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巡回法院支持财富税——《华尔街日报》
Christopher Cox and Hank Adler
第十六修正案仅授权联邦政府对收入征税,但一些国会议员也希望对财富征税。这被普遍认为违宪,但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最近的一项裁决支持某种形式的财富税,如果该裁决得以维持,可能会颠覆这一传统观点。
此案摩尔诉美国案涉及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的一项独特条款,该条款对拥有外国公司股份的美国个人股东征收一次性追溯税。根据先前法律,美国纳税人需在海外公司收入以股息形式汇回美国时缴税。2017年法案取消了海外收入税,使美国税制与大多数发达国家接轨。但该法案同时对1986年以来公司未分配收入设立了"强制汇回税",纳税主体并非公司而是其股东。
其结果是,美国投资者即便未出售股票或获得股息,仍被视为已获得"收入",并突然需要缴纳这项新税。
原告查尔斯·摩尔与凯瑟琳·摩尔夫妇于2005年购入一家小型外国公司11%的股份。摩尔夫妇是被动投资者,从未参与公司管理。该公司从未支付股息。投资十余年后,他们突然因这项适用于持股超10%股东的新税法面临巨额税单。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三名法官组成的小组裁定,摩尔夫妇从未从投资中获得任何收益并不重要。法院表示,分红、股票出售或其他实现事件并非必要条件,因为“第十六修正案对收入没有固定定义”。这是一个引人注目的概念:宪法关键条款中的核心词汇竟无明确含义。该判决颠覆了税收的基本原则,即必须存在交易或“实现”才能产生应税收入。这正是所得税与财产税或财富税的根本区别。
摩尔夫妇请求由11名法官组成的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全体庭重审,但遭到拒绝。四位法官对驳回决定提出异议,指出根据最高法院先例、联邦判例法及第十六修正案的历史,通常需要发生实现事件才能产生应税收入。摩尔夫妇计划向最高法院提出复审申请。
本案的未来影响重大。若允许摩尔案判决成立,国会将有权以同样方式对所有投资国内企业的美国投资者征税。宪法将无法阻止要求股东就其持有股份(甚至包括其401(k)计划)的每家公司的累积未分配利润按比例缴纳所得税。
不仅如此。以摩尔案为先例,且无“实现”要求来限定“收入”含义,国会可将所得税范围扩大至任何类型的未实现资产增值。邮票收藏、钱币收藏、客厅墙上的艺术品——这些都可能突然成为“收入”来源,尽管纳税人未获得分毫现金。更甚者,与实现不同,增值是个持续变化的过程,对这类“收入”的计量频率将完全取决于国会和国税局的意志。
摩尔案为最高法院提供了机会,以裁定1913年各州批准第十六修正案时,并未赋予国会无限制的征税权。受理此案审查还将允许大法官们探讨宪法对追溯性征税(如有)的限制。第九巡回法院的三法官合议庭裁定,尽管强制性汇回税追溯至1986年,但并未违反第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权利。最高法院曾在1938年和1994年两次支持追溯一年的税法,但大法官们从未审议过长达数十年的追溯效力。
第九巡回法院认可《强制性汇回法案》的极端追溯性,因其认为若不如此,持有未分配利润的企业股东将因"未对未分配利润缴税"而获得"意外之财"。
然而,对企业单独征税的长期理论基础正是防止未分配利润逃税。此外,这些利润在分配给股东时仍会再次征税,与所有公司的股息处理方式相同。
争议税法还有另一项异常特征:摩尔案中,税率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流动性浮动。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比率越高,税率就越高。这种差异暴露了本质——流动性并非收入指标,纯粹是资产与负债的函数。这实质上是对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征税,最终转嫁给个人股东。
这起摩尔案将巩固、振兴或彻底改变联邦所得税的一项长期准则,即在宪法意义上,必须发生实现事件才能产生应税“收入”。如果大法官们受理此案进行复审,他们最终可以平息“第十六修正案基于一个‘无明确定义’的术语”这一观点。
如果他们拒绝受理呢?第九巡回法院的异议法官回答了这个问题:“将收入与实现分离,将为联邦政府对其他类型财富开征新税种打开大门,且无需遵守宪法规定的按比例分配要求。”
考克斯先生于2005-09年担任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1989-2005年担任加利福尼亚州联邦众议员。阿德勒先生是查普曼大学会计学教授。
插图:大卫·克莱因刊登于2023年1月26日印刷版,标题为《第九巡回法院支持财富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