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堕胎药案 - 《华尔街日报》
The Editorial Board
如果你还未曾听闻,法官马修·卡克斯马里克否决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堕胎药物米非司酮的决定,不过是特朗普任命法官攻击行政体系的又一例证——至少媒体和诸多法律学者如此宣称。让我们来阐明这一叙事为何不实。
在《希波克拉底医学联盟诉FDA案》中,法律争议的核心是一个常规性问题:FDA根据《行政程序法》(APA)批准米非司酮时是否存在武断与任意行为。我们部分反对法官的裁决,因为FDA的安全性评估似乎并非不合理。
但本案争议点并不在于行政机构是否曲解法律以实施国会未授权的事项——如奥巴马清洁电力计划(《西弗吉尼亚州诉EPA案》)、拜登政府的学生贷款减免、疾控中心的驱逐禁令,或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的疫苗强制令。
米非司酮案也无关《雪佛龙》尊重原则(该原则主张:当法律存在模糊时,只要行政机关的解释未明显不合理,法官应予以尊重)。法官们常滥用《雪佛龙》原则,即便法律条文清晰时仍维持宽泛的监管。
保守派法学家日益试图限制《雪佛龙》原则的适用,包括采用"重大问题原则"——即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影响的监管行动须获国会明确授权。但国会显然授权FDA评估药物安全性与有效性,而卡克斯马里克法官的判决并未否定这一点。
他的法律错误在于越权行事,以法官身份擅自对堕胎药物的风险与收益进行独立评估。此类技术性问题本应由国会授权监管机构处理,法官无权重新裁定机构分析结果。
正如特朗普任命的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法官尼奥米·拉奥在2020年判决中所言:“对机构行为的实质性审查并不要求我们越俎代庖地重新评估FDA的科学判断——根据《行政程序法》的’武断与任意’标准,我们根本不具备这种资质。”
另一位特朗普任命的大法官布雷特·卡瓦诺在2021年代表全体最高法院成员强调:"《行政程序法》的’武断与任意’标准要求机构行为必须合理且解释充分。依据该标准进行的司法审查应保持谦抑,法院不得以自身政策判断取代行政机构的专业决策。"
下级法院法官常滥用《行政程序法》赋予的审查权对监管分析吹毛求疵。但当自由派法官以此推翻化石燃料项目的环境评估时,民主党人却视若无睹。上周五奥巴马任命的联邦法官托马斯·莱斯质疑FDA对米非司酮的安全限制时,他们更是欢呼雀跃。
我们与卡奇马里克法官的根本分歧在于权力分立原则——这是原旨主义司法理念的核心。堕胎政策应由人民及其代表制定,而非由法官越权裁定。若上级法院在上诉中推翻其判决,这很可能是关键依据。届时不妨看看左翼法律精英们是否会秉持学术操守,对此给予公正评价。
照片:艾伦·G·布里德/美联社刊登于2023年4月11日印刷版,标题为《法律与堕胎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