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知之手》评论:蓄意视而不见的正义——《华尔街日报》
David J. Garrow
1966年6月,民权游行者在"反抗恐惧大游行"中走向密西西比州费城郊区。图片来源:Corbis/Getty Images从南北战争结束后的几十年间,直至一个世纪后黑人自由斗争达到高潮,美国南部各地发生了数千起针对黑人公民的法外杀戮。私刑是最常用来描述这些谋杀案的词汇,但从1868年佐治亚州卡米拉到1921年俄克拉荷马州塔尔萨的许多事件,死亡人数高达数十人,完全称得上大屠杀。其中一些事件,如1873年路易斯安那州的科尔法克斯,在历史文献中广为人知,而其他事件,如1910年德克萨斯州的斯洛克姆,则相对鲜为人知。
2015年的一项研究统计,1877年至1950年间共有3,959起此类死亡事件,但研究该时期的学者都承认,任何精确统计都必然存在遗漏。白人种族主义者对南方黑人的暴力攻击规模巨大,有时——如1874年阿拉巴马州尤福拉和1964年密西西比州费城——甚至波及白人盟友。
玛格丽特·A·伯纳姆的《如今已知的凶手:吉姆·克劳的法律行刑者》是近期一系列相关著作之一,旨在强调这段历史的重要部分:南方白人执法人员往往直接参与此类杀戮,而州检察官和法院很少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这使得执法责任落到了联邦政府身上。然而,从1866年最初的《民权法案》开始,为联邦政府起诉此类罪行寻找明确的宪法依据就成为了法律雷区。
理论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修正案本可被解释为对前奴隶权利提供全面的联邦保护,但实际上这种宽泛的解读从未普及。两项重建时期的法案(后编为《美国法典》第18编第241条和242条)限制了其适用范围,并界定了未来的法律争议。联邦政府对科尔法克斯屠杀案凶手的起诉——在查尔斯·莱恩2008年著作《自由消亡之日》中有生动记述——被美国最高法院在1876年"美国诉克鲁克香克案"中驳回,大法官们裁定第241条不能用于惩罚个人的行为。
这使得《美国法典》第18编第242条成为司法部对抗南方杀害黑人公民的执法者最有力的工具。然而该法规存在两个障碍:其一,官员行为需"在法律幌子下"进行;其二,根据1909年修正案要求,其行为需属"蓄意"。直到1939年罗斯福政府设立专职民权部门(当今民权司的前身),第242条的执法才真正成为可能。
东北大学法学院教授伯纳姆女士带领读者展开了一场穿越南方各州的阴郁之旅(“彭萨科拉至黑底”、“中区的塔斯基吉”、“罪恶伯明翰”、“密西西比西南部”)。但本书因作者意识形态倾向及缺乏与其他同类著作的对话而减色。二十年前,菲利普·德雷曾出版综合史著《亡于无名者之手:美国黑人私刑史》,任何熟悉该领域文献的读者都会将伯纳姆的书名视为对德雷的回应,但她既未引用德雷的著作,也忽略了包括克里斯托弗·沃尔德里普颇具洞见的《林奇法官的多副面孔》(2002)、凯文·博伊尔的《正义的弧度》(2004)和道格拉斯·A·布莱克蒙获奖作品《以另一种名义的奴隶制》(2008)在内的众多知名作品。法学教授们的重要著作如里萨·L·戈卢博夫的《民权的失落承诺》(2007)和肯尼斯·W·麦克的《代表种族》(2012)同样未被提及。
伯纳姆女士恰如其分地强调了数十年来"笼罩黑人日常生活的长期性、不可预测的暴力"——不仅遍及南方各地,包括新奥尔良等大城市,偶尔也出现在底特律等北方城市。她简要概述了数十名被白人执法人员杀害的黑人公民所遭受的家庭悲剧,并介绍了威廉·亨利·赫夫等引人入胜却鲜为人知的黑人律师,这些人物本应获得比她所给予的更持续的关注。然而这些故事一个接一个地快速掠过,随着阅读深入,即使是最勤勉的读者也难以记住谁是谁。
