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法庭文件提交成为隐私噩梦——《华尔街日报》
Sanford F. Young
大多数法院终于迈入了计算机时代。直到最近,每起案件都会产生堆积如山的纸质文件,最终被物理存档在法院地下深处的档案室。如今,许多法院要求诉讼案件在线提交,法庭文件被归档在公众可访问的网站上。这一切非常便利,但便利性也带来了弊端:包括医疗、心理和财务记录在内的敏感个人信息和文件,将永远对任何能访问互联网的人开放。
每个法院系统都有自己的网站。大多数网站可以轻松查询谁曾是诉讼当事人。通过姓名搜索通常能直接找到案件摘要和文件,这些文件可以轻松打开和下载。这些记录通常未加密,不受现代数据保护措施(如银行网站可能使用的双因素认证)的保护。访问案件中提交的敏感信息通常不需要向法院、当事人或律师申请许可或通知。最多,搜索者可能需要通过回答验证码问题来证明自己不是机器人。
在电子法庭文件提交之前,保密性几乎不是问题。除了特定法院的案件日志(通常是手写的)外,没有中央或有组织的文件索引。这些列表只能通过访问正确县区的法院书记员办公室查看。一旦亲自进入法院大楼,研究人员必须对数十本甚至数百本巨大的日志簿进行逐行搜索。由于这些日志是按时间顺序记录的,因此很难找到某个人的诉讼案件。如果找到了案件,假设文件未被销毁或归档错误,法院书记员必须找到并取出实体文件。文件只能在办公时间内在法院内查阅。该系统的低效性和查找案件所需的大量工作实际上确保了隐私。
法院将人身伤害或法律失职诉讼的提交视为对法律保密性的默示放弃,这使得被告有权获取并审查通常受《健康保险可携性和责任法案》及其他数据隐私法规保护的记录。尽管允许被告接触原告机密记录的理由未变,但电子法庭文件提交前存在的隐私默示保护已完全丧失。法院非但未制定规则保护高度个人化的记录,反而要求几乎所有法庭文件以电子方式提交,实际上采取了相反的做法(法院确实对某些有限类别的案件,通常是涉及家庭纠纷的案件,做出例外处理,并要求对社会保障号码、出生日期、账号和未成年人姓名进行编辑)。
此外,这里存在双重标准。法院经常赋予企业保护商业秘密和和解条款免受公众查看的权利。即使公众有合法利益需要了解这些信息,法院也会这样做。然而,一个人的私密医疗和财务机密,除了诉讼当事人外对其他人并无合法利益,却大多未受到法院的保护。
就像从瓶中释放的烟雾一样,一个人的隐私一旦被侵犯就无法恢复。法院系统的网站正在成为机密信息的宝库。虽然电子法庭文件提交的好处巨大,但它们不应以隐私为代价。如果法院管理者和法官不愿保护他们管理的数据,人民选举的代表必须介入。
杨先生是纽约和新泽西州的律师。
照片:盖蒂图片社/iStockpho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