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知网实施垄断行为被罚事件,看公平竞争环境对消费者权益保护
案例背景:
2022年12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其对中国知网(CNKI)实施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知网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8760万元的行政罚款,成为又一家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处以“天价”罚款的互联网平台。
“天下苦知网久矣”,这是学界相当一部分用户的感受。正因为知网在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占有超50%的市场份额,且与大多数学术核心期刊签订了非常霸道的“独家合作协议”,挤压了竞争对手的生存空间,抬高了进入市场的“门槛”,使得其在运营成本稳定的情况下,年年大幅涨价。由于市场上没有可以与之比肩的替代品,消费者不得不忍受知网的不合理行为。可见,因垄断行为扭曲了公平竞争的大环境,最终是由消费者买单。
在2023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环球网财经中心记者采访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的戴盈和孙坤铭两位律师,结合知网实施垄断行为被罚事件,为大家介绍一下反垄断行为的核心思路是保持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让消费者有充分选择的权利。
案例介绍:
2021年12月7日,媒体报道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九旬教授赵德馨状告知网维权,全部胜诉,共获赔70多万元。赵德馨说:“把我100多篇文章收录到数据库,不仅不告诉我,我自己下载还要付费,而我本人也从没拿到过一分钱稿费。”该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冲上了“热搜”。2022年5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知网涉嫌垄断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12月底做出了国市监处罚〔2022〕8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处罚决定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除了对知网进行了相关市场界定——中国境内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并对知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事实和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为,2014年以来,知网为阻碍其他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平台发展,维持、巩固、强化自身市场地位,滥用在中国境内的市场支配地位,限定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只能与其进行交易,并采取多种奖惩手段保障行为实施;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获得高额垄断利润。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为,知网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数据库服务,损害了用户合法利益,阻碍了市场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影响了学术自由交流和传播,破坏了良好的科研学术生态环境。
有鉴于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综合考虑知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同时考虑当事人深入自查并积极整改等因素,责令知网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21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7.52亿元5%的罚款,计8760万元。
做出该处罚决定后,知网没有提起行政复议,迅速拿出了15条整改措施,包括彻底整改独家合作,承诺用户的学术文献数据库服务实际成交价格三年内下调30%以上。
律师分析:
我国近年来加强了对平台经济垄断行为的规制,其落脚点是为了改善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正如《反垄断法》开篇就阐明了其立法宗旨“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值得注意的是,在知网案中,有一项与其他平台垄断处罚不同的行为认定,即知网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的“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而不公平的高价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例如,媒体报道万方和维普数据库价格都只是知网的零头,一些高校购买十年维普数据库的使用费可能还不如购买一年知网数据库的使用费高。2022年4月,中国科学院也曝出了因知网费用高昂,而不得不停用的新闻。
在如何判定“不公平的高价”问题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采取了历史价格成本比较法和竞争者之间价格比较法。
从历史价格看,知网服务成本长期基本稳定:相关证据显示,知网学术文献采购成本年均仅增长1.50%;知网单位数据加工成本甚至实现了逐年下降,其在每年数据加工量保持基本稳定情况下,通过优化管理等手段提高了加工效率,比如期刊加工工时由5工时减到2.2工时。另一方面,2014年以来,知网的服务价格年均涨幅达10.06%,部分用户2021年数据库采购价格达到2014年的数倍。和竞争者服务价格年涨幅的4%相比,知网的涨价幅度要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同时,知网的毛利率也大大超越了竞争者,据知网控股股东同方股份公司发布的年报,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的毛利率高达66.88%,而其总营收更是达到了5.32亿元。
知网为了锁定高价带来的高额垄断利润,施加了多重不公平手段来维持。例如,把学术价值较高的期刊拆分进行单独销售,变相提高价格。2017年知网期刊总库服务平均售价为30.82万元,2021年“期刊库+个刊库”服务平均总售价上涨至54.23万元,相较2017年涨幅达76%,部分用户采购成本上升3倍以上。
此外数据库定价机制不公开、不透明也是个很大的问题。知网根据不同用户历史价格、使用需求、经费预算等,提供不同的报价和折扣方案,提高了数据库服务整体价格。同时,知网将服务价格与并发数(同时在线使用数据库服务的用户数量)关联,故意设置较低的并发数,导致用户频繁出现无法登录、无法下载、下载掉线等问题。为满足日常需要,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用户不得不增加并发数,接受知网涨价要求。
而且在高价之下,用户在订阅了知网服务之后,很难有预算再去订阅同类型中文文献数据库,这就压制了竞争对手。
知网之所以能收取不公平高价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通过独家合作限定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只能向其提供学术文献数据。2014年以来,知网每年达成独家合作协议的期刊数量为920种至1525种不等,独家合作的高校数量和占比逐年增长,2022年5月达490家,占与知网合作高校总数的63.1%;而境内同业竞争者则较少与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签订该类型协议。
为达到限定交易的目的,知网给予签订独家协议的交易相对方更高的版权使用费(比如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如签订非独家合作协议,仅能按销售额11%左右获取版权使用费,年收入多在万元以内;如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则能获得数倍以上版权使用费),同时免费向后者提供学术不端检测服务,即论文查重服务,这显然刺激了交易相对方的签约意愿。可见,知网为了巩固其市场独大的地位,采用了“恩威并施”的手段。
2021年发布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关于分析如何认定限定交易,除了惩罚手段外,指南指出“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性方式实施的限制……如果有证据证明对市场竞争产生明显的排除、限制影响,也可能被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实际上,反垄断的动机并非为了反对企业通过创新商业模式、加强自身科研和管理水平做大做强乃至获得市场支配地位这一现象本身,而是要看在其取得垄断地位之后是否运用了一些显失公平的手段阻止“后来者”,限制竞争,破坏社会公共利益;“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再把不公平的价格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有学者指出,学术数据库提供的产品与一般商品不同,学术文献是汇集了人类智力成果的重要载体,具有不可替代性,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要比在一般商品市场领域所造成的危害更大。知网案被收录进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2022年十大消费维权舆情热点”,该案的辐射效应或将进一步抑制文献数据库经营者设置“知识围栏”的冲动,促进学术数据的流动,营造良好的学术生态。
最后,回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既然知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损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是否可以依据《反垄断法》、《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的处罚向知网主张损害赔偿?答案是肯定的。不过,与知网侵害作者著作权类型案例已有较为明确的裁判标准相比,消费者发起损害赔偿诉讼的举证难点或在于损失金额的认定。这有待法院的判决来进一步厘清经营者因实施垄断行为对消费者个人赔偿的认定标准。
2022年,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特聘副教授郭兵曾因知网不对个人用户开放论文查重服务,对知网提起了反垄断诉讼,杭州中院受理了该案。
律师介绍:
1、戴盈: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南京中法创新协会首席法律顾问;上海世博会优秀个人。

2、孙坤铭: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