伯纳姆女士对晦涩术语的偏爱是另一个反复出现的缺点。读者可能会疑惑什么是"支配性反结构",什么是"历史的基础设施",或者"社会死亡的顽固性"可能意味着什么。她极力主张共产党支持的阿拉巴马州伯明翰南方黑人青年大会(SNYC)在1940年代的努力"与1960年代的著名抗议活动同样重要且具有历史意义"。这是特殊辩护:她的父亲路易斯·E·伯纳姆是SNYC的顶级领导人,而在接下来的句子中,作者承认SNYC的工作"效果有限"。
伯纳姆女士通常强调她所记录的恐怖活动的系统性原因。但她确实准确地观察到,“对联邦有效起诉种族主义警察暴行最严重的打击"是1945年最高法院的一项单独裁决,斯克鲁斯诉美国案。
20世纪60年代,最早深入佐治亚州西南部开展民权运动的组织者将当地最危险的几个乡村县称为"可怕的泰瑞尔"和"邪恶的贝克”。贝克的恶名主要源于警长M·克劳德·斯克罗斯的暴行——1943年1月29日夜,这位警长伙同两名警员在县城牛顿镇的广场上,当着数十名目击者的面,残忍杀害了31岁的非裔美国人罗伯特·霍尔。“警察用拳头殴打戴着手铐的囚犯,并用两磅重的实心金属警棍持续击打,“伯纳姆女士记述道,“被骚动惊醒的居民们听见警察满口秽语,相互叫嚷着’再揍这该死的家伙,继续打’。”
当佐治亚州政府(毫不意外地)拒绝对这三名执法者提起公诉后,两名来自亚特兰大的联邦调查局特工南下展开彻查。斯克罗斯及其同伙经审判被定罪,各判处三年联邦监禁,上诉后维持原判。随后美国最高法院同意复审斯克罗斯案。
十余年间,大法官们一直在为如何将"政府行为"要件适用于南方各州的暴行而绞尽脑汁。正如联邦上诉法院法官保罗·J·沃特福德在2014年一场学术讲座中所阐释的,斯克罗斯案通过第242条款的表述凸显了这一难题:“法律色彩"这一短语的确切含义始终未能明晰。在口头辩论后的内部会议上,肯塔基籍大法官斯坦利·里德直指问题核心:“我无法认定这是政府行为下的谋杀”,因为霍尔的遇害完全违背了佐治亚州法律。
伯纳姆女士描述了最高法院的一些审议过程,批评了威廉·O·道格拉斯大法官推翻斯克鲁斯案定罪的支配性意见,以及费利克斯·法兰克福特大法官在异议意见中提出的更广泛的论点。道格拉斯狭隘的裁决对第242条的"故意"要求施加了新的"特定意图"解释,根据这一标准重审后,斯克鲁斯警长被无罪释放。法兰克福特试图使第242条本身无效,他近乎愚钝地谴责联邦官员没有"将这一恶行留给乔治亚州法律来惩处”。法兰克福特错误地断言,第242条"诞生于那种报复精神,这种精神在很大程度上毒害了重建时期”。
从左至右:迈克尔·施维尔纳、詹姆斯·钱尼和安德鲁·古德曼。这三名民权工作者于1964年在密西西比州费城被谋杀。图片来源:盖蒂图片社”斯克鲁斯案将定义联邦介入种族动机警察犯罪的条件至少四十年,“伯纳姆女士写道。她认为这使得对州行为者的定罪几乎不可能。但这并非全部:沃特福德法官有说服力地辩称,此案"最重要的遗产"是"第242条在法兰克福特试图废除它的情况下幸存下来”,因此联邦检察官可以利用它来定罪1964年在密西西比州费城外谋杀三名民权组织者的部分(尽管不是全部)白人三K党成员。
遗憾的是,作者对这些法律问题的探讨存在局限,因为她从根本上认为美国司法体系已全面溃败:正义无法通过法庭实现。她提出的"终极教义"是"历史伤害的再生性特质需要一场超越刑事司法体系、关于美国未来的意识形态辩论"。她明确拒绝"深植于西方个人责任思维模式的法律概念",转而构想能推动"不依赖监禁刑罚的社会秩序"的"结构性补救措施",并呼吁关注"现代警务制度与奴隶制之间的相似性"。
本书主张从适度起点着手,因为"我们无需确定赔偿计划的全部范围就能达成共识:私刑与种族谋杀受害者的家属…构成一个特殊且特别值得补偿的受害者群体"。但作者同时为"以其他方式遭受伤害的人群"发声,援引"可能持续数个世纪的义务"却未给出具体方案。她不仅指出"施害者的继承者",还提出"时空上远离罪行却从中获益的人群"都应做好赔偿准备。伯纳姆女士的论点如同其著作般立场鲜明却论证薄弱。
加罗先生的著作包括荣获普利策奖的小马丁·路德·金传记《背负十字架》及《冉冉新星:贝拉克·奥巴马的成长之路》。
刊载于2023年1月7日印刷版,原标题《蓄意盲视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