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发文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明确主体责任
【环球网财经综合报道】2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承担对金融控股集团关联交易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集团内部交易运作,在做好自身管理的基础上,指导和督促附属机构做好关联交易管理,并统一管理集团对外关联交易及其风险敞口。
央行表示,发布实施《办法》,有助于推动金融控股集团提升关联交易管理水平,防范利益输送、风险传染和监管套利,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据了解,《办法》结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特点,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界定金融控股公司关联方以及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类型,明确禁止性行为,要求其设置关联交易限额;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完善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报告和披露制度,建立专项审计和内部问责机制。同时,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监管措施安排。
具体来看,《办法》适用于经中国央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共同构成的金融控股集团。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包括股东类关联方、内部人关联方以及所有附属机构。
《办法》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管理关联交易并计算关联交易金额。计算关联自然人与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时,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与该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时,与其存在控制关系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该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在内部管理方面,《办法》提到,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管控措施,降低关联交易的复杂程度,提升金融控股集团整体关联交易管理水平,确保金融控股集团各层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有效衔接。并且提出了多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同时,《办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管理架构;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关联方信息档案,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并向中国央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机构报送;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机构报告其关联方情况等。
《办法》明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应当在持有或控制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金融控股公司、中国央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机构报告其关联方情况,并提交不与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进行不当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相关报告人应如实报告,不得瞒报、漏报、错报。
《办法》还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不得进行多种关联交易。例如,通过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虚构交易、转移收入与风险或进行监管套利,或者通过第三方间接进行内部交易,损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稳健性;通过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损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稳健性等。
央行表示,下一步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监管协作,指导督促金融控股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要求,强化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监管,促进金融控股集团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金融体系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