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医美虚假宣传和诊疗过错获赔,律师提示应谨慎选择医美服务
案件背景:
中国医美产业发展迅猛,有数据显示,尽管新冠疫情导致其增速放缓,但依然呈现出相当的行业韧性和市场活力,深受广大爱美人士的青睐和关注;然而,医美内部乱象丛生,侵犯消费者权益时有发生。
真实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中有这样一例:邹某曾在湖南某医院实施眼袋整形术,术后认为自己下睑皮肤松弛,经了解得知北京某医美机构主刀医生师出名门,经验丰富,遂来到北京该医美机构进行了双侧下睑修复术。术后,邹某出现双侧下睑局部凹陷、疤痕畸形,外眼角畸形等症状。此后,邹某先后六次在其他医院进行修复,但仍无改善。邹某认为北京这家医美机构的修复手术对其造成了损害,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机构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并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其手术费。
最终,法院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判决由该医美机构三倍赔偿邹某的手术费用;另外,法院认为由于医美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判决该医美机构按照60%的过错责任比例赔偿邹某各项损失共计74948元。
律师分析:
法院为什么支持邹某的三倍罚则赔偿请求呢?从法律关系来看,首先,本案属于消费型医疗美容,邹某为满足对美的追求和生活需要而接受医美服务,具有消费者特征;该医美机构经营目的是获取利润,具有经营者特征;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而接受经营者服务的,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其次,经法院查明,该医美机构因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广告内容不相符,广告语不真实等虚假宣传行为屡次受到行政处罚,邹某系受到上述广告误导而接受服务,故该医美机构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
因此,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即本案应当适用消法惩罚性赔偿的三倍罚则。
律师提示:
消费者选择医美服务需谨慎,不要为商家夸大诊疗效果的广告和宣传所迷惑。在医美纠纷中,消费者往往需就"医美机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或违反医美服务合同、医疗法律法规等,且该过错行为/违规之处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建议消费者此类涉诉维权时需积极举证,必要时通过司法鉴定,以完成其举证责任。
另一方面,医美机构应当严格规范广告宣传和诊疗活动。案例中法院将消费型医美纠纷纳入消法范围并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对医美机构的商业欺诈行为具有震慑作用;此外,将医美纠纷纳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畴,按照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标准审查证据,对医美机构加强医疗文书制作、保存,规范其诊疗活动,也是一个有力的警示。
律师介绍:
袁源,博士,北京赵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业务方向:诉讼及争议解决、涉外、并购。曾任职于央企、外企上市公司、大型互联网独角兽公司法务部,积累10余年企业法律顾问和风险合规处理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