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操纵证券市场侵害,造成股票投资损失也可索赔并胜诉
案件背景:
《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投资者对此了解并不多,所以很多操纵市场违法行为并没有赔偿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2023年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评选结果揭晓。综合网民投票结果,经专家委员会评选,全国首例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证券侵权案入选十大案件,也就是投资者诉鲜言操纵民事索赔案。这就提示投资者,如果遭受操纵证券市场侵权,也可以依法发起索赔。
真实案件:
鲜言因操纵上市公司匹凸匹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先后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2017年3月30日,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鲜言于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期间,通过采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虚假申报等方式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78,330,753.74元,并处以2,891,653,768.70元罚款。2020年12月2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鲜言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标的股票价格和交易量,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处以有期徒刑3年4个月,罚金1千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
十三名原告投资者主张在鲜言操纵期间买卖了标的公司股票发生损失,要求鲜言赔偿包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在内的全部经济损失。
鲜言认可实施了证券操纵行为,但认为其操纵行为于2015年6月12日结束,此后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与其无因果关系;标的股票价格波动主要受到2015年股灾等系统性风险的影响;投资者存在非理性投资行为,应当对投资损失自担相应责任;信息型操纵同时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应由标的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等等。
律师分析:
判决认为,证券操纵行为亦应适用欺诈市场理论和推定信赖原则,如果投资者能够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证券操纵行为,投资者在操纵行为开始日之后、操纵行为影响结束日之前交易了与操纵行为直接关联的证券,即在拉高型证券操纵中买入了相关证券,在打压型证券操纵中卖出了相关证券,则应当认定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与行为人的操纵具有交易因果关系。操纵行为人可以提出反证推翻,即投资者明知或应知存在欺诈而交易,或投资者出于其他目的而交易,则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
我们相信随着操纵市场索赔领域个案裁判对信赖推定的采用,在不久的将来出台的关于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也会原则性采用这一原则,将有效的协助投资者发起操纵市场索赔。
鲜言操纵民事索赔案是全国首例依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以犯罪处罚款优先赔付投资者损失的证券类侵权案件。
需要提示投资者的是,在法律规定层面,《证券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法》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证监会也出台了《关于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公告〔2022〕40号)。
但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落实的核心还是违法行为行为人对证监会的罚款或法院的刑事罚金有过缴纳,在这个逻辑基础上,才可能实现民事赔偿优先问题。大量案件其实违法行为人对证监会的罚款也是没有缴纳的,证监会本身也面临一个强制执行的问题,在这个情况下可能就没法走民事赔偿优先的路径。所以投资者要对民事赔偿优先有一个理性的认识,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法院作出带有罚金内容的刑事判决,并不意味着这些罚款或罚金就已经如实缴纳到位。
*律师简介:*许峰,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