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选择美容医院需谨慎
案件背景:
近年来,人们对于审美的变化以及对自身要求的不断提高,通过医疗美容来改善和提高自身的容貌、外形的情况已经较为常见。医疗美容医院为了盈利目的,违规行医、违规经营,甚至一些医疗美容产品以次充好,因此那些为了急切变美的消费者一不小心就会陷入医疗美容医院的圈套。
真实案例:
2022年王某在某美容医院做假体隆鼻术+超肋支架鼻尖成形术+鼻小柱延长术整形术,术后发现鼻头不正、鼻孔大小不一,右侧鼻孔简直不能呼吸,经其了解,该美容医院承认没有做好提出给王某重做。但经王某了解,隆鼻手术属于医美一级项目,该医美医院没有相关资质,本次手术属于违规行医、违规经营,操作手术间也未达到无尘手术间,不具备操作条件。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并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其手术费。
法院认为:
首先,本案属于消费型医疗美容,王某为健康人士,为满足对美的追求的生活需要而接受美容服务,具有消费者的特征;该医美医院的经营目的为获取利润,具有经营者的特征。消费者为生活消费接受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经查,该美容医院给王某使用的假体为国产品牌而非合同上约定的美国进口品牌,且价格相差上千元,法院酌情确认该医美医院退还为给王某购买假体的费用并赔偿王某三倍价款。
律师分析:
本案为典型的因医疗美容服务有欺诈内容和诊疗不规范行为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也存在该案适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由于王某并非因疾病、外伤原因而接受医疗美容,而是出于自身对外貌外形上美的追求而决定隆鼻,其对最终采取何种美容项目、达到何种美的标准有最终的决定权。故该医疗美容行为属于消费行为,王某与医疗美容医院意思表示一致后医疗服务合同成立,故双方订立的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而为何法院支持了王某的三倍赔偿性价款?
在本案中,王某和该美容医院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使用的鼻内假体系美国进口的某品牌,但经法院核实和鉴定,实际给王某使用的是国内某品牌,且价格低于合同约定的假体约上千元,因此,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适用处罚性赔偿,法院酌情确认由医美医院退还为王某购买合同约定假体的费用并赔偿王某三倍价款。
其实将消费型医疗美容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围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加大对商业欺诈行为的制裁力度,既能对医美医院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预防、震慑其违法行为,也维护了医美市场的诚信和秩序,有利于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张亚丽,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业务方向为行政诉讼和民商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