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发布医疗美容服务合同范本 医美机构不得制造“容貌焦虑”
【环球网财经消费资讯综合报道】为进一步规范美容医疗机构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美容医疗机构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北京市医疗美容服务合同(试行)》示范文本(下称《合同》)。

《合同》提到,医疗美容服务是一种医疗行为,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复杂性和一定的风险性,而对医疗美容效果的心理预期和对实际效果的评价往往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请消费者增强对医疗美容服务风险的了解和认知,形成对服务效果的合理期待,理性适度消费。
消费者可以登录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信息进行核实,避免接受不具备相应资质或从业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或使用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注册或备案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根据《合同》,消费者可以向美容医疗机构索要服务项目所用肉毒毒素、玻尿酸、胶原蛋白及假体等填充材料及其他高净值药械产品的合格证、溯源码等资料。消费者应当注意留存接受服务前后的对比照片、费用支出凭据、签名文书等相关材料,避免在空白或有留白的文书中签名。此外,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对医疗美容的服务效果应当于恢复期结束后才能进行准确判断。
对于美容医疗机构,《合同》指出,应当规范营销行为,如实介绍、宣传服务内容和效果,杜绝虚假宣传,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制造“容貌焦虑”。美容医疗机构应当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主动公示机构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信息、服务价格等内容,提升服务透明度。
美容医疗机构应当规范价格行为,落实明码标价要求,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实施价格欺诈行为。且美容医疗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超过单次治疗费用5倍的费用,不得超过场地租赁的期限收取费用,到期限还没有完成医疗美容服务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除前述外,美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美容医疗机构应当教育、引导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要求,使用来源合法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美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前、服务中和服务后全过程风险告知和防范机制,积极稳妥化解医疗美容服务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