺乏足够明确和可衡量的目标来证明使用种族因素的合理性,不可避免地以负面方式运用种族因素,涉及种族刻板印象,且缺乏明确的终止期限。我们从未允许招生方案以这种方式运作,今天也不会开此先例。”
在首席大法官职业生涯中最具里程碑意义的意见书中,这一表述再清晰不过。“消除种族歧视意味着彻底消除,“他写道。
最高法院的裁决之所以格外振奋人心,是因为它厘清了半个世纪以来混乱的最高法院判例。1978年巴基案中,刘易斯·鲍威尔大法官的多元意见为种族优待政策打开了大门。当2003年格鲁特诉博林杰案再次不可避免地触及这一问题时,最高法院再次含糊其辞,一方面认可有限使用种族因素,另一方面又声称25年后应无此必要。
正如首席大法官所写,二十年后,两所大学向最高法院表示,他们无法预见何时能停止使用种族因素来实现校园多元化。索尼娅·索托马约尔大法官的异议意见更进一步,暗示"系统性不平等"可能永远需要通过种族歧视来对抗种族歧视。
但这种观点完全颠倒了第十四修正案的明文含义。这也使索托马约尔大法官陷入一个奇怪的立场——用首席大法官的话说,最高法院应该告诉"州政府行为者何时选对了受益的种族”。他补充道,虽然最高法院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1954年)中裁定"隔离但平等"本质上不平等,但索托马约尔大法官却认为"这要看情况”。一语中的。
周四的裁决还因其协同意见书而引人注目。克拉伦斯·托马斯大法官梳理了美国种族与法律漫长而充满争议的历史,解释了为何约翰·哈伦大法官在普莱西诉弗格森案的著名异议中提出的"我们的宪法是色盲的,既不承认也不容忍公民之间的阶级划分"观点是正确的。
尼尔·戈萨奇大法官在一份协同意见书中指出,哈佛大学和北卡罗来纳大学都违反了1964年《民权法案》第六章。他在一段发人深省的论述中写道,在我们这个日益多元化的国家,按种族"分类的做法建立在自相矛盾的刻板印象之上”。
他特别提到,在联邦政府的分类体系中,"‘白人’类别囊括了’来自欧洲、印度以西的亚洲和北非’的任何人群。这包括威尔士、挪威、希腊、意大利、摩洛哥、黎巴嫩、土耳其或伊朗后裔。它既涵盖伊拉克或乌克兰难民,也包含英国王室成员。“最高法院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重申,表明这是在不滋生更多种族矛盾的前提下运行多元化民主制度的唯一途径。
拜登总统谴责了这一裁决,或许是因为他明白,这一道德与法律原则的宣告危及了他按种族划分的政策。那些按种族进行分类的企业多元化和公平计划也应当注意到,它们将面临法律挑战。哈佛大学发表声明表示将遵守法律,但也认为裁决中存在一个突破口,即大学可以考虑申请者关于种族如何影响其生活的观点。
首席大法官的判决意见预见到了此类规避行为,并指出“例如,给予克服种族歧视的学生的优待必须与该学生的勇气和决心相关联”,且该学生必须“基于其个人经历而非种族背景”获得对待。他进一步强调:“[法律]禁止直接做的事,也不得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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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抵制都无法改变最高法院这一划时代的宣言,它使国家重新与平等待遇原则保持一致——这一原则是美国建国承诺的核心。尽管《独立宣言》颂扬平等,但宪法因奴隶制存在缺陷。1866年通过的第十四修正案将法律保护扩展至所有种族的美国人。
美国民众似乎认同最高法院的观点。即使在加利福尼亚和华盛顿等自由派州,选民也拒绝了基于种族的录取方式。皮尤最新民调显示,四分之三的民众反对在大学录取中考虑种族因素,包括亚裔、西班牙裔和非裔美国人的多数群体。
美国要实现一个真正无视肤色的社会,仍有大量工作要做。最重要的是,它需要解放K-12教育体系,这个体系将太多少数族裔困在了失败工厂中。但试图通过大学招生中的种族歧视来弥补这一失败,会制造其他问题,并且不是根据个人的才能或品格,而是根据他们的肤色来评判他们。正如首席大法官强调的那样,“我们的宪法历史不容忍这种选择。”
刊登于2023年6月30日的印刷版,标题为《种族平等的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