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族偏好与怯懦的最高法院 - 《华尔街日报》
John B. Daukas
最高法院正在重新审视高等教育中的种族偏好问题。2016年最后一次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以4比3的投票结果维持了该政策。当时投反对票的三位大法官依然在任,如今还新增了三位保守派同僚。
在本届任期涉及哈佛大学和北卡罗来纳大学的案件中,“学生公平录取组织"请求大法官裁定种族偏好政策违反《1964年民权法案》第六章,且公立院校实施该政策还违反第十四修正案。普遍预期法院将作出此类裁决,彻底推翻延续45年的判例——该判例允许高校以"实现多元化学生群体教育效益"为由实施歧视性政策。
但这并非板上钉钉。在*“学生公平录取组织诉哈佛大学案”的口头辩论中,校方律师塞斯·瓦克斯曼敦促大法官避免此类裁决。他表示:“如果诸位认为…下级法院未正确适用应有的严格审查和精准裁量标准”,应将案件发回重审而非"废弃数十年的宪法判例”。《纽约时报》记者亚当·利普塔克随后推测,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可能正采取其标志性的渐进式策略——正如去年他在“多布斯诉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案”*中处理堕胎议题时的做法。
法院在高等教育种族平权问题上屡次采取这种畏首畏尾的态度,结果总不尽如人意。大法官们的错误裁决纵容机构以种族划分国民,催生出一个资金雄厚、根深蒂固的种族特权体系,最终损害了无数美国人的权益。除非法院明确禁止在招生中考虑种族因素,否则学校将继续漠视司法限制,肆无忌惮地进行种族歧视。
首个针对该问题的裁决,加州大学董事会诉巴基案(1978年),因意见分裂而闻名。五位大法官组成的多数派以涉及种族配额为由,根据《民权法案》第六章裁定该校平权措施违法;而另一组五位大法官则认为,仅出于促进多元化的目的,种族可作为招生中的"非主导因素"。只有大法官刘易斯·鲍威尔同时支持两项结论,其独立意见实际决定了案件走向。
最高法院大法官桑德拉·戴·奥康纳拍摄官方肖像。图片来源:考比斯/Getty Images2003年该原则正式成为最高法院判例,当时法院就密歇根大学的两起案件再次作出分裂判决。在格拉茨诉博林杰案中,法院以6:3表决废除了密歇根大学本科平权计划,该计划采用"积分制"偏袒非裔和拉丁裔申请人。
但在格鲁特诉博林杰案中,5:4的多数派维持了密歇根大学法学院的招生政策——该政策声称仅将种族作为"加分项",作为"高度个性化、全面评估"的一部分,以"认真考量申请人可能为多元化教育环境作出贡献的所有方面"。
大法官桑德拉·戴·奥康纳和斯蒂芬·布雷耶同时加入了两起案件的多数意见。奥康纳大法官在格鲁特案的法庭意见书中通过脚注强调,“基于种族的招生政策必须有时限”,并指出"最高法院预期25年后将不再需要实施种族优待政策"。
安东尼·肯尼迪大法官在措辞尖锐的异议意见中虽认同多样性是"重大利益",但指控法学院在多数情况下将种族作为"自动考量因素…实质上推行了与配额无异的数量目标"。他谴责多数意见未能履行宪法职责,未对种族区分适用"严格审查"标准。
在2013年费希尔诉德克萨斯大学案(又称费希尔第一案)中,肯尼迪大法官似乎践行了这一批评立场。他以7:1的多数意见写道,第五巡回上诉法院"未适用正确的严格审查标准",并将案件发回重审——正如韦克斯曼律师在当前哈佛案中对最高法院的诉求。
第五巡回法院再次支持德克萨斯大学的优待政策后,该案于2015年重返最高法院。至2016年审理费希尔第二案时,安东宁·斯卡利亚大法官已去世(曾任哈佛法学院院长及联邦副总检察长的埃琳娜·卡根大法官在两起费希尔案中均选择回避)。肯尼迪大法官代表4:3的多数意见裁定德克萨斯大学的政策合宪,认为法官应"高度尊重…大学在界定如学生群体多样性等关乎其核心特质与教育使命的无形特征时的裁量权"。
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图片来源:美国最高法院所有这些区分都忽视了法律的明文规定。第十四修正案禁止北卡罗来纳大学等州立机构拒绝给予任何人"法律的平等保护"。《民权法案》第六章禁止接受联邦资金的实体(包括几乎所有高校)基于"种族、肤色或民族血统"进行歧视。
