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易提出“不符合宪法”的提法和做法,或可商榷_风闻
拿了桔子跑哇-2小时前
@崔紫剑
全国人大法工委认定,一些地方对涉罪人员近亲属多项权利进行限制的规定“不符合宪法”,并与有关部门督促有关机关对通告予以废止,支持有关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自查自纠,防止、避免出现类似情况的工作,当然是支持,并且先执行。
但是,这种轻易提出“不符合宪法”的提法和做法,或可商榷。
宪法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国家没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好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如果为了保护好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临时性的、策略性的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理应不能被轻易认定违宪——更不能为了所谓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来模糊地给出意见建议——因为涉案人员家属在实际生产生活中,所获得和使用的财产,本就来自涉案人员违法所得——我们或许不能为了保护一部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而去伤害另外一部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本胖衷心希望,各专家能够认真做好调研工作,不能简单地轻易就将“株连”这样的词语说出口,更不能在没有给出解决现实实际问题的解决方案时,轻易就对可行的方法进行否定、为了迎合舆论或者刻意追求所谓的接轨、创新就去喊停一些工作。
株连当然是违宪的——现实中,各地各级都没有真正意义的株连存在,一些所谓的“连坐”,不过是一些逃避法律制裁的违法者喊出的舆论口号罢了。在现实中,并没有真正意义的“株连”或者“连坐”存在。当一些人刻意在舆论场设置这一议题陷阱时,更多时候或许可以做些实际的调研,而非简单的用一句“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就遮掩过去。
因为宪法中同样清晰准确地写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现代法治”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或许并不能完全等同。
毕竟,一边被骗的受害者或者说被高利贷搞的自杀自残的受害者的财产在涉案人员家属那里,涉案人员家属住在涉案骗来的、诈来的财产中活的滋润,而受害者却家破人亡——这很显然与我们的制度、文化是不相符合的。
中国数千年历史上广泛施行连坐,对今天人们的相关认知有一定惯性影响,这种文化特征本身就是中华文明和中华法系优秀的一面。
澎湃新闻网举例,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对涉电诈人员提出了“十个一律”的措施:凡是参与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子女,一律在城区学校就读时予以招生入学限制。另外,还有的地方为惩戒涉诈重点人员,规定其配偶、父母、子女暂停享受大病的各种补助和补贴,这些连坐措施曾一度在网上引起欢呼——那是因为受害者的痛苦让涉案人员家属感受到了,他们不能再心安理得地享受涉案人员带来的财富。我们的文化与人民朴素的价值观是一致的,才会得到赞扬——这才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体现。
然而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应当由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承担,这一点我当然理解——所以事实上并没有真正意义的株连他人,一些补助、补贴、原本就是公共资源,收回公共资源的使用,是行政手段,并不影响其公民权益的行使——这是有前提条件和原因的,如果否认前提条件和原因,就否认了这个现象的逻辑起点,从半截开始,那这不成了鼓励犯罪么?
这就是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产生了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相背离的效果。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是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立场,其根本立足点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为人民服务。
而目前,无论是法学界还是媒体亦或是互联网上所谓的“现代法治”一词,其内核本质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内核有重叠,并不完全等同,所以其所谓的“基本原则”是否适用我国目前的国情,是否可以直接拿来使用,这是需要思考的一个课题。
如果我们因为同情电诈人员家属,就将收回公共资源补贴用“连坐”来称呼,或许是不合适的——因为这些都是暂时的,一旦涉案人员到案,相应的公共资源补贴自然也就会恢复正常,并不是说终生的——这种基本的操作都要以“违宪”、“连坐”来扣帽子,那未免太小题大做了——还是那句话,或许可以先给出替代的解决方案来,同时保障好作为受害者的那部分公民,再来框定,可能更符合正常的行为逻辑。
宪法尊严从来都不需要以牺牲受害者利益或者忽略受害者利益来体现,如果各个方向如果都为了自己的工作顺利而在“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服务”的事情上打一点折扣,那些负效果的累加最终的结果就是我们在开展审查工作时,背离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指导,会对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威胁,会对国家的底色造成威胁。
