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有权选择分娩地点——《华尔街日报》
Anastasia Boden
在多布斯诉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案中,最高法院处理了美国最具争议的司法议题之一——女性能否合法终止妊娠。近期三位女性提起的诉讼则提出了另一个相关但应较少争议的问题:选择分娩地点和方式是否属于宪法权利?
分娩中心是医院之外的场所,女性可在此接受产前护理、分娩及产后恢复。许多家庭选择这类机构作为医院替代方案,因其能提供更自主的分娩体验。患者可能希望比医院常规规定更多的家属进入产房,有些人则不愿有医护人员频繁进出。
尽管全美50个州在技术上均允许设立分娩中心,但某些州的监管条例实际构成全面禁令。在爱荷华州,助产士凯特琳·海因利和艾米丽·赞布拉诺-安德鲁斯正通过诉讼争取开设分娩中心的权利——当地法规要求必须由州政府认定现有分娩服务不足时才能批准新机构。企业家凯蒂·丘布在去年申请遭拒后起诉了佐治亚州,该州"需求证明"法律允许现有医院实质否决分娩中心的建设。这两州的监管导致分娩中心极度匮乏:爱荷华州为零,佐治亚州仅有三家。
反竞争监管剥夺了准父母选择安全平价分娩方式的权利。佐治亚州拥有全美最高的孕产妇死亡率,但法律却阻碍丘布女士提供安全替代方案。分娩中心通常由持证助产士运营、医师监督,因服务低风险孕妇,其紧急转院率不足1%。
控制分娩地点和方式的权利应被视为基本权利。这涉及女性在育儿方面能做出的最私密决定之一,而美国人长期以来享有在医院外由助产士协助分娩的权利。这也与最高法院先前否决政府试图监管完全私人决定(如卧室内的行为或避孕措施获取)的裁决相一致。真正的争议在于,这一基本权利是否能获得五位大法官的支持。
博登女士是卡托研究所罗伯特·A·利维宪法研究中心的主任。她曾代表民权诉讼的原告,包括对乔治亚州分娩中心限制措施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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