这些法律适用于所有种族且没有例外条款。它们并未规定"为促进’多样性’的歧视是允许的",或"对白人和亚裔的歧视是允许的"。在赖斯诉卡耶塔诺案(2000年)中,最高法院阐明:“将种族视为禁止性分类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根据 ancestry 而非个人品德和本质来评判一个人,这会贬低其尊严和价值。”
更甚者,法院坚称的例外已成为常态。巴基案、格拉茨案、格鲁特案与费希尔案II都试图为种族偏好设定严格限制——仅能作为促进"多样性"的"整体"评估中一个"非决定性"因素。但高校将这些裁决视为全面歧视的通行证。
哈佛案的记录证实了这一点。“哈佛在招生每个阶段都按种族监控班级构成演变,“时任美国司法部民权助理部长的埃里克·德雷班德2020年向第一巡回法院陈述,“招生官使用的申请摘要表标注种族,初审人员、复审人员、分委会及哈佛招生委员会均考量种族…哈佛给每位申请者的综合评分都涉及种族。“其目标与效果是打造"年复一年保持极窄区间内种族平衡的班级”。哈佛自己的专家承认,每年有数百名申请者的录取决定取决于种族因素。
我曾协助司法部长威廉·巴尔管理司法部民权司。我们对亚裔美国人遭受歧视投诉进行的两年调查,最终促使我们起诉耶鲁大学在本科招生中存在非法歧视行为。调查发现,种族因素是大多数被录取的黑人和西班牙裔申请人,以及许多被拒绝的亚裔和白人申请人的决定性因素。
除其他审查外,我们还进行了统计回归分析,结果表明即使在考虑了无数其他因素(如社会经济背景、家庭第一代大学生、校友子女、地理位置、高中享受补贴餐学生比例、课外活动和体育特长)后,种族仍然是决定性因素。黑人申请者的录取概率最高可达条件相当的亚裔和白人申请者的八倍。与哈佛大学一样,耶鲁大学通过将被录取的黑人和亚裔学生控制在狭窄比例范围内,进行赤裸裸的种族平衡操作,并在多步骤招生流程的每个环节都基于种族给予优待或歧视。
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在华盛顿拍摄肖像。图片来源:shawn thew/Shutterstock高校之所以公然违反最高法院对种族因素使用的限制,实质上是因为它们追求的是种族平衡的学生群体,而不仅仅是多样性。它们在校园里对待学生的方式也与其宣称的多样性理念背道而驰。许多学校设有基于种族的独立新生迎新活动、独立生活区、独立专业、独立社团、独立兄弟会和姐妹会,甚至独立毕业典礼。如果鼓励学生自我隔离,他们又如何能从多样性中受益?
这种对种族的滥用类似于最高法院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1954年)中面临的情况。种族隔离的支持者辩称,黑人学校和白人学校是"隔离但平等"的。实际上,它们极不平等。支持种族偏好的大法官露丝·巴德·金斯伯格在其格拉茨案异议意见中指出了法院大学判例核心的欺骗性:“如果诚实是最好的策略,那么密歇根州如实描述、充分披露的大学平权行动计划,肯定比通过暗示、默许和伪装达到类似数字要好。”
可悲的是,这种游戏掩盖了社会未能更好地为非裔和拉丁裔学生做好大学准备的失败。这导致了学校与少数族裔学生之间的不匹配,减少了非裔和拉丁裔毕业生进入医学、科学和工程等职业的数量。
如果最高法院裁定种族歧视完全违法,我们可以预期大学会抵制,就像许多隔离社区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布朗案后所做的那样。司法部、州检察长、立法者和私人原告将有责任通过 diligent 监督和诉讼来根除不当行为。
然而,大法官们不应担心公众的强烈反对。民意调查显示,各种族的美国人绝大多数反对在大学招生中考虑种族因素。2020年,超过57%的加州选民否决了一项全州公投,该公投旨在结束在大学招生和其他州计划中正式禁止使用种族因素的规定。
罗伯茨首席大法官在2007年"社区学校诉西雅图第一学区案"中的观察非常正确:“停止基于种族的歧视方法就是停止基于种族的区别对待。“45年来,最高法院一直试图两面讨好。结果却导致国家分裂,并实施了伤害数万名各种族大学生的政策。大法官们早该遵循法律,承认法律要求不分种族的平等对待。
道卡斯先生于2020-21年担任司法部民权司首席副助理检察长及代理助理检察长。
最高法院大法官刘易斯·富兰克林·鲍威尔。图片来源:Corbis via Getty Images刊登于2023年1月14日印刷版,标题为《种族偏好与怯懦的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