另外,还有政协委员今年两会时对罪犯子女考公的限制提出质疑,事实上是在给贪官的子女说话。其实考公的绝大多数人都出身草根,连寒门都不是。恰恰是有资源有背景的人违法犯罪之后,他们的后代不能考公了,才会动用影响力去影响政协委员开腔。我们有十四亿人口,其中绝大多数人都是没有违法犯罪的——我们或许可以让更多遵纪守法家庭出身的人参与到考公中去,这样也更符合我们的国情和文化。
有些人说什么大多数都是危险驾驶罪(很多都是酒驾和醉驾导致)去年占全国一审刑事犯罪的28%左右,这些人服刑期间子女基本都不能考公,这样的连坐显然对那些子女的宪法权利构成了伤害——问题是:那些受害者本人或者其家庭、子女呢?他们犯了什么错、做错了什么事,在失去亲人、家庭破碎、身体残疾的情况下,还要被舆论裹挟绑架宽容那些凶手?他们同样是公民,是遵纪守法的公民,是我们的人民,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讲的很清楚:我们要为人民服务——某些人,明明可以不违法的。
更何况,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这已经是宽容的体现了,总不能一退再退。
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各部门各地在制定具体法律和出台规定时会有把追求当前工作目标和效果作为头等考量的倾向,合宪的考量还是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清楚我们的国家是什么国体政体,理解宪法为什么会有序言、理解宪法的第一条之所以是第一条的原因是什么。
这次一共指出了10个案例,都是对各地官方发布的各种规定做出一些指导,按照法律和程序我当然是支持,但是这些指导可能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或许还需要去了解作为受害者公民的诉求和声音,或许需要先给出解决方案,再来做出指导——这些年我们的法治建设取消一些东西很快,但是由于没有提前给出解决方案、没有及时补充,也确实在发展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可能还需要再更进一步通过发展去解决这些问题。
总的来看,我们是大政府社会,在每一个地方,政府实际上承担了“无限责任”,无论出什么事,所在地的政府都要担责,各地政府在社会治理中面临的环境是复杂的,问题是多样的,如果不给出解决方案来,又否定各地各级的工作方法,慢慢地,“多做多错”就会变成基层政府的共识,敢担责的干部、能办事的干部就会越来越少,甚至于连“枫桥经验”都无法再推广——理论专家们需要解决实务,解决不了实务的理论,是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理论,只会让想做事、能做事的人束手束脚,最终热血变凉。
当下,公众的态度本身就是复杂的。对于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事情,尤其是当涉及人群比较少时,一些掌握舆论的内外部势力就会有意无意的忽略受害者利益,实际采取了选择性支持或忽视受害者,反而起到了鼓励违法犯罪的效果,价值判断经常被置于人民利益之上。
所以说,在审查各地法规本身合法合宪方面任重道远,不能单纯的去听一些没有实际行政工作经历的老媒体人、老专家、老学者在哪里空谈,恳请法工委不断强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实践,在一些公众意见大和人们争议多的问题上能看见受害者群体,多做调研,能在纠偏的同时也给出解决方案,避免被舆论骗子误导,陷入不应该陷入的议题陷阱。
网友跟评:
@不爱咖啡k
曲婉婷以及一些家属“滋和润”的生活状态是对社会主义法治+被害人家属极大的伤害,这样的样本对社会情绪冲击很大,中国社会就应该是道德与法治的结合体,不能群众坚守道德,罪犯享受法治,慎重
@闲人信马游疆
祸不及家人的前提是惠不及家人
@午阳118
一些掌握法律制定话语权的人在找各种借口为自己利益群体突破法律限制,从“废死”延伸到“连坐”
@用户7291357113
很想知道现在的法律系统是不是还站在人民这边。现在那么多案例每每与中国人扑素的公序良俗相悖,一次次冲击道德底线。真要问一下他们站在哪一边
@警狮心言
专家称违宪,只是想混淆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界限。凡是不符合西方的法治精神,都给你挂上“疑似违宪的帽子”,最终目的是走西方道路
@L-叶扁舟
有重叠却不一致,真知于实事求是中来,不可获缺的受害方的诉求与声音是事实的地基。受害方是我们的人民,却被有意带偏忽视。在一些议题中只强调“连坐”犯罪家属,却将多类案件中对受害者人身、财产、甚至生命的损害的“连坐”怎么去保护搁置,犯罪方的家属获益来源大都就是对受害者的损害而来!
@孟德呀匹
法律不应该脱离实际,搞表面的“法理”。父母对子女有着无可替代最深刻的影响,是实践的经验,这条经验保护了大多数常人。
@飘火灬天
先不说“连坐”是不是以偏概全、故意夸大,取消这种审核把关后,我们是不是应该加重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和完善对犯罪所得利益的追缴、清退,做不到这些,以后就很可能会出现一人犯罪全家受益的情形,这不符合中国人民的朴素道义,也不利于中国的法治建设!
@你瞅啥瞅你能咋地
总有一些所谓的“专家教授”为极少数一些人摇旗呐喊,绑架法律,绑架“政府”,来实现一些人的某些不可告人的目的,这样的事好像越来越多了!需要我们高度重视!我们的国家是由多少革命先辈浴血奋战才建成的,不能毁在一些蛀虫汉奸手里!博主说非常好,国家是人民的,不能让他们胡作非为!
@东山可再起
我们的法律专家只盯着罪犯的人权,却从不关心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人权。我们这个时代碰到冤假错案的几率远小于碰到被人犯罪的几率。
@杜鸣伟
对犯罪分子近亲没限制,犯罪成本太低,他们认为不会连累家人,犯罪时更加没负担。古代株连九族律法肯定有他的道理。现代不用株连九族,不用陪着重罪家人一起死。近亲有点限制,但也没断他们生路也是必要的。犯罪分子家属和罪犯也难以分开,够不上犯罪,这些限制合理。
@woziwo
法制和法治以及道德,归根到底都是规矩,这种规矩,既要符合大部分人的观念,又要具有前进指导性,文中说的就是常见问题:拆得很快,接下来呢?如果不能盖更好的,有个不合适就先直接拆掉,是不是有大毛病?现在就是这样,感觉法律通过各种判罚案例传递出来的价值观很紊乱!基础是不是开始出问题了?