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审理国税局窥探案——《华尔街日报》
The Editorial Board
政府称雷莫·波尔塞利欠缴200万美元税款及罚款。为此,美国国税局在追查其资产过程中,向其妻子使用的银行和他长期合作的法律事务所发出传票要求提供财务记录。国税局未通知波尔塞利夫人或该律所。这种做法合法吗?最高法院将于周三在波尔塞利诉美国国税局案中审理这一问题。
司法部案情摘要指出,当国税局向第三方调取此类记录时,通常必须"通知传票中列明的人员",“有权获知通知者可起诉政府要求撤销传票”。但国会用典型的模糊措辞规定了例外情形——若传票系"为协助征收"针对"传票所涉债务责任人"的评税时,则无需通知。
联邦政府称本案很简单:波尔塞利夫人的银行记录可能帮助国税局定位其丈夫资产,其律师记录或能揭示"波尔塞利用于支付律所费用的账户或资金"。由于国税局行为系"为协助"征收评税,当事人无权质疑记录调取要求甚至无权获知该要求。最终银行"单方面通知"了波尔塞利夫人和律所,二者在下级法院均败诉。
他们在最高法院或更有胜算。其诉状指出:“国税局越权了”,认为该局适用的通知规则例外"仅适用于被评税纳税人(即国税局追偿对象)对传票调取账户拥有法定权益的情形"。调取波尔塞利本人银行记录无需通知,但不能秘密调取其妻子、律师或其他任何可能收款方的记录。
他们还指出,该法律存在另一项例外条款:当国税局试图向纳税人的"受让人或受托人"追缴税款时,无需发出通知。但政府立场的漏洞在于,按照其理论,第一个例外条款将完全吞噬第二个例外条款。针对"受让人"的传票本就属于"协助"征收评估税款的行为。正如雷蒙德·凯斯里奇法官在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异议意见中所写,若真如此,那么国会制定第二个例外条款就是"在浪费时间"。
如果国税局观点成立,还有什么传票需要援引第二个例外条款?凯斯里奇法官指出:“尽管拥有多年税法执行经验,政府却连一个具体案例都举不出来。“国税局的越权行为将银行等机构置于两难境地:是冒着得罪无过错客户(如律师事务所)的风险对传票保密?还是冒着得罪国税局的风险告知客户?
若波尔塞利先生确实欠200万美元,他理应偿还。但联邦执法人员在处理公众事务时必须严守规矩,在疑难案件中采用的捷径往往会演变成普遍规则。正如请愿方所抗议的:“国税局探员不能仅仅因为觉得方便,就秘密调阅律所多年银行记录——以及其中包含的所有律师-客户保密信息。“此言一针见血。
美国华盛顿特区的国税局总部摄影:阿尔·德拉戈/彭博社刊登于2023年3月29日印刷版,标题为《最高法院的国税局窥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