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一看!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案背后的创新、保障和趋势
2023年6月2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向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案件债务人梁先生送达民事裁定,依法免除其未清偿债务,标志全国首宗个人破产重整案已正式执行完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在将民事裁定送达梁先生是郑重宣读:“梁先生,今天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作出裁定,免除债务人梁先生对债权人在重整计划载明的债务范围内,未清偿债务的清偿责任。”
这也意味着梁先生通过申请个人破产,依法按重整计划清偿了债务,真正实现了个人的经济再生,是我国立法上的重要突破和进步,为鼓励个人重新尝试创业和创新、推动经济发展作出制度保障。
*创新:*个人破产相关政策的经验样本
破产,听着刺耳,却是一个健康经济体的重要机能。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初现雏形,后在中世纪时的意大利与英国得到较大发展,1978年美国破产法将消费者破产纳入其中,使个人破产已成为现代破产法不可分离的一部分。
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这是全国首部个人破产立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阳光曾点评指出:“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主体退出与拯救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渠道、畅顺市场经济循环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实施以来,深圳中院积极推进实施,健全配套机制,完善分流识别标准,有力防范破产欺诈,依法救济“诚实且不幸”的债务人。本文开头例举的梁先生个人破产重整案,便是深圳中院在2021年7月16日成功审结的首宗个人破产案件,梁先生亦为我国首位成功重整的自然人。
2021年10月8日,审结张某个人破产和解案件,为组织债务人与债权人庭内和解提供样本经验;2021年11月8日,裁定宣告全国首位债务人呼某破产并进入免责考察,诞生我国境内首位“破产人”,免责考察制度即刻启动;2021年11月16日,裁定认可债务人魏某庭外和解协议,《条例》特有的委托和解制度落地见效。
截至目前,深圳中院审结4宗个人破产重整案,并全部已实现了清算、重整、和解三大程序全覆盖,用鲜活的典型案例普及诚实免责破产理念,全面激活个人破产制度设计,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全国实践积累了样本经验,进一步保护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保障:*为个人摆脱债务困境探出新路
回顾这一全国首宗个人破产重整案,梁先生在两年前因为创业失败欠下了约75万元的债务,由于无法承受沉重的债务负担,他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个人破产;2021年7月19日深圳中院将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书送达梁先生,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正式生效。
重整计划显示,在免除利息和滞纳金的情况下,梁先生将在三年内分期偿还全部本金。在此期间,除了每月用于全家四口人基本生活的7700元之外,梁先生承诺他的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
自从2021年7月重整计划执行以来,梁先生积极偿还债务,在2023年4月份也就是重整计划执行的第21个月,梁先生最终清偿了所有的债权本金,比原计划提前了15个月。随后,他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未偿还的债务,获得了法院的裁定批准。
有律师计算指出,从2021年的5月份受理到清偿完毕,如果期间不停止计算利息,估计将给梁先生额外产生超过30万元的利息。
还有47岁的呼某,数年前来到深圳创业,2016年因公司场地出租方破产倒闭,导致自己的公司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关门停业,并背上了480多万元的债务;呼某卖掉唯一住房用于还债,但仍欠130多万元。2021年6月9日,陷入债务困境、生活艰难的呼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个人破产清算申请,并于9月2日获得深圳中院裁定受理。
11月8日,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呼某因生产经营损失导致负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在破产程序中遵守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依法裁定宣告呼某破产;宣告破产后,呼某依法进入免责考察期,考察期满后,即可申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截至目前,呼某的考察期已过一年多,没有发现违反条例规定义务的行为。
这也是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15个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之一,成为个人破产制度实践发展积累了具有参考价值的示范案例。
趋势:个人破产制度有望在更大范围试点推广
截止到到2022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已实施一周年,深圳个人破产制度改革的一举一动都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截至目前,深圳中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1635件,已立案审查411件,裁定受理破产申请117件;下一步,深圳市将继续深化破产制度综合改革,着力完善个人破产配套制度。
一年来深圳市已有多人通过个人破产摆脱债务困境,开始新的生活。在这一过程中,不仅保护个人的财产免受债权人的追偿,确保个人在经济困境中有一定的生活保障,更避免因个人债务问题引发的金融风险扩散、维持经济稳定,展现出了符合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022年12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十四五”扩大内需战略实施方案》提出,在全国范围内扩大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建立企业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模式,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完善并严格执行抽查事项清单,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健全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完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健全营商环境评价长效机制。
同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的议案,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在国家宏观政策层面有了具体指引和方向落实。除了深圳,浙江在类个人破产的司法实践尝试也为建立全国性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积累了经验。
在此基础上,全国政协委员、中豪律师集团董事局主席袁小彬在今年的两会上提交了关于尽快建立全国性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建议。他提出,很多家庭因病、消费贷、房贷或其他债务成为失信人;而我国众多企业为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处获得贷款融资,都会要求企业家用自身财产提供担保,当公司破产或重整时,企业家将会长期深陷债务泥潭。
因此袁小彬建议,全国性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在内容上应该明确个人破产制度的主体范围,个人破产制度应主要考虑个人在当地形成稳定的工作、生活和财产关系,与其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